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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经济法实务》课程作业第一章案例分析案例1、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六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2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象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天前已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问:(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答,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无效,因其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答,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赔偿责任。本来甲可以请求丙返还电脑,因电脑已经卖给了丁,故可以要求丙赔偿,乙与丙承担连带责任。(3)丁能否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答,丁能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因按《物权法》的规定,丁属于善意取得该台式电脑的所有权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而且电脑已经交付丁已经由丁占有。第二章案例分体案例1、甲有一辆汽车价值20万元,2007年6月1日甲与乙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汽车抵押,向乙借款15万元,2007年7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6月5日,甲又与丙签订抵押合同,以该车作抵押,向丙借款16万元,合同中并约定,如“甲到期不能还款,则汽车归丙所有”,2007年7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问:1、乙、丙的抵押权是否都成立?若都成立,何者优先?为什么?答,乙,丙的抵押权都成立,但丙的抵押优先行使,因为虽然甲先将车子抵押给乙,但登记在后;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2、若丙的抵押权成立,在甲到期不能还款时,可否直接依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为什么?答,在甲到期不能还款时,丙不能直接依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车辆的所有权,因抵押权只是一种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依法不能直接对抵押物受让。第三章案例分析题案例1、某公司投资3000万元筹建农药厂一座,向某县申请用地40亩,经某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城市规划区内居于某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耕地)40亩。为保证马上可用土地,该工厂与某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某村向该工厂出让土地4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的。据此,请你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能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订立,出让的必须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而本案中工厂与某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主体不合法;而且出让的土地是集体土地。2.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合法。即使是国家出让的土地,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该按如下程序进行: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向某村进行经济补偿征用集体土地,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然后由工厂申请工业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后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订立土地出让合同,工厂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章案例分析题案例1、2008年3月15日华悦公司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信用社提供给华悦公司5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期限1年,自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合同签订后,信用社向华悦公司放贷50万元。2009年3月15日合同到期后,华悦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另外查明,恒升公司欠华悦公司货款80万元,2009年5月1日到期,但恒升公司一直没有清偿,华悦公司也一直未积极追讨。问:(1)信用社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为什么?答,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权,因华悦公司一直未积极追讨恒升公司所欠货款,属于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信用社的债权,债权人信用社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华悦公司的权利。(2)如果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权?其应以谁的名义来行使?如何行使?答,信用社应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直接代华悦公司向恒升公司追讨货款。(3)如果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权,其行使权利的范围多大?权利行使的效果如何?答,信用社行使代位权时,其行使权利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即信用社可以追讨本金和利息,共计53.5万元。案例2、曹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某商业银行贷款3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二年。曹某开办起服装加工厂后,因整个服装市场不景气,销售服装的利润很低,而曹某又没有销售服装的经验,结果不但没有收回成本,而且赔上了家中多年的积蓄。还款期限到来时,某商业银行向曹某催付,曹某答应说,就是变卖家中财产也要还贷。后曹某拍卖家中财物,其中有一辆运货的面包车,正好有朋友宋某想买一部运货的面包车,为了送人情,曹某就以3千元价格卖给了宋某,而这部面包车正常的市场价为2万元。在此期间,曹某的父亲去世,曹某表示放弃59万财产的继承权。两个月后,经核算曹某家中财物共拍得26万元。某商业银行得知曹某以较低价格把一部面包车卖给宋某后,要求曹某重新拍卖面包车。此时,曹某的另一债权人卢某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自己的5万元债务。某商业银行认为自己向曹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卢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为此,发生纠纷。问:(1)某商业银行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曹某和宋某买卖面包车的合同?为什么?答,某商业银行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曹某和宋某买卖面包车的合同,因为曹某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面包车卖给了宋某,使得曹某的个人财产减少而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从而使得银行的利益受损,故银行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某商业银行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卢某的债权?为什么?答,某商业银行不能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卢某的债权,因为银行对曹某的债权也只是一般债权,银行并无抵押权,故无权请求优先受偿。(3)某商业银行如果主张撤销曹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法院是否应支持?为什么?答,某商业银行如果主张撤销曹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法院应支持,因为曹某放弃继承权,对债权人银行也造成了损害,故银行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案例3、浙江光明石油有限公司与杭州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订立了一份借款协议,由光明石油公司借款300万元给华盛工贸公司,约定利息10%/年,借期18个月。杭州龙宝进出口公司为合同作出了担保。18个月后,华盛工贸公司并没如约归还借款,反而提出延长1个月借期,光明石油公司同意了。但是没有通知龙宝公司。1个月后,华盛公司仍不能归还借款,而且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问:1、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本案借款合同无效,因为企业之间私自拆借资金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应认定无效。2、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计算到哪天结束?答,11年4月11日。本来应到11年4月9日结束,因11年11月9日是周六,应顺延到周一,即11年4月11日。3、龙宝公司要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答,无需承担责任,因借款合同无效,所以担保也无效。案例4、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小麦,合同约定数量为1000吨,每吨价格为1200元,7月1日由乙公司到甲公司所在地提货。后因甲公司收购工作迟缓,遂于6月25日请求乙公司将交货日期推迟到8月2日,乙公司表示同意。因原定7月1日到达的小麦未能如期运到,乙公司于7月15日起被迫停工10天,损失利润10万元。后乙公司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买小麦100吨,才保证了正常生产。8月1日,乙公司正准备组织车辆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甲公司传真告知:该批小麦已卖给丁公司,故无法交付。乙公司遂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诉讼中乙公司举证证明:(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转售合同,乙公司出售甲公司所提供之小麦,每吨1400元;(2)与甲公司订约时,甲公司已经知道该转售合同的存在以及内容;(3)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该批小麦获纯利润300万元。甲公司则举证证明:(1)乙公司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需支付运费1万元;(2)根据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由乙公司送货到丙公司所在地,该笔运费为5万元,由乙公司支付。问:(1)对8月2日前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答,对8月2日前的行为,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的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了。(2)对8月2日后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答,对8月2日后的行为,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交货而违约了。(3)如要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总共应赔偿乙公司损失多少元?答,如果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总共应赔偿乙公司损失20万元;因原定8月2日到达的小麦未能如期运到,乙公司又将被迫停工起码10天,损失利润10万元;每吨贵100元,共1000吨,共10万元损失。案例5、红旗百货公司规定其下属中的百货、家电、食品等销售部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红旗百货公司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百货公司无关。2007年11月2日,该百货公司百货部以红旗百货公司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部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华奥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百货部还以红旗百货公司的名义,将百货公司的4辆汽车向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部派人到丰华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由于百货部带去的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问:1、百货部以红旗百货公司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百货部经红旗百货公司授权可以使用其名义。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答,由红旗百货公司承担,享有。百货部不具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由红旗百货公司承担。自提货物之合同履行时间为提取货物之时,本案件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已履行合同。4、在百货部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答,属于不当得利,本来应该返还:但是,现在货物已经烧毁,应按价赔偿给卖方。5、华奥商场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答,华奥商场之保证责任范围为4辆抵押车之外的债务。清偿债权时应先以4辆抵押车变价清偿,不足时再由华奥商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案例分析题案例1、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因为,拟定的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办案合同甲公司尚未盖章,故合同尚未成立。(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答,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双方虽已经拟定了合同条款,但合同尚未成立,甲公司要求终止合作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乙工厂造成了损失。(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答,乙工厂能
本文标题:浙大远程经济法实务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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