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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而向供货方索要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和进货发票(据)。二、列入索证索范围的食品,应包括本单位经营的所有食品。三、食品经营者与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三)生产许可证;(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五)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六)畜牧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四、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二)检疫(检验)证明;(三)进货票据。五、食品经营者应对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确定专人保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帐,详细记录食品的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销货数量、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八、食品经营者要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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