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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09年3月20日,公司四届十五次董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企业现代化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管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本着向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负责的原则,规范公司财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第三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同时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四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一切收入与支出都必须纳入企业财务会计帐内核算,做到有帐有目,帐目清楚;严禁帐外经营和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制度。第五条公司应加强财务队伍建设,重视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公司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工作领导是公司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七条公司财务部的基本职能:(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并维护财经纪律,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二)编制公司财务收支预算,加强经营核算,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认真做好财务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管理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三)加强资金管理,合理调配资金,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四)公司财务部及下属企业财务科配合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协助其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督促企业有效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按照《会计法》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企业财会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需要而定,所有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第九条按《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款,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股份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下属企业财务科长由公司任免,受公司财务部及所属企业行政的双重领导。第十条公司任用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企业经营者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财务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审计程序规定及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同意外,严禁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管理制度及办法。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计划性,强化经营的过程控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各项财务收支必须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每年四季度应编制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投资预算和筹资预算,并于年度结束前10天将各项预算报公司审核;公司财务部根据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经综合平衡调整后,编制公司的年度合并财务预算,报董事会审定,董事长和总经理签字后下发各企业执行。第十四条下属企业的投资预算只包括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种生产性设备、办公设备的购置和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零星的各项资本性支出。对未可预见的对外投资,必须于形成意向前向公司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专题报告。第十五条下属企业应将年度预算按季度对各项指标进行明细分解。各项收入指标应根据年度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预测;各项支出指标应根据经营计划进行预测;成本、费用指标预算的增长水平,不得超过企业销售收入增长水平,并纳入经营者年终考核。第十六条预算管理具有严肃性,企业年度内的一切开支必须严格按各项预算执行;每半年将实际与预算的执行情况以书面表格形式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年终对各企业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下属企业确因国家政策、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而较大偏离预算的,对偏离预算的筹资、投资、经营等各项指标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公司,说明偏离预算的原因,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修改原预算。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八条下属企业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支审批制度。具体的审批制度应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体现“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并有利于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第十九条企业非生产经营性的购置单项或一次累计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物品必须报公司审批。非生产用的各种小汽车、面包车、大客车等车辆,未经公司批准一律不准购买。第二十条企业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购置,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低于年折旧基金30%的,由下属企业自主决策,一次性生产设备投资超过30万元的报公司技术开发部备案;投资在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下属企业上报项目方案,公司技术开发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技术开发部会同下属企业草拟项目建议书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公司总经理牵头,技术开发部会同下属企业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报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批。第二十一条企业业务接待费用的开支标准,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下属企业在标准总额范围内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接待费控制办法。第二十二条下属企业各项流动资产的损失、盘盈盘亏或呆坏帐处理,各项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转让,均应报公司审批。第二十三条下属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预算,超出预算部分必须报公司审批;纯赞助性支出必须报公司审批。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严禁对外(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东等)支付非正常经营购销业务的款项和借款以及提供各类担保。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和划拨非正常经营购销的款项。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权限,企业应以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宗旨,以先做预算为前提,由企业负责人决定。第五章会计核算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及时办理按规定应办理的会计手续,如实进行会计事项的核算,严禁截留、隐瞒和坐支各项收入,严禁设置帐外帐。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第三十条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严禁私自对外提供或泄露各种会计信息。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计量收发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以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企业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一次彻底的实地清查,并及时弄清和处理清查结果。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等应按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司《文档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第六章投资管理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投资,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下属企业维持再生产规模的各项购置或技术改造,应纳入预算管理。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规模的各项购置、技术改造或新项目投资,由企业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公司审批决定。第三十六条未经公司批准,下属企业不得用企业的资产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投资。第三十七条下属企业负有投资建议的义务,有投资机会应及时拟定项目建议书(即立项),上报公司,并配合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论证投资风险,合理预计投资回报。第三十八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新项目建设时,必须按国家《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既保证工程质量,又节约投入资金;项目完工后须通过公司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七章资金筹措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资金收支计划,确保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平衡;负责公司的筹资工作,确保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确定下属企业的资金上交额,并负责收缴工作。第四十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依据预算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借入资金,但必须充分考虑其筹资风险、筹资成本和资金回报率,树立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择优筹集。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单位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结构和筹资方式,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和说明。第四十一条公司实行筹资方案的集体决策制度。一般筹资方案可授权财务部办理,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审议联签。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第和第一百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公司不得向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非法集资,也不得用企业资金参与其他单位的集资。第八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三条货币资金的管理(一)公司及下属企业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严格控制库存现金,超结算起点的对外支付应尽量使用转帐支票。(二)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2、公司及下属企业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3、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4、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5、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6、公司及下属企业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7、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1、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2、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四十四条个人借款(一)企业职员非因公业务不得借支公款,因公业务可以借支公款,该项业务完结,应及时办理报销返纳手续,返纳的期限由各企业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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