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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社会保险法对用工成本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分所主任高级律师1阎付克2阎付克律师简介副主任、国企改制律师服务团成员、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维权工委委员、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特邀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劳动法苑、人力资源HR经理人特约撰稿人、中华英才、前程无忧、智联招聘、英才网联特约讲师,策划、主编《北京市HR法律实用手册》、《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实务精要》,曾经担任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民商事兼职仲裁员,1988年开始专职律师执业至今。2课程背景1:12月22日国务院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并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会议决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一)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未参保人员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三)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4课程背景2——社保法加重单位违法成本4社保征缴条例、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法不办理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时足额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课程大纲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及框架简介第二部分:养老医疗生育保险的变化影响与风险第三部分:工伤失业保险的变化影响与风险第四部分:法律责任第五部分:特殊群体:农民工、外国人5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简介6一、社会保险法的历史沿革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4、《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5、《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6、《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7、《工伤保险条例》2003国务院令375号8、《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五号7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近1万字:一、总则1—9二、基本养老保险10—22三、基本医疗保险23—32四、工伤保险33—43五、失业保险44—52六、生育保险53—56七、社会保险费征缴57—63八、社会保险基金64—71九、社会保险经办72—75十、社会保险监督76—84十一、法律责任84—94十二、附则95—988三、社会保险法给公众的启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社会保险法》规定的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9四、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规章胡晓义:《社会保险法》中有一些授权性、框架性的规定,落实这些规定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章。首先是对现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不合法的就要废除,合法但不详尽的应该完善和补充,缺失的应该尽快弥补上。第二,在制定新的法规方面,应该着重考虑现在没有法规规定的一些制度,比如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要优先考虑制定法规。10五、河北的社会保险发展1、《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2、《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3、《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9号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7号5、《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11六、廊坊的社会保险架构1、《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廊政[2000]55号2、《廊坊市市本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廊政〔2003〕58号3、《廊坊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廊政[2004]63号)12七、社会保险与劳动合同履行及争议1、单位不缴纳或未依法缴纳社保2、双方协议或员工申请不缴纳3、单位把社保部分以现金发给个人4、使用非全日制、自由职业者的社保缴纳13八、河北高院关于社保争议的处理意见河北省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凡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或整体欠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用人单位已参保并正常缴费,只是未给个人参保或缴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第二部分:养老医疗生育15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1、覆盖范围和筹资方式: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16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2、缴费的比例、政府补贴: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问题: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17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3、个人账户、构成、享受条件: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18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4、病残死亡待遇、转移接续: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问题:如何统筹转移?19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5、养老保险与劳动合同履行及争议的关系:(1)未足额缴纳造成退休损失的争议(2)劳动合同终止与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的用工争议(4)返聘退休人员、录用内退人员的操作20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6、河北高院与养老保险有关的规定:劳动者因办理退休手续或出生时间,特殊工种工龄认定及个人因报销差旅费引起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待岗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性质的关系,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待岗职工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21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1、覆盖范围和待遇标准: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意: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问题22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2、退休后的医保、支付、结算: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3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3、不纳入医保的范围、转移接续: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注意:原廊坊规定: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4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4、医疗保险与劳动合同履行及争议的关系:(1)病假(2)医疗期(3)病假工资(4)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5)解除、裁员、终止、顺延25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4、医疗保险与劳动合同履行及争议的关系:(2)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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