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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规范和加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对组织机构代码的各个具体工作环节进行统一和规范,保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在全国的整体推进。2、推进我国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建设,使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开展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3、更好地促进组织机构代码在政府各个监管部门和社会各个行业的应用,发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互通互联作用,从而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二、制定《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89[75]号文件,正式建立了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文件指出: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家发挥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的一项改革。2、国务院在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国秘通[1997]2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3、1997年2月,国务院在《听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社会保障号码工作进展情况会议后的纪要》中指出:“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对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础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紧迫性”。4、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组织机构设立或批准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编码、登记、应用和管理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一、本条中的“编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等规定编制代码的过程。二、本条中的“登记”是指组织机构获得代码标识、取得代码证书、维护代码信息以及注销代码标识所应履行的程序。登记的内容包括:申请、变更、换证、补证、年度验证、注销等。三、本条中的“应用”是指利用组织机构代码,通过信息化技术和管理手段,为国家和政府的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和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四、本条中的“管理”既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管理、登记管理、应用管理,又包括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及信息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以及为满足国家信息化需求的其他新增业务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定义。一、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机构编制机关、工商、民政等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二、组织机构代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的,赋予每一个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唯一是指每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与每一个组织机构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代码不相重复。始终不变是指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一经颁发给某个组织机构,便伴随这个组织机构从设立到注销的全过程;只要这个组织机构合法地存在一天,该代码就伴随着它存在而不发生变更。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是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的制定借鉴了国际标准ISO6523《数据交换——机构标识法的结构》,并规定了我国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类型组织机构的代码的赋码范围、编码方法和管理办法。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的载体和法定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正本为纸质,每个组织机构只限颁发一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副本颁发的数量可由组织机构根据规定申请。电子证书是利用电子元器件存储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数据,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验证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获取数据信息的载体。目前的电子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集成电路IC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主管部门、工作部门和管理体制方面的规定。一、国家质检总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从宏观方面制定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发布组织机构代码相关国家标准;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组织机构代码具体推广应用办法等。这些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全国代码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为国家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相关服务,组织机构代码编码、登记管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采集与整理,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工作推广与协调,组织机构代码相关标准与技术研究,组织机构代码相关咨询、培训与技术服务。第五条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省级(含省级)以下管理职责和管理体制的规定。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代码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各行政区域的代码管理工作。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及时准确地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信息状况。负责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工作规范;建立并维护代码信息系统,管理信息库及数据;核准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指导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并向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监督检查组织机构代码的实施,依法查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五统一”原则的规定。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在开展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时,要在编码、登记、应用、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从始至终强调整体性和统一性。一、统一政策,是指各级代码管理机构要有全局意识,必须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大政方针的角度强调执行的一致性,强调部分服从整体,局部服从全局,全体服从国家信息化工作的需要。二、统一规章制度,是指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种代码规章制度不能相互矛盾、抵触。如果遇到规章制度冲突的情况,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比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的规章制度应优于旧的规章制度。二是比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高层次的规章制度应优于低层次的规章制度。下级代码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三、统一标准规范,是指两个方面:一是在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中凡适用国家标准时,一定要有效地使用国家标准;二是在组织机构代码系统建设过程中需要标准但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的,应尽快制定标准和工作规范,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四、统一规划计划,是指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根据代码工作内外部的实际情况,权衡代码工作的客观需要和主观的可能,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和实现方法。例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每年都要召开一次全国性的工作会议,统一制定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年度计划、长远规划。这些规划和计划必须在全国得到贯彻落实。五、统一方法步骤,是指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在实践中的具体要求。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该在统一的方针政策、统一的规章制度的要求下将规划计划付诸实践。第七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质检部门在组织机构代码应用方面的职责的规定。各级质检部门在代码应用方面的职责分为两个方面:一、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在质检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既包括代码标识在质检各部门管理系统中的应用,也包括代码数据库信息在质检各部门的监管与服务工作中的应用。各级质检部门在各种业务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组织机构的许可、备案等情况时,应查验相应组织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印制的各类表格中,应增设“组织机构代码”项目,目前正在使用的各种表格中尚无此项目的,应将组织机构代码抄填在适当的位置。对各级质检部门新建设和开发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须有组织机构代码数据项,对已建立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组织机构代码数据项的,应尽快增设。二、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推动代码在不同领域的应用政府部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是代码工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中基础性手段的重要推动力量。从1993年在银行账户管理、税务登记工作中全面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后来统计、外经贸、公安、工商、海关、外汇、铁路、人事、工会、法院、银监、建设、外交、文化以及其他系统的应用,直到现在的银行管理系统网络化应用组织机构代码等,都充分体现了配合政府部门在不同领域应用代码所产生的巨大的社会成效,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组织机构代码自身的发展。配合政府部门在不同领域应用代码,既要自上而下,也要自下而上。各级质检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配合政府部门拓展新的应用范围,如社保系统、邮政系统、医疗卫生系统等,已经在不同的省、市、县质检部门的努力下,在各地区开始了各具特点的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释义】本条是对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组织机构的范围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的范围如下:1、企业(1)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是指除公司之外的,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3)企业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5)其他企业,是指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等。2、机关(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2)权力机关法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机关法人,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4)司法机关法人,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
本文标题: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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