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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时代建筑Time+Architecture2009/2编者按:《时代建筑》杂志在建筑历史与理论栏目里,曾引进、翻译了北美学界有关“批评与后批评”话题的一系列热点文章以及与此相关的重要基础文献,引起了国内理论界的关注。从本期开始,建筑历史与理论栏目将以“建构”为话题,组织翻译相关重要文献。这既包括对建构基本概念和范畴的讨论如爱德华·塞克勒(EduardSekler)、托姆·彼得斯(Tom导读:有一种观点认为,建构是建筑学最为基本的问题之一,它一直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贯穿在人类的建筑文化之中。情况果真是这样的么?如果是,究竟什么是建构?它与建筑学的关系究竟如何?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肯尼斯·弗兰姆普敦的《建构文化研究》在我国建筑学界的译介以及由此引发的断断续续的、时隐时现的“建构”讨论,这个问题似乎就一直纠缠着我们,成为一个说不清理还乱的话题。更糟糕的是,近年来世界建筑潮流(也包括我国建筑界的情况)对表皮和新造型主义的追求和热捧,似乎并没有使问题得到澄清,反而显得越发模糊了。爱德华·塞克勒(1880-1976),原籍奥地利,毕业于维也纳技术大学建筑学院,曾在伦敦大学瓦尔堡研究院(theWarburgInsitute)从事研究并获博士学位。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哈佛大学任教,1960年出任该校建筑历史教授直至退休,其间还曾担任柯布西耶设计的卡朋特视觉艺术中心主任等职。与一度统领哈佛大学建筑教学的格罗皮乌斯不同,塞克勒十分重视历史知识在建筑学发展中的作用。值得指出的是,塞克勒的历史兴趣关注的并非风格的复兴,而是致力于挖掘能够激发建筑学思想发展的历史潜力。这一立场也反映在以下这篇最初发表于1965年的文章中。这是一片短小精湛的文章,字里行间充满了睿智和严谨。在这里,塞克勒试图从“结构”和“建造”这两个与“建构”密切相关但又有差异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建构”的意义。一方面,塞克勒指出“结构”与“建造”的不同,比如“建造涉及材料的选用、工序和技术等诸多问题;而结构则使人们对建筑体系的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判成为可能”。又曰,“一个合理的结构体系可能建造得很糟;而一些建造精良的建筑从结构的眼光看却不尽合理”等等。但是这篇文章之所以成为经典,还在于其作者精辟地指出了除了结构和建造之外,建筑学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这就是在视觉的层面上赋予建筑某种表现性的品质,而且这样的品质“显然与力的作用以及建筑构件的相应安排有关,可是又不能仅仅用建造或结构进行描述”。诚如塞克勒所言,西方建筑中的“建构”概念自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此后在17和18世纪法国古典主义建筑理论和19世纪的日耳曼建筑理论中得到复兴,前者没明确使用“建构”一词,但是却提出了一个“看起来可信”的重要原则,即“建筑应该具有这样的视觉品质,它能够使观者坚信建筑的坚固性”;而后者则重新将“建构”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议题提出来,其“关键的问题在于建筑最终的表现形式与源自技术和建造必然性的雏形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弗兰姆普敦《建构文化研究》中所谓的“再现”与“本体”的关系)。但是在塞克勒看来,这样的讨论尽管富有成果,却不够完善,因为它并没有真正涉及“人”的因素。换言之,如果说“建构”是一种源自结构和建造但又超越结构和建造的表现性的话,那么如何超越和超越多少的决定因素就在于“人”。按照塞克勒的说法,“建构”理论的这一不足开始有所改善得益于现代心理学研究和“移情论”的提出。用建筑移情论的始作俑者沃尔夫林的话说,“建构是建筑移情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通过它“我们将自身的图像转嫁在表象之中”。而英国学者司各特的话则更加直白,“建筑乃是我们自己的化身。”但是,正是因为“人”及其情感的加入,原本看似简单的建构问题变得复杂了,因为“人”是多样的、复杂的、甚至是矛盾的,人的情感更爱德华·F·塞克勒著凌琳译王骏阳校EduardF.Sekler,TranslatedbyLINGLin,proofreadbyWANGJun-yang结构,建造,建构Structure,Construction,TectonicsPeters)、卡尔斯·沃霍莱特(CarlesVallhonrat)等人的文章;也包括19世纪德国理论家戈特弗里德·森佩尔(GottfriedSemper)、卡尔·博迪舍(KarlBöttiche)的文献和讨论;还将组织翻译马可·弗拉斯卡里(MarcoFrascari)、朱塞佩·赞波尼尼(GiuseppeZambonini)等学者以建构理论对建筑师和作品展开的分析;此外,本栏目还关注建构理论在当代的扩展,将刊出西无法简单地全部装进机械论和理性主义的箩筐之中。此外,与人相关的文化、历史、习俗和欲望等诸多因素也常常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决定着建构的表现。或许,也正是由于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塞克勒的“建构”观念呈现出与弗兰姆普敦不同的基本特质。在《建构文化研究》中,尽管弗兰姆普敦把建构等同于“建造的诗学”(poeticsofconstruction),并且他的这一基本立场也曾经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塞克勒,但是他所谓的“建构文化”更多地似乎是在强调“再现”与“本体”在“结构理性主义”原则下的统一。与此不同,塞克勒的这篇文章在阐述“结构通过建造得以实现,并且通过建构获得视觉表现”的同时,却更多地看到了它们之间的不一致性,甚至是矛盾和冲突。事实上,塞克勒重点分析的三个案例以及随后提及的诸多情况(包括密斯、柯布的现代建筑)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然,也有那么一些“为数不多的建筑案例,结构原理的实施近乎完美,建造合理有效,同时兼具清晰直白的建构表现”,不过称其“为数不多”实际上已经是在承认矛盾和冲突是更为普遍的现象。问题在于,认识到建构与结构和建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之后,“建构表现”是否应该沦为一种随心所欲的“自主”艺术?如果不是,“建构理论”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塞克勒本文中并没涉及这个问题,他只是说建筑评论应该将建构作为一个值得关注的因素,并且在此基础上朝着更为完整的建筑观迈进,因为“无论建筑创作还是建筑批评,那些从存在的完整性出发、又回归到存在的完整性的尝试才是最成功的尝试,它既不纯然受制于意识,也不完全服从于智力分析。”比起塞克勒本文中进行的概念分析,这无疑是一个更为艰难的任务。——王骏阳方学者对弗兰姆普敦(K.Frampton)《建构文化研究》的评论,王骏阳教授的译后记以及佩吉·迪默(PeggyDeamer)、伯纳德·卡歇尔(BernardCache)等学者的文章。“建构”话题曾在前两年的国内建筑界得到热议,然而,一些经典的基础文献并没有被系统翻译。本栏目将以此系列译文推进对建构理论的了解和深入讨论,并倡导扎实的西学研究之气。——彭怒时代建筑Time+Architecture2009/2101有时,当我们试图用文字语言表达视觉世界时,会产生濒于绝望的感觉:越是使尽浑身解数,就越感到迷茫,不是词不达意,就是不知所云。确实,一位艺术家也许会认为,建筑和视觉艺术的世界中根本没有文字表述的一席之地;然而他的艺术创作却离不开一定原则的指导,并且他在某个时候获得或者形成的这些原则本身是概念性的而非视觉性的。在创作的过程中,这些原则可以简单到就像不经头脑思考做出的决定,它们可以多种多样,它们的有效性也可能从个人延伸至群体,看上去就像普遍的思维习惯和行事规程一样。长久以来,行为、思想和语言之间如何相互作用一直是哲学思考的一个领域,我们被告知,语言是一面镜子,必须时刻保持清洁,以便如实反映事实和体验的状态。以下这篇短文试图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辨析对建筑学讨论至关重要的三个概念:结构(structure)、建造(construction)和建构(tectonics),它们关系密切,但又截然不同。口语中的结构和建造常常在意义上混淆不清,而建构则很少被提起。我们时而说建筑是一种结构,时而又说建筑是一种建造,并不真正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但是对于建筑批评而言,一旦我们着手思考文字概念之间的细微差异,思考用词精确可以大大提高文字的有效性时,如此松散的概念就变得无法接受了。为强化“结构”与“建造”的差异,我们只需进行一个简单的置换试验:比如把“社会的建造”(constructionofsociety)、“思想的建造”(constructionofthought)换成“社会的结构”(structureofsociety)、“思想的结构”(structureofthought),明显的差异就出现了。我们趋向于将作为名词的“建造”认为是动词“建造”(toconstruct)的结果,却不会轻易地将作为名词的“结构”看作有意识的“结构行为”(tostructure)的结果。两者之间的真正区别在于,“建造”的内涵指向某种有意识组合在一起的事物,而“结构”所指的组成部分之间的秩序安排则有更为广泛的意义。现在,建筑学中的“结构”与“建造”之间的确切关系就清楚了。“结构”是一个普遍而抽象的概念,它表示针对房屋受力进行安排的体系或原理,如梁柱结构、拱券结构、拱顶结构、穹顶结构和折板结构等。而“建造”则意味着某种力学原理或结构体系的具体实现,它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材料和方式来完成。举例来说,所谓的梁柱结构可以出现在木材、石材和金属材料之中,其元素的连接手段也多种多样。对于建造过程所产生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讨论和评判。建造涉及材料的选用、工序和技术等诸多问题;而结构则使人们对建筑体系的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判成为可能。一栋令人满意的建筑需要依靠材料组合集聚而成的力量和体块。这是建造层面的工作。但是通过结构的调整,也就是通过改变材料的组合格局,同一个建筑也许会以更优雅的姿态呈现出来。形式可以更为直接地源自受力的作用,或者说是源自对受力的更为直接的回应。在实际的建筑实践中,结构变化与建造工作是(或至少说应该是)密不可分而又互相牵制的。然而有些时候,一个合理的结构体系可能建造得很糟;而一些建造精良的建筑从结构的眼光看却不尽合理。当某一结构概念经由建造得以实施,其视觉效果会通过一定表现性的品质影响我们,这样的品质显然与力的作用以及建筑构件的相应安排有关,可是又不能仅仅用建造或结构进行描述。这类品质表现形式与受力之间的关系,对于它们而言,建构这个术语正有用武之力。“建构”(tectonics)一词中的tec与“建筑”(architecture)和“技术”(technology)中的tec在希腊语中同根同源。这提醒我们,为新事物赋予视觉形象是一种基本的人类行为。如今,该术语应用广泛,甚至包括生物学和地质学,但是最初它仅限于指称木工和营造者的技艺,而这两者在古希腊确实就被称为建构者(tekton)。19世纪初,新古典主义引发人们关注如何更好地理解古希腊建筑,建构即是被持久讨论的概念之一,由此也被赋予更为深刻和精确的含义。顺便说一句,这一含义在早先的建筑理论中已经得到很好的理解,尽管它在当时属于不同的语境。17和18世纪法国建筑论著的作者就认为,建筑应该具有这样的视觉品质,它能够使观者坚信建筑的坚固性。就此而言,“看起来可信”(vraisemblance)就成为一项重要的标准。“把房子盖得坚固是不够的,还必须使人相信它的坚固”(Cen'estpointassezderendreunédificesolide,ilfautquelejugementl'éstimetel),一位评论家如是说[1]。19世纪中叶,有两位杰出的德国建筑师和理论家都曾在著作的标题中使用了“建构”一词:一位是卡尔·博迪舍(KarlBoetticher)[2],另一位是戈特弗里德·森佩尔(GottfriedSemper)[3],在他们看来,关键的问题在于建筑最终的表现形式与源自技术和建造必然性的雏形之间的关系。然而,由此开辟的讨论尽管富有硕果,却不够完善,直到心理学研究精彩地证实了古人信奉的人与建筑形式的直接关系(见维特鲁威《建筑十书》第四书第一章),以及移情(Einfuehlung)概念的提出,其中包括特奥多·李普斯(TheodorLipps)[4]等诸多学者的研究,情况才有所改变。移情是海因里希
本文标题:结构,建造,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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