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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的最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1.立案2009年2月1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2.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印度尼西亚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2009年3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尼西亚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二)初步调查。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PT.CheilJedangIndonesia)、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PT.KirinMiwonFoods)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AjinomotoCo.,(Thailand)Ltd.)3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3)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收到了印度尼西亚外贸部及泰国外贸部就本案提出的评论意见,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两国政府所提评论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此外,调查机关还收到了下游企业提出的评论意见,反映了国内供需缺口和市场价格快速上涨的问题。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2009年3月24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6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外(地区)生产者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国内进口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09年4月27日,调查机关成立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关于成立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13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份,国内进口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国内进口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完整的答卷信息,且未说明不能提供完整答卷信息的理由。调查机关对其答卷中的有效部分给予了考虑。(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的意见陈述。2009年4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22日发出《关于听取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陈述会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陈述会材料》。2009年10月16日,应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该公司的意见陈述。(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2009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应诉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问卷的评论》、《申请人对应诉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问卷的评论》、《申请人对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评论》和《申请人对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评论》。2009年7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2009年7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2009年8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2009年9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和《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2009年9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的评论》。2009年9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提交的《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6)初裁前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6月30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7月13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和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修正》。(三)初裁决定及公告。2010年1月4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1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四)延期公告2010年3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24日。(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裁决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本案申请企业对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以及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对初裁及倾销幅度披露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版本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2)实地核查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1月赴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等应诉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上述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涉案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国内产业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对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初步裁定评论意见》。在初步裁定公告限定的时间内,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交对本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2)终裁前实地核查2010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10年1月25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听取了该企业对本案初步裁定的意见陈述并对本案终裁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2010年2月1日,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初裁后的汇报》。(3)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2010年1月28日,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的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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