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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学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梁美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六章涉外仲裁涉外仲裁机构2涉外仲裁概述1中国涉外仲裁中的报告制度6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5涉外仲裁程序4涉外仲裁协议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六章涉外仲裁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一、概念:指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仲裁。涉外仲裁:从一国的角度,相对于国内仲裁而言。国际仲裁:从国际社会的角度。国际商事仲裁:涉外仲裁大多发生在国际商事领域。(一)“涉外”:1、以争议的实质为标准:争议的实质是否涉及国际商业利益2、以争议的主体为标准: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3、我国:法律关系的三因素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主体标的物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二)“商事”1、概念: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争议。2、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作了“商事”保留,即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3、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8190992&type=syn&fromtitle=%E7%BA%BD%E7%BA%A6%E5%85%AC%E7%BA%A6&fr=aladdin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二、涉外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一)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国内仲裁不含涉外因素,不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事项,其裁决一般只在国内执行,无需到境外执行;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常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事项,其裁决很需要外国予以承认和执行。(二)涉外仲裁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涉外仲裁是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用于解决发生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私法争议。其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可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系指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提交给自行选择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其裁决由当事国出于道义上的责任自觉执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三)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涉外仲裁涉外民事诉讼性质权限由涉外仲委会(民间机构)根据自己的仲裁规则,受理当事人自愿提交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贸纠纷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审判并以国家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管辖案件范围仅限于双方订立仲裁协议,且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机构的涉外民商事和经贸纠纷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要案件与我国有连结点,当事人又起诉到我国法院的,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审理程序一裁终局,有权选择仲裁员二审终审,无权选择法官概括自愿性、民间性、“准司法”程序强制性,是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司法主权的形式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三、涉外仲裁的特性涉外性自治性民间性中立性专业性保密性准司法性终局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四、涉外仲裁的发展趋势由临时仲裁向常设机构仲裁发展;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的范围逐渐扩大;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法律性逐步增强。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趁热打铁依我国法律,下列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A、合同关系B、环境污染关系C、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D、海上事故争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六章涉外仲裁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一、涉外仲裁机构的分类(一)临时仲裁庭: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办公地点、办事人员和仲裁规则,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二)常设仲裁机构1、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又分为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前者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后者如“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2、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又分为全国性的和地区性的。前者如“伦敦国际仲裁院”,后者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3、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专业仲裁机构,如荷兰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Centre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ICSID)://wiki.mbalib.com/wiki/%E8%A7%A3%E5%86%B3%E6%8A%95%E8%B5%84%E4%BA%89%E7%AB%AF%E5%9B%BD%E9%99%85%E4%B8%AD%E5%BF%8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二、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一)中国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56年4月2日。设在北京,并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分别设有贸仲委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会)和西南分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现行仲裁规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cn.cietac.org/Rules/index.asp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物流的发展。成立于1959年1月22日。设在北京,在上海、天津、重庆设有分会。现行仲裁规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在渝成立”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三)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设立于1995年9月28日。现行仲裁规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趁热打铁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特别授权的B、涉及港、奥、台地区的争议C、当事人协议的国内案件D、劳动争议2、国际商会仲裁院是()。A、国际性的B、民间组织C、政府机构D、有很大独立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六章涉外仲裁第三节涉外仲裁协议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涉外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二)特点:是涉外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依据;具有排除任何法院对有关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般是书面协议,是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是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节涉外仲裁协议二、涉外仲裁协议的类型(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这是目前涉外仲裁协议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拟定有自己的示范仲裁条款,推荐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采用。(二)单独的仲裁协议书即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由当事人订立的表示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一种专门协议。当事人在往来函电及其他有关文件中达成的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特别约定,如通过信件、电传、电报、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系统达成的将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也属这类仲裁协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节涉外仲裁协议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一)当事人可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但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或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二)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仲裁地点2、仲裁组织形式: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其组成;如双方同意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3、提交仲裁的事项4、仲裁适用的法律5、裁决的效力一般仲裁协议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节涉外仲裁协议五、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国际上,根据普遍采纳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仲裁庭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同时,法院也可依照法律认定涉外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且在一定条件下,法院的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六章涉外仲裁第四节涉外仲裁程序一、涉外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一)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二)申请仲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且按照仲裁委员会适用的仲裁费用表规定预缴仲裁费。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四节涉外仲裁程序(二)仲裁委员会的审查和受理1、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2、审查后的处理:(1)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并将仲裁申请书及附件,连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发送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应指定一名秘书人员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2)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四节涉外仲裁程序(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机构收到答辩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四)委托与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向仲委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仲裁代理人无国籍限制,中国和外国公民均可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五)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四节涉外仲裁程序二、仲裁庭的组成(一)可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组成方式同国内仲裁。(二)仲裁庭组成后,仲委会应将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三)贸仲和北仲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了名单程序:1、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1至3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15天内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也可提供候选仲裁员名单,供双方当事人选择。2、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1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1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1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四节涉外仲裁程序(四)仲裁员的回避理由同国内仲裁(五)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指定后,由新的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本文标题: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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