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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住宅产业化基地万科实验塔塔吊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审核:日期: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万科住宅产业化基地万科实验塔塔吊安全监理细则-1-目录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三、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2、塔式起重机的使用3、塔式起重机的拆卸四、附录A:起重机具安全使用要求五、附录B:塔式起重机检验表格六、附录C:塔吊安全控制要点万科住宅产业化基地万科实验塔塔吊安全监理细则-2-塔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万科住宅产业化基地万科实验塔工程工程地址:东莞松山湖工业东路万科住宅产业化研究基地建设单位:东莞万科建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总包单位: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塔吊安装单位:东莞市毅新庆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筑类别:一类建筑建筑防火等级:二级塔吊型号:QTZ63A本工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园区万科住宅产业化实验基地西南角,总建筑面积7816.23平方米,由地上37层构筑物(测试塔)和地下一层、地上两层的附属物构成。建筑总高度为112.9米;结构类型为框架核心筒结构。二、编制依据: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3.《塔式起重机安全规范》GB5144-94三、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1.1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的条件1.1.1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业务。1.1.2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除了应具有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应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塔式起重机安装工、电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应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1.3施工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万科住宅产业化基地万科实验塔塔吊安全监理细则-3-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1.2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条件1.2.1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国外制造的塔式起重机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1.2.2塔式起重机应结构完整,符合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1.2.3有下列情况塔式起重机的不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评估不合格的;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1.2.4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结构件有可见裂纹的、严重锈蚀的、整体或局部变形的、连接轴(销)、孔有严重磨损变形的应修复或更换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1.2.5塔式起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地基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塔式起重机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1.2.6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路轨基础及路轨的铺设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且应符合GB5144的规定。1.3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1.3.1塔式起重机安装实施前,安装单位应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1.3.2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作业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满足相关法规、规程的规定。1.3.3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2)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3)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安装顺序和质量要求;4)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5)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位置安排;6)电源的设置;7)施工人员配置;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万科住宅产业化基地万科实验塔塔吊安全监理细则-4-10)应急预案等。1.3.4塔式起重机的位置选择原则满足施工要求并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场地平整结实便于安装拆卸、满足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状态时能自由回转、对周边其他构筑的影响最小等。绘制塔式起重机位置平面图和立面图,须标明塔式起重机与建筑物(工作对象)、周围建筑物、架空输电线、相邻塔式起重机(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和其他障碍物的相对位置,应确保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在非工作状态下自由旋转。1.3.5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制作应优先采用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推荐的方法。地基的承载能力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确认。1.3.6附着装置的设计1.3.6.1塔式起重机的附着装置应采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形式,满足附着高度、垂直间距、水平间距、自由端高度等的规定。1.3.6.2当附着装置的水平布置的距离、型式或垂直距离不符合使用说明书时,应依据使用说明书提供的附着载荷参数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确认或通过专家评审。1.3.6.3附着点的荷载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施工(总承包)单位。1.3.7基础预埋件、附着连接构件和预埋构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相应能力企业制作。1.4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作业1.4.1安装前应检查以下项目:基础位置、尺寸、隐蔽工程验收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所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和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地耐力、预埋件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作业区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照明等。1.4.2安装作业的实施1.4.2.1安装前应根据安装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装拆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做到使每个装拆人员已清楚自己所从事的作业项目、部位、内容及要求,以及重大危险源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等,并在交底书上签字。专职安全员应监督整个交底过程。1.4.2.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审核塔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2)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万科住宅产业化基地万科实验塔塔吊安全监理细则-5-3)审核专项方案及交底记录;4)对安装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要求整改。1.4.2.3辅助设备就位后、实施作业前,应对其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作业。1.4.2.4应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用具按方案和有关规程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用具的完好要求见附录A。1.4.2.5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进严禁入作业区域内。1.4.2.6安装拆卸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视线阻隔和距离过远等至使指挥信号传递困难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等有效的措施进行指挥。1.4.2.7吊装物的下方不得站人。1.4.2.8联接件和其保险防松防脱件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严禁代用。对有预紧力要求的联接螺栓,必须使用扭力扳手或专用工具,按说明书规定的拧紧次序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扭矩值。1.4.2.9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加节(爬升)或下降前,应检查顶升系统。确认完好才能使用。附着加节时应确认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并遵循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塔式起重机的自由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1.4.2.10安装作业时,应根据专项方案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动。1.4.2.11雨雪、浓雾天和风速超过13m/s时应停止安装作业。1.4.2.12在安装作业过程中,当遇意外情况,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安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1.4.2.13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设置齐全可靠。1.4.2.14安装电器设备应按生产厂提供的电气原理图、配线图的规定进行,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1.4.2.15塔式起重机安装的技术标准按附录B中的技术要求栏目执行。1.4.3安装完毕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需要而设置的所有临时设施,清理施工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辅助用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1.5塔式起重机的安装自检和验收1.5.1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报告书。自检项目可参照附录B。1.5.2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检测单位应遵万科住宅产业化基地万科实验塔塔吊安全监理细则-6-照相关规程和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和评判,检测结束后应出具检测报告书。1.5.3安装自检和检测报告应记入设备档案,并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76号)进行备案》。1.5.4经自检、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2.塔式起重机的使用2.1塔式起重机使用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使用前,机械管理人员应对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2.2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的要求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的应编制专项的使用方案,专项方案应包含各台塔式起重机初始安装高度、每次升节高度和升节次序,并有防碰撞安全措施,以免发生干涉现象。2.3塔式起重机使用操作人员要求2.3.1塔式起重机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2.3.2塔式起重机使用时应配备司索信号工,严禁无信号指挥操作。对远距离起吊物件或无法直视吊物的起重操作,应设多级指挥,并配有效通讯。2.4塔式起重机的操作使用2.4.1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斜吊不吊2)超载不吊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6)吊物上站人不吊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2.4.2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吊钩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2.4.3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操作人员在操作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鸣笛示意。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2.4.4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2.4.5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应严格按专项使用方案执行,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吊钩上悬挂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高位起重机的吊钩、平衡重等部件与低位起重机的塔帽、拉杆、万科住宅产业化基地万科实验塔塔吊安全监理细则-7-起重臂等部件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米。2.4.6塔式起重机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4.7在起吊载荷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50cm后停止提升,并对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可起吊。对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2.4.8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2.4.9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置于零位,并切断总电源。2.4.10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2.4.11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安全距离电压(kV)<11~1520~4060~110>220沿垂直方向(m)1.53.04.05.06.0沿水平方向(m)1.01.52.04.06.0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系指塔式起重机的任何位置与输电线的距离。2.5塔式起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2.5.1应在
本文标题:塔吊安全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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