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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淇滨区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建设单位:鹤壁市淇滨区水利局监理单位: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鹤壁市淇滨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与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就本项工程建设监理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按本建设监理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项目区2011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2、工程地点: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境内。3、工程规模:2011年项目区主要治理洪峪小流域,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5km2,其中综合治理面积219hm2,实施坡改梯10hm2,水保林209hm2;封禁治理面积231hm2;修建谷坊5座,蓄水池3口;生产道路0.5km,截排水沟0.5km。4、工程总投资:壹佰零伍万玖仟叁佰玖拾陆元贰角贰分整。5、工程总工期:90天(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1、监理项目名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项目区2011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淇滨区淇河项目区2011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施工及保修期全过程监理。3、监理阶段:施工及保修期全过程。(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叁万捌仟柒佰元整(¥38700元),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监理单位结算支付。2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合同书。(二)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三)专用合同条款。(四)通用合同条款。(五)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议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建设单位:鹤壁市淇滨区水利局(盖章)监理单位: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邮编:458030邮编:450008电话:0392-3356915电话:0371-65350081电子信箱:电子信箱:shanhejianli@163.com传真:0392-3356915传真:0371-6535008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信郑分营帐号:帐号:7817391010182200095818签定地点:签定时间:年月日3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建设单位”是指由项目主管单位组建或指定的负责项目组织与管理的法人组织。三、“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组织。四、“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并经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七、“施工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或具体组织群众实施)工程建设的法人组织。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4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监理规划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联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及时通告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对监理机构发出的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要积极协助落实。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依据项目主管单位批准的监理规划,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进驻施工现场实施工程监理。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建设单位备案。5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的利益及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施工单位或接受其利益。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其它专题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项目有关主管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建设单位。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建设单位。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应妥善作好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单位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建设单位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国家及建设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6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出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建设单位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作出的监理规划、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监理单位,以确保按时上报审批。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建设单位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如因建设单位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建设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定补充协议。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二、对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三、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或任务书。7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和图纸,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的现场处置权。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施工单位按有关合同或任务书规定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十三、对施工单位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五、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十六、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建设单位的权利第三十二条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权依据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有关规定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第三十四条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权。对工程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的决定权。第三十五条有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8第三十七条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一、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第四十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第四十一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
本文标题:水土保持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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