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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产品战略的若干意见》(榕委[1999]18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州名牌产品”是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我市产品质量荣誉称号。第三条福州名牌产品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福州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开展对福州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第四条福州名牌产品应具备的条件:(一)产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达国内先进水平,国家已开展安全、卫生及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取得相应的认证;(二)产品生产企业建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申请认定时企业需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三)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生产达到适度经济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好;(四)产品须使用生产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商标知名度高,信誉好;(五)产品及生产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企业形象好,用户反映好。第五条福州名牌产品评定程序:(一)企业自愿申报,填写“福州名牌产品申请表”;(二)每次评定名牌产品,由福州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在企业自愿申报和主管部门的推荐基础上,在当年3月份研究制定出当年创福州名牌产品计划;(三)凡列入创福州名牌产品计划的企业需按季向福州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报送生产及质量报表,并抄送主管部门,福州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对列入计划的产品进行跟踪考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产品,在当年的10月通知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填报有关材料,并签注推荐意见后报福州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四)当年的10月至12月,福州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定,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凡符合名牌产品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个月后按公众意见进行评价、审核,提出名牌产品推荐名单,报市实施名牌产品战略推进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福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五)评定福州名牌产品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核拨,不向企业收取。第六条福州名牌产品的时效和管理:(一)福州名牌产品每二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产品及生产企业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福州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二)福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可重新提出申请,经福州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重新认定;(三)福州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需每季向市经济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及质量报表;(四)福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企业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拒报生产及质量报表经指出后仍不改进等问题,按程序报批后可予以撤消福州名牌产品称号。第七条附则(一)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福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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