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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一、概述(一)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既有特定性能的产品。例外:天然产品、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施行;2000年7月修订,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关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标准化管理制度(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四)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四、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行业或者国家标准;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产品或包装的标志符合要求。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货检查验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产品或包装的标志符合要求。六、产品质量民事法律责任(一)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销售者违反关于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责任形式: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二)产品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侵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5条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期的除外。瑕疵本法所称‘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14条规定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明示担保的条件,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先未作说明。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产品缺陷种类:多数国家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指示缺陷。(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3)指示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示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郑先生投诉反映: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2008年5月,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左驾驶座前后无法固定,顿时,驾驶失控,差一点撞倒小区墙头,由于采取措施果断,没有发生伤害。经仔细检查,发现左驾驶座拉杆断裂,(其拉杆铸铝断面有80%的沙眼),致使驾驶座前后无法固定。事发后,到该公司去交涉。该公司认为系使用不当引起的,而且已经超过质量保质期,不予免费保养;调换拉杆必须需要支付290元的维修费用。在与经销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要求退回维修费用290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判断汽车产品缺陷的要素:“正常行驶时座椅或座椅靠背突然出现问题”此缺陷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作为高速交通工具,机动车产品如果存在批量性的安全缺陷,将会成为严重威胁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生命甚至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发现产品缺陷生产厂家应立即进行积极的召回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七、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八、产品质量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A.产品存在的缺陷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2、A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有2件丢失。后来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A厂丢失的2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3、某厂开发生产了一种治疗腰肌劳损的频谱治疗仪投放市场,消费者甲购买了一部,用后腰肌劳损大大减轻,但却患上了偏头疼症,甲询问了这种治疗仪的其他用户,很多人都有类似反应。甲向某厂要求索赔。某厂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找专家作了鉴定,结论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断定治疗仪与偏头疼之间的关系。以下哪种观点正确?A.本着公平原则,某厂应予适当赔偿B.因出现不良反应的用户众多,应将争议搁置,待科技发展到能够作出明确结论时再处理C.该治疗仪的功能是治疗腰肌劳损,该功能完全具备,至于其他副作用是治疗中不可避免的,该厂可不负责任D.由于治疗仪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某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4、以下产品中,哪些不是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职缺陷的产品?A.损伤皮肤的化妆品B.制冷效果不好的空调机C.图像效果不佳的电视机D.保温效果不良的暖水瓶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B.合同效力待定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l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l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l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6)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4题)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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