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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概述•一、什么是产品?•1.概念: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流通并具有满足消费者需要特性的动产。•价值•使用价值•美国:任何具有内在价值、能够整体或者部分转让并用于贸易或者商业销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人的血液和成分不在其内。•英国:任何可移动的有形物品、电以及组装于其他物品内的部件及原材料,血液及其制品也属于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德国:一切动产,电被包括在产品之中;而未经初级加工的农作物和狩猎物品不是产品。•中国: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除外。•2.产品的特征1)是经过工业加工或手工制作的劳动生产物——不包括天然物品和自然生长物品,如原始森林、地下矿产、空气等;2)是完成整个工艺流程的制成品或完成品——具有直接可供消费者使用并满足其需要的特性;3)是用于流通的动产——销售、赠与和试用等方式——不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4)注释:电和血液?•二、产品质量•概念:是指产品在既定的条件下,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愿望和符合规定用途所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三、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某一用法,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瑕疵是一种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产品合同责任,由买受人举证。•该类纠纷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产品质量法调整》调整。•四、产品缺陷•产品缺陷具体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受害者只要证明产品缺陷与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而生产者则要举证推翻对其产品的上述推定,才能免除产品责任。•该类纠纷适用于《产品质量法》调整。•五、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并经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监督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统一。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制度•一、监督机关•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监总局——宏观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具体的监督工作。•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具体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概念:是指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按照层次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按照是否强制实行分类:强制性标准、一般性标准、推荐性标准。•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概念: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由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评定,确认符合标准要求时,由认证机构向企业办法认证证书。•认证依据——GB/T1900-ISO9000——ISO14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采用自愿原则,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认证的对象——企业——而不是企业的产品•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概念: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行为。•认证证书是指产品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分类——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中国强制认证——CCC——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及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自愿性认证标志分为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念: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发现由于设计缺陷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损害或者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时,监督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使其制售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等环节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依照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召回期限:整车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未明示安全使用期或不足10年的,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安全性零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3年止。•召回方式: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日产全球召回13万辆中国大陆无车型召回•2006年10月19日,日本日产汽车公司宣布,由于汽车点火装置存在缺陷,该公司已经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召回超过13万辆问题车。•在日本市场上召回约5万辆2004年8月至2006年7月之间生产的“奇骏”和“美伦奴”运动型多功能车(SUV),并在北美地区、中国台湾以及新加坡分别召回7万辆、300辆和800辆“美伦奴”。•主要问题:一些汽车的点火装置与引擎启动装置的连接杆过长,导致汽车有时不能正常发动。在个别时候,上述缺陷可能导致在汽车点火装置关闭的情况下,发动机会在驾驶者转动方向盘时启动。长安福特马自达召回部分三厢福克斯•2006年10月16日,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从10月17日起在全国召回从2005年6月17日至2006年7月30日(含)之间生产的三厢福特福克斯,召回车辆总数为52,838台。所有两厢福克斯和2006年7月30日以后生产的三厢福克斯不受本次召回影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美国玩具商三度全球召回中国造芭比玩具•2007年9月5日,全球最大的玩具生产商美泰(MattelInc.)宣布召回约84.8万件铅含量可能超标的中国产玩具。此前,美泰公司曾两次召回:•2007年8月1日,美泰先是面向全球召回约150万件可能受到铅污染的玩具,当中包括瘙痒娃娃(Elmo),这批玩具中大概有96.7万件流入美国。•2007年8月14日,美泰再次召回25万件根据华特—迪士尼公司电影《汽车总动员》(Cars)里人物制作的玩具汽车Sarge,这些玩具所用涂料的铅含量水平超标。此外,美泰公司还召回了其他4种玩具,涉及过去4年中销售的逾900万件商品,原因主要是这些玩具含有微小磁铁,若不慎被吞下会有致命危险,芭比娃娃、蝙蝠侠、汪汪日托以及小小波莉系列玩具都含有这种磁铁。涉及回收的玩具多达1900万件。•屡次召回导致美泰公司的声誉受损,并引发了对中国出口玩具乃至“中国制造”的信任危机。《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8月31日发布第101号局令,《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儿童玩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的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中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该法于2007年12月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十二条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一)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二)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三)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四)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五)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七)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第十四条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5.产品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是指为保证满足质量要求,由用户或第三方对程序、方法、条件、产品、过程和服务进行连续评价,并按照规定标准或合同要求对记录进行分析。•产品质量监督的实施形式:•产品质量的企业自我监督--质检•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消费者投诉、群众评议、媒体舆论等;•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型和评价型•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目的在于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监督检查重点: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药物和食品等;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钢铁和石油制品等;三是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应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三节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缺陷•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瑕疵•应当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⒉对包装标识的法定要求•生产者应当提供必要的产品标识--例如产品质量合格证、说明性标签、生产许可证标志、商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警示标志等。•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标识应当真实、明确--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⒊对特殊商品包装的法定要求•易燃、易碎、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危险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表明出运注意事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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