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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第三节中国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相关案例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特征1、由产品缺陷引起产品缺陷: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包括:(1)设计缺陷;(2)生产缺陷;(3)警示缺陷2、是一种侵权责任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过去的损失、实际的开支与将来的影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产品责任法(一)概念: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缺陷给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1、调整的范围是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遭受的人身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关系;2、调整对象主要是没有合同基础的侵权关系;3、调整的手段为强制性。(三)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三、产品责任构成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必须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3、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之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依据不同违约责任的主张前提是有合同为据,依据合同法进行;而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其主张前提是侵权事实,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2)责任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是损害赔偿,遵循等价原则进行;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要广得多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一、概述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法。立法表现形式多样,既有习惯法又有成文法,包括联邦产品责任法、各州产品责任立法及判例以及适用于各州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判例,也包括对司法实践有着指导作用的有关产品责任的示范法。二、产品的概念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项将“产品”定义为:“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三、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理论的发展概况(一)疏忽责任。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1)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2)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3)证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二)违反担保。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前者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决定的,后者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三)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四、损害赔偿及免责(一)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第二,关于财产的损害赔偿;第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二)免责免责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可以依据法定的免责事由提出合理的抗辩以对抗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要求,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1、疏忽责任中的免责;2、担保责任中的免责;3、严格责任中的免责免责理由: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的;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其缺陷不属于制造上的缺陷或该产品的提供者;在采取了合理的行动,包括给予了充分的而适当的警示才予以销售的情况下,产品的提供者对产品的不可避免的危险性造成的损害不负担责任。五、管辖与法律适用(一)管辖(保护主义)管辖权呈扩大趋势:与美国有联系即可(二)法律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最有利原告地法)第三节中国产品责任法一、产品的定义(见教材第338页)用于销售的动产二、严格责任三、赔偿范围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四、时效诉讼时效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害之日起算而生产者和销售者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时间从产品交付用户时起,10年后期满不再承担;除非产品还未届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产品责任案例1、“强生”婴儿用品事件、通用召回汽车、三鹿奶粉案=429&kind_id=6
本文标题:第5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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