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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罗马法律思想古罗马社会传给后人的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有两项:一项是《圣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名人语录罗马人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罗马帝国】,第二次靠宗教【天主教】,第三次靠法律【民法大全】。……其中第三次最平和、最持久。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德国法学家耶林古罗马文化罗马文化是世界古典文化中的瑰宝。它继承了古希腊等文化,在哲学、文学、建筑等方面,为全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精神财富。公元7世纪,罗马人创造了拉丁字母。公元前5世纪,有了对国家大事的按年代的文字记载。公元前3世纪,有人第一次用希腊文撰写了编年史。正义/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由法律jus一词转变而来),这位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腊的忒弥斯、狄刻、阿斯特赖亚诸女神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而且都是紧闭双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着布条。一、罗马的历史罗马经历了王政时期(BC753~509年)、罗马共和国(BC509~27年)、罗马帝国(BC27~公元476年)三个主要阶段。时间上从BC753年神话中的特洛伊英雄埃涅阿斯的后人罗慕洛建立罗马到AD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其中,公元286年,帝国分为东西两半,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陷落,公元1453年土耳其人攻占了君士坦丁堡,结束了东罗马(拜占庭)帝国。古罗马对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其完备的法律体系,从AD2~6世纪,罗马法经历了一个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至AD534年在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编撰完成并颁布施行,后人称之为《民法大全》。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之中。19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过:“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用武力,第二次是用宗教,第三次是用法律。”充分的肯定了罗马法律文化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巨大贡献。然而,正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一样,罗马法能有如此的影响,也是逐渐发展的结果。二、罗马法诞生的历史背景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第二,立法活动活跃。包括《十二铜表法》、《李锡尼乌斯-塞克斯提乌斯法案》、《波提利阿法案》(公元前326年通过,禁止以人身抵债,实际上废止了债务奴役制)、《荷尔田希乌斯法》(也称霍腾西阿法)、《阿奎利亚法》、《阿提里法》、《亚提尼法》和《艾布第法》等。第三,法律与宗教分离形成一个行对独立的体系。第四,古代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年龄6-12岁12-16岁16-18(19)岁18(19)-20~25岁学校小学中等学校或文法学校专业学校或修辞学校大学教员小学教员文法学家修辞学家教授课程读书写字算术文法修辞文法学修辞学辩论法律法学医学建筑学文法学修辞学第五,自然法思想的传播第六,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第七,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三、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第一,其法律思想主要来源于古希腊的法哲学。第二,其法学理论继承大于原创。第三,其法律思想具有多元化性质。第四,其法律思想具有平等和权利辩护的倾向。第五,其理论较务实,实践色彩浓。思考:1、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的关系。2、古希腊法律思想与古罗马法律思想之间的关系。3、古罗马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关系。古罗马法学大家:西塞罗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有勇气的人,心中必然充满信念。—【古罗马】西塞罗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赫赫有名的历史人物,一位颇有影响的政治家和理论家;他又是古罗马最著名的演说家,他的演说结构严谨,文采斐然,他创造的文体被西方人称作「西塞罗文体」,成为历代演说家模仿的榜样;他还是一位重要的哲学家,曾大力呼吁创建拉丁文化,建构罗马人自己的哲学,为后世留下了一批重要的哲学著作。经过历史的筛选,西塞罗的著作已成为西方文化经典宝库的重要库藏,其中有许多堪称世界名著,具有丰富的文化价值。一、生平与著作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也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从法的角度来阐述法律现象的思想家。出身于古罗马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辩而成为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当过律师,后进入政界。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在后三头政治联盟成立后被三头之一的政敌安东尼杀害。(屋大维、雷必达)(前庞贝、恺撒、克拉苏)西塞罗痴迷于雅典的一切,甚至希望身后能埋葬在希腊。西塞罗因粉碎一背叛国家的阴谋而荣获“祖国之父”的尊号。西塞罗与凯撒:政治上的敌人,出身也大不相同(凯撒是古罗马出身最为高贵的贵族子弟、以维纳斯女神作为本族的始祖,而西塞罗则是非常富裕的骑士阶层。),它们的文风也迥异其趣。凯撒长期生活在军旅,文风简单明白、通俗易懂。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西塞罗的代表作是《论国家》和《论法律》,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是人们在正义的原则和求得共同福利的合作下所结成的集体;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都是单一政体,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即以当时罗马元老院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共和国。“天上的星星,虽然离我们非常遥远,但它们还是那么明亮,那么耀眼,像镶嵌在天幕上的钻石一样,放射出绚烂的光彩。”古罗马时代的西塞罗就是人类理智的星空中一颗璀璨的星星,虽然他作古已两千多年,但他的智慧之光依然是那样鲜亮,那样绚烂,给后人以无穷的启迪。(《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你(指西塞罗)的功绩高于伟大的军事将领,扩大人类知识的领域比扩大罗马帝国的版图,在意义上更为可贵.”(朱利乌斯·凯撒语),转引自(《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徐奕春,《西塞罗和他的三论》,第一页)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史学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占据的地位。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一、国家观二、法律观(一)法的定义(二)法的起源(三)自然法(四)人定法(五)世界法一、国家观国家的定义: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心中的理想政体是结合三种政体优点的混合政体,即罗马共和国的政体(集君主政体的恩爱、贵族政体的智慧和民主政体的自由于一身)。二、法律观法是人类的最高理性:“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事情。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法律代表公正,不公正不能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法律是根据最古来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或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一)法的定义(二)法的起源法律来自于人的本性,源自自然。自然是上帝创造的,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就必须服从上帝。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上帝的理性就是正确的理性,所以,上帝的理性也就是真正的法律,西塞罗把上帝的理性叫做自然法。法分为两部分,一是自然法,一是人定法。(三)自然法自然法源于自然,源自上帝的理性。法律中贯彻始终的就是正义、理性、自然和神明。在法的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的、最高的就是自然法。第一,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为人神所共有。第二,自然是永恒的,作为自然法则的自然法也是永远有效的。第三,自然法是最高的。这种最高,是因为它是神意的体现,是由上帝制定、解释和颁布的。(四)人定法(实在法)人定法位于自然法之下。人定法如果不符合自然法,其就没有效力,就不能成为法律。人定法的最终根源是自然法,是自然法以人的语言的表述。由于人定法是自然法的人为体现,是神的(自然)意志的外化,是人们正常行为的具体规范,因此,制定、了解、贯彻、遵守实在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实施实在法,也就是实施自然法、贯彻人类的正确理性。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自然法先于人定法。先有上帝,上帝创造了人类,创造了自然,上帝的理性是先于自然而存在的,上帝的理性是自然法。人定法是有了人类以后才制定的,从逻辑关系上就是自然法先于人定法。自然法存在于国家建立之前,人定法产生于国家诞生之后。自然法优于人定法。自然法万世存在,最具有普遍性,最具有约束力,自然法具有永恒性、普遍性,更古不变,世世代代如此。自然法是正义的体现,永远体现正义,人定法由于立法者的亲疏喜好,是很难保证永远正义的。自然法高于人定法。自然法是制定一切人类成文法律的基础,一切人类的法律都必须服从自然法,自然法拥有无限的管辖权,服从于同一种法律的公民就是同一个国家的公民。(五)世界法“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和恒久的,它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由于这种法律符合人的本性,因此“将不可能在罗马一种法律,在雅典另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我们制定法律不是为罗马人民,而是为了所有高尚、心灵坚强的人民。”这是罗马帝国统治世界之雄心壮志的直接表露,也是“法是自然的体现,是神意的表述,是永恒的、普适的”这一法学观推导出来的必然结论,但其中也包涵“法具有平等、普适和统一之本质属性”等精辟见解,这一思想也成为西方法治传统的渊源之一。“在政治思想史上,西塞罗的真正重要性在于他介绍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从他的时代直至十九世纪便传遍了整个欧洲.这一学说有他传给了罗马法学家,同样也传给了教会的教父.”(《政治学说史》,(上),204页)5、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重新评价.西塞罗关于理性,正义,自然法的论述,也许应当给予重新的考虑.…以往的学者关于西塞罗缺乏独创性,缺乏思想的一贯性之类的评论既是事实,又不是事实.如果仅仅从其思想在西方思想源流中的贡献和其思想的逻辑体系来说,这种评价是公允的;但如果从西塞罗的一生及其所面临的问题,一位政治活动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而不是脱离直接政治活动的思想家所思考的问题来看,这种独创性之缺乏是与他的务实相联系的,是他首先作为一位政治家之必须,他的思想不一贯恰恰体现出的是一种实践上的一贯。第三节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一、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二、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一、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共和国后期(公元前202~公元前27年):阿西留斯、波修斯、马尼留斯、李维斯、伊乌纽士、斯卡喔拉、等。帝国前期(公元前27年至公元3世纪):普洛克鲁斯派,拉贝奥为创始人,以普洛克鲁斯为首;萨宾派,卡必多为创始人,以萨宾为首;还有萨波尼乌斯、盖尤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汀。五大法学家之-盖尤斯(约130~180)生活在公元2世纪后期。5世纪,西罗马皇帝将盖尤斯定为五大法学家之一。首开比较法学之端,将罗马法与其它民族的法律作了具体比较。代表著作《法学阶梯》,该书是一部初级法学教材,其语句精炼、分析精辟,深入浅出,简略得当,手抄本于1816年在意大利博伦纳的开普特图书馆被发现。还著有《行省敕令评论》32篇,《市政裁判官告示评论》、《法律论》15篇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有535条选自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现今西方奉行的“一个人的住宅即其壁垒”的原则,就是出自盖尤斯。五大法学家之-帕比尼安(约140~212)曾在法律学校教习法律。因与后来的罗马皇帝塞维鲁斯同时受业于斯卡喔拉,而与之成为至交和姻亲,后来被任命为皇帝的近卫都督。公元203年成为最高裁判官。奉行的行为准则是“凡是不道德的则是不可能的”。著有《讯问》37篇、《解答》19篇。《解说书》19卷。《学说汇纂》引用著述754条,包括601条选录和153条引证。5世纪,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丁尼安三世颁布法令规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以帕比尼安的意见为准。6世纪,查士丁尼又命令三年级的学生均称为帕比尼安之徒,以示纪念。五大法学家之-乌尔比安(约170~228)生于叙利亚的一个小康家庭。一度为法律教授。与保
本文标题:古罗马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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