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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0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
+1.人大制度有哪些原则+2.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民主集中制+4.议行合一+人大制度的原则是什么:+就是指建立、组织人大制度那些指导思想和本质精神。+人大制度的原则包括哪些?+尚有争议+有人认为,人大制度的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社会主义法制、效能、公开性等。+有人认为,人大制度的原则包括: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民族平等和团结+上述的概括准确吗?展开讨论+议行合一是人大制度的原则吗?为什么?+法制是人大制度的原则吗?为什么?+效能是人大制度的原则吗?为什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大制度的原则吗?为什么?+蔡定剑教授认为:人大的原则只有两个,是哪两个呢?+人大制度的原则:根本原则和组织原则+根本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2.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大制度的根本原则+所谓的根本原则就是指人大制度组织和一切活动应遵循的最高准则,以及所应达到的最终目的。+它反映和体现这个制度的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精神,是人大制度的灵魂。+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追溯到“主权在民”即“人民主权”的理论。+“主权在民”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专制斗争中提出的一个口号,它是针对封建社会“主权在君”而提出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创始人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他说人们为了保证自己的自由,才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订立契约组织国家。所以,国家是基于社会契约而成的,统治者是由人民推选的。+国家一旦组成就拥有绝对的权力,但这个权力受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支配,称为主权。+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行政权可以委托,官员+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在分析西方资产阶级由少数人玩弄政权的流弊后,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要把政权“完全交给人民的手内”,真正让人民去“管理国家。”+如何实现这个目标的呢?+他把人分为两类:+第一类:绝顶聪明和先知先觉的人,只有他们才有管理国家的能力。+第二类: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的人,不具有管理国家的能力。+他把权力分为两部分:+治权: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权+民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孙中山这一思想与柏拉图有类似之处。+柏拉图认为第一等级是“护国者”,老天在铸造他们时在他们身上加入了黄金,他们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负责监护国家和处理政事。+第二等级是“保国者”,老天在铸造他们时加入了白银,他们也是统治者,负责抵御敌人,保卫国家。+第三等级是“供养者”,老天在铸造他们时加入了铜和铁,他们是农民、手艺人和生意人,他们的任务是用产品去供养前两种人。+柏拉图认为,要使国家长治久安,这三种人必须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实现国家权力归于人民手中,就在于由人民掌握民权,统治者掌握治权,但是治权归属于民权,有民权决定。孙中山也根据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创造了五权宪法的形式。+在孙中山的思想体系中,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经常处于并列地位,即所谓“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在1906年提出的。当年11月中旬,在同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鲁学尼的谈话中,他就初步谈到了要建立“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的设想。+马克思主义在吸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主权在民”的思想精华后,提出国家一切权力归属于广大劳动人民的观点,并把它作为政权建设的根本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国家本质决定的一项政权建设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贯穿于人大制度的各个方面。+第一,各级人大都是在人民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机关。+第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收人民的监督。+第四,各少数民族在民族自治区域内行使自治权。+第五,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表现在人大制度建立了一套监督系统。+民主集中制是人大的组织原则。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及其相互关系即为人大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两个容易混淆的东西,应加以区别。+后者是指人们代表大会制度组织起来进行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所应达到的最后目的,前者仅仅是机关组合起来的办法。+相比较起来,前者是一种浅层次的原则,后者是一种深层次的原则;前则会具有方法的性质,后者具有目的的性质。+民主集中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包含关系,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原则在内容上包含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的部分内容。+但不能以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代替一切权利主语人民这一根本原则。+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创造的,马克思论述过无产阶级建党的民族原则,恩格斯论述过国家的集中主义,但从来没有把两者凑到一起。是列宁首先在建党理论中提出民主集中制。1905年,列宁为克服党内的小组习气,制定党章来统一社会民主党的意志,主张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并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很早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权的组织原则,头一次比较系统论述民主集中制意义的是1937年毛泽东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他说:“民主和集中之间,并不是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于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1954年,在毛泽东同志的另一篇重要的政权建设著作《论联合政府》中,在一次强调以民主集中制来建设新民主主义政权时,也基本上是在上述相同意义上解释民主集中制。他讲民主,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权力;讲集中是指政府集中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民主集中制正式确立为国家政权组织原则是1954年宪法。+大概在这个时候,民主集中制的另一层含义被越来越强调,这就是民主集中制被普遍化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般准则,被用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个人与组织关系的准则,被作为强调加强纪律的一种手段。+1962年,毛泽东同志又进一步把民主集中制引申为领导干部的一种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领导发扬民主,集中各方面智慧,“是一个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是一个群众路线的方法。先民主,后集中,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领导同群众相结合。”“实行民主集中制。要真正把问题撇开,让群众讲话,哪怕骂自己的话,也要让人家讲。”什么是民主呢?毛泽东同志反复强调的一个核心思想,民主就是让人讲话。+在这个时期,民主集中制被强调集中的一方面。毛泽东同志认为没有高度的民主就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他的思路是民主这一手段是为了正确集中,而集中是为了经济建设。而没有把民主建设看成是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和目标。+从民主集中制的演变可以看到两点:+一是民主集中制从国家组织原则的含义泛化为领导者的工作作风;+二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方面被越来越过分强调。这同最初讲民主是指政府由人民产生,集中是指政府执行人民意志的含义是有很大不同的。在把民主集中制变成领导者的工作作风之后,民主变成了让人说话,集中变成了领导决定,这给少数领导人搞集权专断提供了借口。+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的整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按民主集中制进行组织。宪法把这一组织原则具体确定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在人民代表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上,“遵守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一去诶权利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仅仅是把各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以这种方式,组织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一种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原则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把民主集中制说成是行政机关内部关系准则的观点也是不对的。+“议行合一”是马克思、恩格斯总结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经验时提出的新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原则的著名观点。但它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产生过深刻影响+“议行合一”最早是法国著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来的。他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阐述了“议行合一”的政权思想,他认为,他把政权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等,从立法者比任何人更清楚法律应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看,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政体莫过于把立法与行政权结合为一体的政体这种政体就是民主制政体,即全体人民都是行政官或司法官那样的政府。+由于卢梭的思想,1871年3月,法国巴黎无产阶级起义,赶跑资产阶级成立新政权------巴黎公社时,进行了“议行合一”的尝试。+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上述政权建设的经验时,得出了他的著名结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监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很显然,马克思所说的“议行合一”就是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合而为一,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负责执行法律;代表机关的成员同时又是执行部门的领导者。+列宁在十月革命时坚持这一原则,在讲到苏维埃政权建设的要点时,多次主张废除立法和行政的分立议会制,“把国家的立法工作和行政工作结合起来。把管理和立法合而为一。”苏维埃是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是事实法律的机关。+在实践上,苏联在1918年和1924年宪法确立的政体中,是力求准确按照马克思的“议行合一”原则建设苏维埃的。+可见,在列宁时代,他理论上力行“议行合一”,并且在行动上也是“议行合一”的。但实际上,由于实践的需要,列宁并没有完全按照“议行合一”去做。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还是有一定的“议”、“行”分工,并各自保持相对独立性的。+苏联从1936年宪法开始,立法和行政职能开始有较明显的分野。宪法取消了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它具有常设性一会机关的性质。+同时设立国家管理机关,即专门的行政机关-部长会议,并取消了常设权力机构成员必须在管理机关各部门工作的规定。+我国除了土地革命战争苏区苏维埃政权建设时期仿照苏俄1924年宪法的体制,建立“议行合一”式的政权外.+建国后,1954年宪法建立人大制度是借鉴苏联1936年宪法体制,所以人大制度一开始基本上不是“议行合一”的政权。+认为“议行合一”是我国人大制度组织原则的观点有什么理由呢?+第一,人大代表来自各个工作部门,他们亲自参与制定法律或作出决定,闭会后又回到各自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第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制定法律+作出决议,产生+组织其他国家机关执行法律和决议,并监督他们执行。+这种解释同马克思、列宁论述的“议行合一”远不是一回事。+马列所讲的“议行合一”的本质是指国家政权不分立法和行政两套机关,两班人马,旧式国家的两个机关两种职权合一,因而立法和组织执行的人也是一身两任。+我国的人大制度是怎么回事呢?议行合一吗?+实际上,我国县级以上人大设有常委会,他们是经常性的立法或议事机关。为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独立性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宪法专门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行政审判和检查机关的职务。+当然,我国的政权设置是带有“议行合一”痕迹的。如有些政府官员同时是人大代表,人大作出决定后又监督政府执行等等。+然而,从发展趋势看,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议”“行”越趋分离,如果说建国初期的政权还有些“议行合一”的性质的话
本文标题:0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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