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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所确立的各项奋斗目标,加快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现就我省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1、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各项规定,继续优化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效制度保障。2、认真分析我省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症结,理顺关系,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到2010年,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相统一的地方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建立结构科学、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的行政执法体制和严谨、高效、便捷的行政监督体制,基本确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3、依法行政应当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相衔接。政府职能必须实现从无限型向有限型转变,从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从单一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在行政权力运用过程中体现民情、尊重民意、珍惜民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树立社会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协调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价值目标。4、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逐步实现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法治化。在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的目标要求下,到2007年,基本理顺行政机关纵向和横向的职能权限。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精简、效能原则,将相同或相近的行政职能划归一个部门行使。(2)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严格控制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对财政供养事业编制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力争在2007年内将全省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总人口2%以内。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权。(3)各地不得新设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并对现有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调整、压缩,力争到2007年调整完毕。5、推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转变。(1)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严禁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执行政府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济实体兼职的规定。(2)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到2007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在2005年前与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人事、财务等方面彻底脱钩。(3)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依法界定、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2005年前,抓紧建立健全涉及食品卫生、公共安全、自然灾害等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6、创新行政管理方式。(1)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许可项目,规范许可行为,强化许可监督,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抓紧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公开、听证和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建设。(2)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增加行政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3)积极推进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服务公众为目的的电子政务建设。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建立政务网站,及时更新网站内容,逐步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做到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力争在2010年,基本建立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4)切实执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公众查阅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公开的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7、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1)继续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统一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并实施收费与监管相分离,罚缴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支出相分离制度。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2)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经费不足问题,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尽快分批解决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问题。(3)争取到2007年基本解决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逐步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4)各级政府必须将行政赔偿、补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行政赔偿和补偿责任落到实处。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8、健全行政决策机制。(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政府各部门需要对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同级权力机关讨论、决定的,应依法提请同级权力机关讨论、决定。(2)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明晰规范和充分利用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强化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3)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行政决策内、外部系统的互联互通。9、完善行政决策程序。(1)行政机关在决策前,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注重施行效果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拟定多种方案比选。(2)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事先向社会公布,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应的组织进行民意调查,广泛收集公众的普遍意向。(3)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4)行政决策应当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10、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2005年,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咨询专家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入选专家应来自经济、法律、科技等不同领域。在涉及对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事项或专业性强的事项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独立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承担专家库的建立与动态管理工作。11、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价。负责决策执行的机关要定期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提请行政决策机关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四、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制度建设12、制度建设应当统筹兼顾,科学安排。(1)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2)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编制计划。地方政府规章计划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一般应经过调研项目阶段,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方可纳入年度立法正式项目计划。对没有列入当年立法计划,但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急需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或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论证提出意见后,按程序调整计划。(3)上位法已就某一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必再制定实施办法,防止法繁扰民。(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的要求,组织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不能完成计划或需调整年度计划项目的,有关部门必须书面报告原因。13、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制度质量。(1)起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草案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的,可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起草,也可委托专家学者起草;草案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尝试通过招标,择优委托起草单位。草案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技术性强的内容,应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2)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逐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到2005年,建立完善的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和合理化意见、建议的处理机制。(3)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告制定机关。到2007年,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设质量评估机制。14、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坚持法制统一性原则,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2)按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3)适时总结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2007年在全省施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15、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翻译、清理、汇编制度。(1)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公布地方政府规章英文文本,公众有权查阅和咨询。(2)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清理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及时修改或废止,并汇编成册。(3)公布、翻译、清理、汇编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五、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16、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隔5年或根据机构、职能变动情况适时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对经审查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予以登记并公告。凡未经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凡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职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宣誓就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法资格长期有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受到责任追究或调离执法岗位的,依法撤销或注销其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证件每5年换发一次,每年免费验审一次。17、转变行政管理理念,革除行政执法的旧思想、旧观念。(1)树立守法推定理念。行政执法既要保证守法者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受干扰,又要限制违法者的活动空间,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2)树立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3)树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做法。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适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18、理顺多层执法关系,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1)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层级管理规定不明确的执法事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执法事项,原则上按属地管辖原则交由县(市、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未在县(市、区)级设置执法机关的,由市(州)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未在市(州)、县(市、区)两级设置执法机关的,由省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对层级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2)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下级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19、理顺多头执法关系。各级政府应当对执法职能交叉情况继续进行清理,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凡行政执
本文标题: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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