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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湖北省建设厅2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编制部门: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湖北省建设厅(待批)完成日期:2001年11月23日2001年湖北前言《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是湖北省1998年第一批重点科技发展计划之一,1999年重点科研项目。《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是《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我省各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的主要规划设计任务之一。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和我省尚无统一的技术规范,致使各设计单位的编制成果在内容和深度上的差异较大,既不利于全省科学规范地统一管理,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设计工作的发展,推进和完善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并规范规划编制内容、深度,提高全省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与质量,现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实践,参照《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选编》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本规定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省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我省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参考了其他省份3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次1总则……………………………………………………(1)2规划基础资料…………………………………………(2)3规划内容………………………………………………(3)4一般规定………………………………………………(5)5分项技术规定…………………………………………(7)5.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7)5.2总平面规划………………………………………(9)5.3公共服务设施……………………………………(13)5.4绿地………………………………………………(19)5.5空间景观…………………………………………(21)5.6道路交通及设施…………………………………(22)5.7工程管线…………………………………………(24)5.8竖向………………………………………………(30)5.9工程量估算………………………………………(31)6规划成果编制细则……………………………………(32)6.1规划说明书………………………………………(33)6.2规划图纸…………………………………………(34)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总则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湖北省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定。1.0.2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所制订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对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人防工程和其他公共设施做出具体布置,确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空间和艺术处理要求,确定相关的控制性坐标和标高,为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提供依据。1.0.3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级城镇的各项近期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1.0.4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1.0.5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湖北省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6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42规划基础资料2.0.1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0.1.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区及其相邻地段的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实施或已批准项目的规划资料;2.0.1.2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区的有关审批文件及规划设计技术要求;2.0.1.3委托设计方对规划地段建设规模、标准、开发方式等的要求(重点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2.0.1.4规划区的现状资料:1.规划区最新实测r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3.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图;4.现状土地使用性质、权属等情况,用地分类至小类;5.现状人口分布情况;6.现状建筑性质、层数、面积、质量及使用状况;7.现状道路交通设施情况;8.现状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燃气等市政设施情况(位置、管径及规模等)。2.0.1.5文物古迹、保留树木和建、构筑物等其它资料及有关专业部门对规划区的特殊要求;2.0.1.6各类建设工程造价等资料;2.0.1.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3编制内容3.0.1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3.0.1.1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区性质;3.0.1.2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等各项具体要求;3.0.1.3详细确定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的平面布局形式及与周边环境之间的关系,强化空间组织,按法规控制建筑物、建筑小品等的体量、规模、建筑间距及建筑与周边设施的间距;3.0.1.4按标准配套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确定其位置、规模和设置形式;3.0.1.5为表达规划设计意图,推荐主要建筑物的平面、造型、色彩;3.0.1.6确定规划区的绿化分级、绿化面积指标以及绿化布置方式;3.0.1.7确定规划区内及沿城市道路的空间景观;3.0.1.8进行规划区内部各级道路的平面定位和动、静态交通设施规划,并确定道路的横断面布置形式和控制点高程等(地形复杂地段应做竖向设计、场平设计和土方平衡设计);3.0.1.9确定规划区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的标准、布局和规模;3.0.1.10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议进行工程量及投资估算。54一般规定4.0.1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与施工。4.0.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可在分区规划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城市可考虑直接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上一层次规划中无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工程管网规划,或虽有规划但缺少坐标、标高、管径等主要设计依据的地区,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工程规划深度要求予以补充。该补充规划,需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4.0.3规划编制单元: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宜以城市支路以上(含城市支路)等级道路、单位边界或江河湖山等自然因素分隔的区域为规划编制单元。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应以一个或若干个完整的基本地块为规划编制单元。4.0.3.1规划编制单元规模一般控制在10公顷至50公顷之间,不得小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最小基本地块。用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项目可直接编制修建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规模分大、中、小三级,其用地规模及相应图纸比例应符合表4.0.3.1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规模及相应图纸比例表4.0.3.1小型中型大型规模(hm2)比例尺规模(hm2)比例尺规模(hm2)比例尺10—151:50015—301:100030—501:10004.0.3.2用地规模超过50公顷时,应按两个以上规划编制单元完成,按1:500—1:1000比例分幅做出各编制单元的规划设计,并按1:2000比例完成表示各规划编制单元间关系的规划总平面。4.0.4用地面积计算:规划用地面积按编制单元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规划区用地边界为城市支路(含城市支路)以上级道路的,面积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4.0.5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时应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也应注意保护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构筑物。5分项技术规定5.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5.1.1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进行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5.1.1.1建设条件分析即对规划区所在区位,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文物、矿藏等的分布,周边环境对规划区的建设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质、地形、气候等各方面条件进行分析,提出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为确定规划方案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供依据。5.1.1.2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即对规划区土地的权属、地价和拆迁还建等土地开发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内部市政配套工程建设费用、绿化及环境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建筑及安装费用等各项成本费用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开发总收入、总利润等进行初步财务分析,对项目的投入和产出进行分析论证。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和统一,为评估规划项目的可实施性提供依据。概算表如表5.1.1.2。评估经济论证的主要指标可采用项目开发总利润、全部投资利润率等。计算公式如下:项目开发总利润=可售建筑面积×单方建筑面积预定售价-项目开发总成本(含利息)-流动资金增加项目开发总利润全部投资利润率=———————————-----项目开发总成本工程费用概算表表5.1.1.2序号项目单位数量单价费用占总费用比重(%)备注一土地开发使用费1.土地批租费2.征地费用3.房屋拆迁费用……二前期工程费1.项目可行性研究62.规划管理费3.勘察设计费4.方向投资调节税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施工准备费用……三内部市政配套工程建设1.场地平整2.道路及交通设施3.排水工程4.水电煤气工程及增容5.电信管网……四绿化及环境设施工程建设费1.草皮、花坛、植树等2.环境设施建设……五建筑及安装费用1.住宅2.公建……六其它费用1.不可预见费5%2.基建管理费3%3.贷款利息……七工程总造价八单方总造价5.2总平面规划5.2.1确定合理的规划结构,进行科学的功能分区5.2.1.1据规划区的规划性质,按照不同性质用地的特征,确定功能结构分区,合理布局工业、仓储、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及市政设施等各类用地,满足各类用地间的功能需要。5.2.1.2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建筑物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5.2.2合理进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5.2.2.1建筑布局应满足功能、经济、美观等多方面的要求,使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5.2.2.2建筑布局和间距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其间距要求如下:1.住宅建筑应尽可能争取较好的朝向,其间距以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计:大城市不少于2小时,中小城市不少于3小时。其间距参照值如下:(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平原地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18倍;山区不少于0.6倍(南向坡)和1.0倍(北向坡);旧城改建区不少于0.8倍。底层有商店的住宅建筑,其间距确定可减除底层商店或仓(车)库高度后再按上述规定执行。(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3)多层住宅建筑侧间距不小于6—8m;侧面为高层建筑时,其侧间距不小于13m。(4)高层住宅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m,侧间距不小于13m。2.多层公共建筑的间距,在参照同类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且满足专业规划及消防要求的同时可酌减10—20%。高层公共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侧间距不小于9m,侧面开窗时其间距不小于13m;3.多层标准厂房和仓库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要求,同时应考虑货物运输和装卸的要求。5.2.2.3防火要求71.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2.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
本文标题: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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