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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一、立法概况•德国:产品责任法•日本:制造物责任法•英国:消费者利益保护法第一章产品责任•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专家建议文本)•主要国际公约:-1973年《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公约》(海牙公约,1977年10月1日生效)-1977年《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斯特拉斯堡公约)-1985年《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中国立法概况•1986年《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93年《产品质量法》•2000年《产品质量法》•其他:《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关于责任:民法•关于犯罪:刑法(九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等二、调整对象•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产品监管法)“产品”的界定(一)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动产?服务?初级农产品?煤、矿、猎物?(二)美国和国际公约•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产品是指任何具有内在价值,能够整体或部分转让,用于贸易和销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包括人的血液、成分,不在其内。”•1973海牙公约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或加工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三)比较我国对产品范围的规定小得多,“产品”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2、必须是以销售为目的。因而只是用于自己使用或赠送给他人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本法意义上的产品。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机构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双重体制下的垂直管理•1999年决定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2001年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1、质量标准-统一标准&约定标准-强制性标准&一般性标准(保障安全、健康为强制性标准)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问题)(三)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定义: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应标准。•2、产品质量认证定义: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书和认证标志,从而证明某一产品达到相应标准。•ISO系列(ISO9000,ISO14000)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简称ISO,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于1947年2月23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ISO9000:质量标准-ISO14000:环境标准•“CE”标志(CONFORMITEEUROPEENNE)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RoHS全称是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s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2005年欧盟又以2005/618/EC决议的形式对2002/95/EC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值:铅(Pb)、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最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镉(cd)为0.01%(100ppm),该限值是制定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据。•CCC认证是“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CCC认证的标志为“C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CC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CCC认证(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二)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CCC认证•CQC认证3C为强制性认证。CQC为自愿性认证,对于列入CCC目录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产品若需要认证,采用自愿认证的方式。•FCC认证(美国联邦通信认证)FCC(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是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于1934年由COMMUNICATIONACT建立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FCC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涉及美国50多个州、哥伦比亚以及美国所属地区,为确保与生命财产有关的无线电和电线通信产品的安全性,FCC的工程技术部(OfficeofEngineeringandTechnology)负责委员会的技术支持,同时负责设备认可方面的事务。许多无线电应用产品、通讯产品和数字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都要求FCC的认可。FCC委员会调查和研究产品安全性的各个阶段以找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同时FCC也包括无线电装置、航空器的检测等等。CBCB制度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建立的一套全球性互认制度,全球有34个国家的45个认证机构参加这一互认制度,企业从其中一个认证机构取得CB证书后,可以较方便地转换成其它机构的认证证书,由此取得进入相关国家市场的准入证。•UL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LaboratoriesInc.)的简写。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总之,它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其最终目的是为市场得到具有相当安全水准的商品,为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保证作出贡献。•SAA澳大利亚的标准机构为StandardsAustraliaInternationalLimited,其前身是1992年成立的AustralianCommonwealthEngineeringStandardsAssociation,1929年改为StandardsAssociationofAustralian(SAA),把澳大利亚认证称为SAA认证应根据“SAA制定的标准来认证”的简称,但作为标准制定机构,SAA从没有颁发过产品认证证书。•SASO:SASO是沙特阿拉伯标准局(TheSaudiArabianStandardsOrganization)的简称。每批SASO管制产品进口均须有符合性证明,但并不需在标签上作任何标示。在ICCP区域发证中心(RLC)审核并提交所有需要的文件后,即核发注册证明。•SGS:SGS是瑞士通用公证行(SOCIETEGENERALEDESURVEILLANCES.A.)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和认证的集团公司,是一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的民间独立检验机构。创建于1878年,其总部设在日内瓦。简单的说,SGS是一个第三方的实验室,进行商品检验服务,出具报告。四、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义务(一)生产者的义务1、作为的义务(Art.26-28)(1)生产合格产品(2)标识(3)特殊产品2、不作为的义务:Art.29-32(二)销售者的义务1、作为的义务:Art.33-362、不作为的义务:Art.37-39五、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当今欧美国家均使用“产品责任”一词,它与我国使用的“产品质量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产品责任是指经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中诸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比较:•性质不同。美国产品责任只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美国产品责任法尽量减少有关的行政管理责任,对于因产品质量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则产的损失,往往通过巨额赔偿的办法来解决。而我国产品质量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而且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重视产品的行政管理,产品质量法强调要由技术监督机构去进行行政检查,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产品中的质量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质量责任高于国际上的产品责任(二)我国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质量责任•缺陷责任•瑕疵责任缺陷责任1、缺陷的定义: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2、生产者承担责任构成要件:严格责任(1)产品存在缺陷(2)造成人身、财产损害(3)因果关系免责事项:(严格责任v.绝对责任)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法定免责事项)缺陷责任3、销售者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
本文标题: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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