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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重点摘要20150924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法规体系2目录一、概述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四、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五、小结3一、概述定义: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临床试验方案应考虑:最低样本量(基本前提)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统计学要求本原则仅为一般性要求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4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类别风险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伦理委员会同意&受试者知情同意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例外: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①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②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5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要求临床试验机构:1.数量要求:三类诊断试剂:≥3家;二类:≥2家2.资质:CFDA认可3.选择依据:①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②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③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对申请人的要求:4.①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②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③制定标准操作规程;④为研究者组织培训:临床试验方案&试剂使用方法5.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熟悉产品/操作&控制误差6.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6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信息(包括产品信息、临床试验开展的时间和人员等相关信息、申请人相关信息等);2.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3.试验目的;4.试验设计;5.评价方法;6.统计方法;7.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8.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知情同意书》文本(如有);9.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7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试验方法1.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2.“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试验:比较研究试验3.关于变更申请中涉及的产品临床试验方法4.关于进口注册产品临床试验方法8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试验方法1.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选择适当的受试者;采用“金标准”进行盲法同步比较;随访“金标准”的确定:临床上常用的“金标准”:组织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长期随访所得的结论及临床常用的其他确认方法9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试验方法1.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受试者的选择(经“金标准”判断)病例组:覆盖广阔:症状典型/非典型的;病程早/中/晚期;病情轻/中/重型;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层次对照组:无该病患者;无易混淆的其它疾病的病例同步盲法测试:样本同步接受“金标准”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计算统计学指标(判断结果符合或差异程度)并评价特例:对用于早期诊断、疗效监测、预后判断等用途的体外诊断试剂,还必须对受试者进行跟踪研究10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试验方法2.“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试验:比较研究试验对比试剂的选择:①已上市产品;②临床认可度高;③充分了解所选择产品的技术信息:方法学、临床预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标、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受试者的选择原则:同前对待差异: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11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试验方法3.关于变更申请中涉及的产品临床试验方法关键:变更情况是否对产品性能带来影响对比:变更后产品vs.变更前产品or变更后产品vs.已上市同类产品12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试验方法4.关于进口注册产品临床试验方法关键:在中国境内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试验考虑要素: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不同病种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13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临床试验样本量样本量和样本分布:基本前提:本指导原则的最低样本量要求还需考虑: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统计学要求各临床试验机构间应相对均衡。例外:罕见病及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外诊断试剂可酌减样本量最低样本量三类产品二类产品一般要求100020014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临床试验样本量体外诊断试剂(IVD)类别最低样本量1.采用核酸扩增方法用于病原体检测的IVD5002.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IVD5003.流式细胞仪配套用的IVD5004.免疫组织化学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与临床治疗、用药密切相关的标志物1000•其他具有新的临床意义的全新标记物1000•临床使用多个指标综合诊治的标志物之一500•与辅助诊断、鉴别诊断、病情监测、预后相关的标志物5005.用于血型检测相关的IVD30006.新研制的IVD1000特殊要求:15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临床试验样本量体外诊断试剂(IVD)类别三类二类变更事项相关的临床试验*•涉及产品检测条件优化200100•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在上面基础上在酌情增加样本数在上面基础上在酌情增加样本数•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的变化•增加临床适应症特殊要求:注:体外诊断试剂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例数有规定的,应参照相应指导原则确定样本数*应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16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临床试验方案签章要求主要研究者(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17四、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一)首篇1.封面标题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试验开始日期、试验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2.目录3.研究摘要:简单介绍临床试验情况4.试验研究人员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负责人、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人。5.罗列所用的缩略语及其全称18四、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二)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1.基本内容1.1引言——背景情况介绍: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合作关系。1.2研究目的1.3试验管理——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试验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19四、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二)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1.4试验设计1.4.1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注: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1.4.2试验设计及试验方法选择(1)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2)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3)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4)“金标准”或对比试剂的确立(5)临床试验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剂的注册情况(6)质量控制方法(7)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8)试验过程中方案的修改注:临床试验方案一般不宜更改;任何修改均应:①详细阐述更改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②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1.5临床试验结果及分析1.6讨论和结论20四、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二)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2.有关临床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3.附件3.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3.2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封面盖章和骑缝章)。3.3主要参考文献3.4主要研究者简历3.5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21四、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其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试验实施过程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应该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22五、小结“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相比较:相同之处:均提出还应参考具体产品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或注册审查技术指导原则强调受试者权益第一不同之处:规定了最低样本量(本原则对二、三类IVD的样本量作出了一般要求,并针对部分产品制定了特殊要求)需要与金标准或已上市的同品种进行比较研究对于三类和二类产品,所需临床试验机构数不一样部分产品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免去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要求对变更申请中涉及的产品临床试验所需样本量作出了相关要求IVD的临床试验尤其强调对流行病学、人种的考虑明确要求在临床试验前开展预实验23相关通知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要求1.临床试验机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目录前,申请人应当在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对于特殊使用目的产品,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2.临床试验开始时间《办法》实施后,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注册检验合格后进行临床试验。如临床试验协议在《办法》实施前已经签署,注册检验前进行的临床试验,其临床试验报告可作为注册申报资料予以提交,并同时提交临床试验协议。24出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参考资料《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5附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节选26第十七条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体外诊断试剂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产品。(一)第一类产品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一类、第三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者药敏试验的试剂;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三)第三类产品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27分类分类28第十八条第十七条所列的第二类产品如用于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或者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如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的,按第三类产品注
本文标题:《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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