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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制度一、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二、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三、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工作。四、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五、需改变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六、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七、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射线装置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射线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八、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管理规定。九、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十、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本文标题: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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