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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二)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1.事实行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目的)(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后果)(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的本质却在于事实构成。(本质)(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则不要求。(主体)(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3)法律行为在于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即旨在实现私法自治(依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而由法律赋予一定私法上效果,发生私法上权利的变动)(目的)(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要素)(1)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即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目的的合法行为;(性质)个人自主+自我负责原则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别。应理解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内在要素的行为,事实行为属于构成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应特别注意:(一)单方、双方与多方行为(1)单方行为: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细分有、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二、民事行为的分类1.标准:民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多寡(2)双方行为:双方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2.意义正确确定法律行为是否成立(3)多方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指多个行为人并行(平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民事行为。【例2】甲与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乙进行买卖,由甲给付报酬,甲据此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行为属于:A.单方行为B.双方行为C.有偿行为D.实践行为A.撤销行为B.解除行为C.追认行为D.遗嘱行为【例1】下列行为中,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是()(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1.标准:民事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性质(1)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的变动。①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财产权利变动的行为。(抛弃、让与所有权,免债)②负担行为:亦称债务或债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行为。或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的财产行为。(2)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2.意义(1)适用法律规范不同(2)法律效果性质不同(身份行为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1.标准: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2)无偿行为: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无需向对方支付财产对价的行为。或指没有对价的行为。(1)有偿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法律行为。或指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2.意义(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有偿行为显失公平,受损害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无偿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有偿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受利益的无偿行为(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4)对行为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1.标准:依其成立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1)诺成性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只要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2)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2.意义【例4】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2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A.有偿行为B.无偿行为C.诺成性行为D.实践性行为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须采用法定方式。(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1.标准:是否必须采取某种特定形式(1)要式行为: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行为。(2)不要式行为: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2.意义特别注意:对于法定要式行为,法律未规定需采用规定方式才生效的,不影响行为的效力。(《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从行为:在两个相互关联的行为中,以主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其效力受主行为制约的行为。(六)主行为与从行为1.标准:两行为间的关系(1)主行为:在两个相互关联的行为中,不需借助他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行为;2.意义:主行为决定从行为的法律命运,主行为不存在,从行为也不能存在。(七)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1.标准:行为有无独立实质性内容或两行为间一行为需受另一行为辅助的关系(1)独立行为:是指有设定权利义务的独立的实质内容的行为。(2)辅助行为:是指并无实质的独立内容,仅辅助他行为生效的行为2.意义:辅助行为自身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独立行为没有辅助行为不生效。如无权处分等。(1)要因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八)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1.标准: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2)不要因行为,又称无因行为: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2.意义: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原因有瑕疵时,行为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标准: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间(九)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2.死后行为,又称死因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1.生前行为:是指在行为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1)单务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行为,双方的义务无对应关系(十)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是否存在履行抗辩权2.意义(2)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1.标准: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就是意思表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二)书面形式1.一般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文字记载无须国家机关的认可2.特殊书面形式(1)公证形式(收养外自愿)(2)鉴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3)审核登记形式身份行为、不动产、特别动产、知识产权权利变动要登记(三)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1.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语言、文字作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某种积极行为来表达意愿,使他人从其行为推断出意思的形式。2.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文字,又不以某种积极行为来表示其意愿,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默示只在法律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时,才可视为意思表示(试用买卖、继承、遗赠)。
本文标题:第十章 民事法律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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