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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010-12-2109:38:28)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1、职业病防治计划1.1检查计划职业病防范检查分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内部检查生产场所生产性粉尘引起的尘肺;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引起的中毒;生产性噪声引起的听觉下降;高温作业引起的免疫下降。外部检查包括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1.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企业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是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要求。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1.3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1.3.1改进作业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有害物质散发。1.3.2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1.3.3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2次污染。1.4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1.5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1.6对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1.6.1不安排女工到不适合女性身体条件的岗位。1.6.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1.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领导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1.8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1.8.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1.8.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8.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9职业病患者的治疗职业病确诊后,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治疗:1.防止危害因素继续侵入人体。2.消除病因。3.增强免疫性治疗。1.10.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2.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2.1公司采用巡检制度和挂牌巡检制度,尽可能的减少工作岗位的有毒物质泄漏;车间进行安全值日制度,每天对车间进行检查;安环部每月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查,保证车间环境问题早知道,并能早处理。公司在招聘每位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出示一份近期的身体全面检查材料,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保证所有招聘来的员工身体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便于对员工身体的跟踪监护。2.2企业为企业每位员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具体记载了以往的职业接触史,,职工工作岗位的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职工进入该岗位的时间,在岗时间。职工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记载了每位职工的以往病史,职工进厂前,进厂时,具体的在岗中的的各次检查记录。我们把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同职业结合起来,全面、具体的分析每位职工的健康状况,使职业性侵害早发现早治疗,保证每位职工的健康。2.3公司在消除职业危害上采取的措施2.3.1.采用湿式作业、密闭作业,煤场加装了喷淋装置,减少粉尘的外溢。对上煤工、砌炉工、酸洗工配备防尘口罩,防止这些岗位员工尘肺的发生。对化产车间安装自动操作装置,减轻有害物质对员工的侵害。2.3.2.对所有煤气管道安装自动浓度检测报警设备,对泄露管道早发现早维修,设备加强点、巡检,防范设备不能正常运转造成的有毒物质外泄,每月对场区内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对重要设备安排大修大检,设备的使用状况专项记载,加强设备的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2.3.3公司每年请具有监测资质的检测部门对空气、水进行检测;公司每月对各个车间进行一次设备、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检查。保证职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公司每周进行全厂卫生大检查,进行清洁生产,给职工提供一个清新、干净的工作环境。2.4公司全年根据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特殊作业提供特殊劳动劳动防范工具。给工作人员配备了防尘口罩;给工作人员发放了防噪音式耳塞;给工作人员发放了煤气专用防毒面具,加强了可能产生职业性侵害岗位工作人员对职业病的防范,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2.5公司为员工24小时提供热水,保证员工洗浴的方便,为改善员工的住宿条件,为宿舍安装空调,宿舍中连有网线,有线电视,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能够休息好、娱乐好;保证员工一周休息一天,尽量不安排加班,给员工安排规律的生活空间。2.6公司给女工的保护2.6.1不安排女工到职业禁忌岗位,对于女工,一律安排到适合她们身体要求的岗位。2.6.2对孕期、哺乳期的女工特殊照顾,不让其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不安排夜班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充足的产假。2.7公司每年将举办四次职业卫生培训,加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使防范职业卫生工作有个自我意识,让职工在行动中做到对职业病的防范。通过宣传栏、车间安全会议、月安全总结会议上,提出职业卫生宣传,车间中做好职业卫生警示牌,让做好职业病防范,成为生产中的一件时时于心的工作。公司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检查、例会、培训、劳保用品使用、资金投入等制度,成立了职业卫生防范小组,编制《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做到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全面、协调实施。2.8公司将在工厂内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让每位职工了解本岗位可能受到的职业性侵害,懂得防和治职业病。将在煤气区域等可能产生急性职业病危害岗位安装煤气自动检测报警装置,防止本岗位一氧化碳超标,给职工带来职业性危害。2.9公司对产生职业性危害的岗位进行消毒,改进生产工艺,预防本岗位进一步职业危害,结合本职工的生活习惯,从根本上消除职业病的进一步恶化。咨询专业人事,改善职工的生活习惯,提高职工身体的自身免疫力。2.10公司对产生职业病的员工,由专业部门依《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结合职工的个人情况,重新安排适合本人的工作。对不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还可依劳动保险条例得到保险公司的工伤医疗赔偿。(1)急性职业病报告: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告知的内容包括:(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危害后果;(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4、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龙贵煤矿职业病防护计划及防护措施编制:龙贵煤矿时间;2010年3月为了搞好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护措施。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组织人员:聂建勋、金树奎、徐风海、崔同洁、王满昌、刘芳组织人员分工:徐风海负责编制职业病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护措施。崔同洁负责员工档案的管理,组织员工学习、培训、体检。王满昌
本文标题: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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