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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暨汇算清缴讲解2012年1月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政策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重要提示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相关规定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指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利率浮动利率:上浮幅度不封顶(城市农村信用社130%)、下浮幅度10%引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31%(2011年4月6日调整)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相关问题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需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承担举证义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政策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与固定资产(含租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政策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政策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政策解读考虑到政策规定大部分是赋予权益的内容,如对赋予企业权益的内容不追溯会对企业权利和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明确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且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从简化征管手续的角度确认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39号公告)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相关规定限售股的概念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所谓“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新股限售股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这类限售股目前已经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大多数,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现。新股上市后,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除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外,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机构配售股、增发股和实行股权激励办法形成的股票机构配售股是指IPO的时候,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人获得的股票,这部分需要锁定3个月到半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增发股类似机构配售股,是指定向增发后的股票,需要锁定1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政策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相关规定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政策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36号公告)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政策规定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利息收入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国债成本的确认(一)国债成本的确定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国债成本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购买上市交易的股票转让时也存在成本的确认问题
本文标题: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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