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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沃佳幼儿园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郴州市苏仙区沃佳幼儿园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苏仙区上东边江路锁石桥十组安置小区21栋98-102号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是郴州市苏县区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郴州市苏仙区工商局。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左志杰。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办学结余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五)在本单位依法终止时,取得财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0万元。出资人:左志杰,货币认缴20万,出资时间2023年12月30号。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招生区域:郴州市。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第九条本单位的所有重大事项均由董事会,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董事会设成员为5人。第十条本单位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任命。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报举办者审核;(二)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举办者审核;(三)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报举办者申核;(四)制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之方案,报举办者审核;(五)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报举办者审核;(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八)提出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的方案,报举办者审核;(九)决定教职工薪资标准;(十)制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及方案,报举办者审核;(十一)讨论其他重大事项,报举办者审核。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任一董事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第十三条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效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并报举办者审核通过:(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本单位的章;(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査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园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的教有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发雇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聪任和解聪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董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演,可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成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人。本单位董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主要履行以下职权:(一)检査学校财务。(二)监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担任。第二十四条有犯罪记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第二十五条按照《中学人民美和国教部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流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言教学活动,进行教言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造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管。第二十六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者个人出资;(二)在业务范国内开屋服务活动的收费;(三)利息;(四)捐赠;(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分配收益前,应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成挪用。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学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成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单位董事离任、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其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单位遇《民办教有使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第四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決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査。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出资人所有。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査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工商登记证书、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举办者审核后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3月8日董事会表決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司股东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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