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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摘要:在21世纪的今天,经济的发展带动着人工生殖技术的进步,因而社会想法、生殖方法和法律体制的传统模式遭到了很大的挑衅。异质人工授精是治疗男性不育症的重要手段,这一技术给无数家庭带来了希望,同时,它也引起了许多法律、伦理道德和一系列社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亲子观念。因此,我们应健全法制体系,让人工授精技术施展对社会有利的作用。对于如何确定AID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我们必须重视和特别关注的问题。深入研究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国对于人工生殖技术领域的立法,使之与该技术相适应,而且也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本文运用价值分析、比较研究、文献检索等方法研究我国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分析我国异质人工授精相关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并从以下三方面提出立法构想:一是立法原则,二是立法形式,三是具体规则。从而发展和完善我国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技术的立法,切实保障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关键词: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伦理问题OnLegalStatusofChildrenofArtificialInseminationofHeterogeneityAbstract:Inrecentyears,therapiddevelopmentofartificialreproductivetechnology,thetraditionalhumanreproduction,socialconceptandlegalsystemhasbeenagreatchallenge.Artificialinseminationheterogeneityisanimportantmeansforthetreatmentofmaleinfertility,thistechnologyhasbroughthopetomillionsoffamilies,atthesametime,italsocausedalotoflegal,ethicalandaseriesofsocialproblems,theimpactofthetraditionalconceptoffamily.Therefore,weshouldestablishandimprovethelegalsystemtoregulatetheethicalboundaries,socialscale,theartificialinseminationtechnologyplayamoreactiverole,toavoiditsnegativeeffects.Forchildrenbornofartificialinseminationtoidentifyheterogeneouslegalstatus,howtoprotecttheir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isthefocusanddifficultproblemintheresearchoflifescience.Tostudythelegalstatusofchildrenofartificialinseminationofheterogeneity,isadvantageousinourcountryforthetechnicalfieldofartificialreproductivelaw,adaptingittothetechnology,butalsoconducivetotheimprovementanddevelopmentofChina'smarriagelawandinheritancelaw.Inthispaper,theuseofvalueanalysis,comparativestudy,literatureretrievalmethodresearchofChina'sheterogeneousartificialinseminationchildrenlegalstatus,analysisofChina'sheterogeneousartificialinseminationrelatedlegalandethicalissues,andputsforwardlegislativesuggestionsfromthefollowingthreeaspects:oneistheprincipleoflegislation,thetwoisthelegislativeform,thethreeisthespecificrules.Inordertodevelopandperfectourcountry'slegislationonheterogeneousartificialinseminationtechnology,effectivelyprotecttheheterogeneityartificialinseminationchildren'slegalstatusandrightsandinterests.KeyWords:Artificialinseminationheterogeneity;Thelegalstatusofchildren;ethicalissues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该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作为治疗男子不育症的技术被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了那些不孕不育夫妇希望,另一方面也冲击着传统的生育规律,打乱了传统的亲子观念和家庭观念。因为没有了生育和性行为的结合,因此有了知道母亲不知道父亲的现象,这在给人们带来希望的同时,也挑战着人类的生活,引起许多的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在学术界,对于AID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AID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是什么关系问题,都有许多争论,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国家对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人工生殖技术引起的系列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这一法律地位,那么其他涉及的夫妻、供精者、以及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迎刃而解了。本文着重对AID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及该技术引起的另一些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二、异质人工授精的概述(一)人工授精与异质人工授精概述人工生殖技术,是指不用人类生殖的传统方式,而是依照基因工程原理,人工把精子或卵子取出,然后将其放入妇女子宫使妇女受孕的新技术。至今已有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亲三类。其中人工把精液放入妇女身体内来代替性交让其受孕的方法是人工授精[1],它着重解决男性的不育症,该技术让不育夫妇有希望生养孩子。依照精子由来的不一样,人工授精分为同质人工授精(简称AIH)和异质人工授精(简称AID),同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一种方法[2]。同质人工授精与自然生殖就是生殖方式有所区别,遭到的冲击也就少了,而异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之外的人供的精子对妻子实施人工授精的方法[3]。在异质人工授精的情形下,由于使用的是供精者的精子,因而引起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问题比较复杂,甚至挑战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二)AID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在AID技术情形下,AID子女会有两个父亲,因而就会产生很多法律认定的困难,一直争论不休的就是如何确定AID子女在法律上的位置,着重表现在几点:第一、AID子女被认为是母亲和母亲的丈夫的亲生子女,同亲生子女拥有同样的权益;第二、AID子女被认为是母亲和母亲的丈夫的养子女,运用我国有关规定解决;第三、AID子女被认为是母亲和母亲的丈夫的继子女;第四、AID子女视为另一种新的子女,法律另行规定。由于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复杂性,以下分情况进行论述。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进行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丈夫同意进行的异质人工授精进行AID技术出生的子女会有两个父亲,一个是血缘关系上的,一个是情感关系上的。那么这个法律上的父亲怎样确定呢?AID子女与法律上的父亲的关系又要怎样确定呢?对这些问题每个国家法律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不一样的情形。如1972年,美国的统一亲子法规定:“在进行AID过程中,丈夫要书面同意,夫妻两个并签字,法律才将视丈夫为AID子女的亲生父亲,AID的供精者不被认为是AID子女的亲生父亲”[4]。而英国的法律则把AID所生子女确定为非婚生子女[5]。澳大利亚则规定,对于AID所生子女,受孕的人及其丈夫视为AID子女的亲生父母,与供精者无任何关系[6]。《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5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自己书面同意采取人工生殖方式的夫妻,应视在出生登记簿上登记的父母为子女的亲生父母”[7]。立法中,应将夫妻双方共同同意作为异质人工授精的必要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确定丈夫之同意为同意AID所生子女为亲生子女,享有同亲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夫妻双方同意,妻子利用第三人精子进行AID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作出的复函中指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共同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条司法解释确定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法律上的位置,是我国关于进行人工生殖子女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这项规定与人工生育的目的相适应,同时,在夫妻双方完全知情和同意的情形下,以第三者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结合进行人工授精,而获得的子女,本身就是夫妻的共同意愿。因此,AID所生子女要确定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享受亲生子女的权益。供精者虽然是血缘父亲,但没有生育、抚养子女的意愿,而且实施人工授精须遵循保密原则,供精者根本没有与子女接触的机会,他们之间也没有亲情,因此,供精者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无任何关系,对该子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使用供精者的精子与其卵子进行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在夫妻未离婚期间,妻子进行AID所出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处于何种位置,学术界有很多观点。一般认为,如果子女受胎或出生时,夫妻关系依然存续,应当确定为亲生子女。但是,因为未得到丈夫的允许,婚生否认制度丈夫可以适用,可在知晓子女出生后提起否认的诉讼,来否定父亲身份。为了提高夫妻的幸福指数,丈夫在提否认权时要有期限的限制。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在违反婚生推定条件时,夫享有婚生否认权,否认之诉的提起期限为知晓子女出生时起1年以内,德国是2年,法国是6个月[8]。我们的立法者在民法典草案中建议:“对婚生子女提的否认之诉讼,仅仅可由该子女的母亲或母亲的丈夫本人才能提,应在子女出生或母亲的丈夫知道子女出生后1年内行使这个权利”[9]。若丈夫在合理时间内未使用否认权,则没有了该权利。本文认为,通说很合理,同时,使家庭更加和谐,能够稳定社会生活秩序。若在夫妻未离婚期间,妻子私自进行人工生殖技术,丈夫没有同意也没有追认,那么进行人工生殖出生的子女和丈夫没有任何关系,丈夫对这个孩子可以提婚生否定权。另外,以治疗疾病为由将第三人的精子注入妻子体内受孕的情况,本文认为也可参照上述原则认定,但也应考虑其他因素,最终都要以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进行认定。2、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生的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关系终止后妻子进行AID子女的法律地位,该子女和丈夫之间是否确立亲子关系,亦应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情形有两种:第一,从夫妻结婚至离婚或丈夫离开人世期间,妻子怀了丈夫的小孩,该小孩在夫妻关系结束后从出生,有上文可知,这种情形下出生的孩子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地位,是夫妻的亲生子女。第二,在离婚或丈夫去世后,妻子独自实施AID所生子女。若此时妻子还没有再婚,是不允许进行AID技术的。若在现实中有此类情形发生,因为无夫妻关系,又无丈夫允许,所以,该孩子不是丈夫的亲生小孩,而是母亲的,由母亲承担相关责任。三、我国关于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一)我国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人工生殖技术在我国开始较
本文标题:论我国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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