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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顺诚药业连锁《药店加盟(连锁)合同书》为了开拓药品零售市场,进一步提升“德顺诚大药房”品牌形象。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德顺诚大药房”连锁体系,并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县(市)乡(镇)路号设了“德顺诚大药房”加盟店,同意使用甲方的商誉及经营技术资产(包括商号、标徽、采购体系、经营思路、服务规范等)。乙方向甲方缴纳加盟管理费元整/年保证金元整。第二条德顺诚大药房加盟药店由乙方投资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风险,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纳税,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甲方对乙方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条乙方保证在甲方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经营技术资产,按照甲方统一的形象经营店铺。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经营技术资产:1、事先未得到甲方的书面承诺。2、在甲方授权乙方加盟店以外。3、在本合同终止解除之后。乙方在使用甲方的商誉及经营技术资产时,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不得有降低甲方形象的行为。第四条甲方设立加盟店管理机构及督导员负责与乙方联系,听取意见,检查乙方守信协议的情况:乙方同意接收管理,以便解决涉及经营管理模式及使用甲方商誉及经营技术资产等方便问题。第五条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德顺诚大药房”标识及装修风格,营业必须的服装、包装物、销售凭证、信息管理系统等。费用按着成本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乙方在经营项目范围内的自主确定,报甲方备案。如超出甲方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经-2-营,需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其办证费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为确保药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按照药监部门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规,甲方向乙方开放采购系统,乙方药品由药品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乙方不得私自采购,如乙方私自采购药品,按照零售价的300%-500%进行处罚:如私自采购被药监部门查处,则甲方按照药监部门对乙方处罚金额的300%-500%给予处罚。如乙方能组织到质优价低的药品,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甲方采购系统组织。甲方必须确保所配送的药品质量,承担因药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责任。第八条甲方配送给乙方的药品,按照”进价+费用”的原则进行现款结。除因药品质量外,原则上不予退.各别药品在一个月因内配送,且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药品甲方审批通过后可以调换。第九条乙方加盟管理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以后每年在上一年度合同日开始前1个月缴纳当年加盟管理费用。逾期(限15个工作日)未交加收10%罚金。乙方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能按国家法规和药监部门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甲方对乙方的处罚金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当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第十条乙方发生如下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解除合同:1、不接受甲方的管理、督导。2、违规私自采购药品拒绝处罚或私自采购2次以上的。3、不按期缴纳加盟管理费。4、保证金扣除未及时补足。5、有影响“德顺诚大药房”形象,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6、有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其他违约行为。第十一条甲方发生如下任何一项,乙方可解除合同:1、有不履行合同的义务。-3-2、有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二条不论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停止使用甲方商誉及经营技术资产,自行撤除甲方的一切营业象征,交还或注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许可证及相关经营手续。甲方如遇重大变故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返当年剩余时间加盟管理费用,无需承担乙方其他损失。在乙方办理好上述事宜通过甲方审批后,甲方将在15个工作日退还乙方保证金。第十三条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期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1、2、3、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年,即从201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续签合同。甲方:青岛德顺诚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时间:时间:
本文标题:药店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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