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三节产品质量义务第四节产品质量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和产品质量(一)产品1、概念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条件一是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二是该产品是用于销售的。下列不属于产品初级农产品天然物品建筑工程军工产品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二)产品质量1、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2、内容:产品质量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方面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二、产品质量法(一)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9月1日实施,于2000年9月1日修正197年的《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的公约》(二)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客体——只适用于生产、流通的产品,不包括不动产主体——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者;国家监督管理机构;运输者、仓储者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组织体制中央质量监督部门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并有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出厂要检验,商家进货也要检验质量监督部门抽样检查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一)质量标准(二)生产许可证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应的标准。五、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书和认证标志,从而证明某一产品达到相应标准。我国对产品质量推行:安全认证合格认证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第三节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作为的义务1、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已经做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具体地说包括两项:明示担保的质量要求和默示担保的质量要求。(1)明示担保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2)默示担保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2、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构成要素: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标准编号,产品的成分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其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检验工序编号印签(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名称是产品的名字和称谓。生产厂名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生产厂的厂址是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主要住所地。(3)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有规格等级主要成分这里所说的“相应”,是与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的“需要”相对应的,没有“需要”标明的,可以不标。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的产品标识。生产日期是产品的产出日期。安全使用期是指产品可以保持原有质量状况并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定期间。失效日期是指产品失去原有的效能、功用的时间界限,以具体的日期注明。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的标注,生产者可以两者选择其一。5、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识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一种警句或者注意事项,用以告诫、提示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文字说明。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要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二)不作为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30、31和32条之规定,生产者负有以下不作为义务: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在我国的商业习惯中,销售者也称为经销者,是指有权出售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享有产品批发权和零售权的单位和个人。(一)作为义务1、应当对所进货物验收合格2、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二)不作为义务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特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合格产品。第四节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说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责任”(产品瑕疵)“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缺陷)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的法律后果。(一)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瑕疵,是指一般微小的缺点。但是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该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是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缺陷,则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瑕疵与缺陷的区别在于:1、在程度上不同前者轻而后者重。2、可否接受上不同对瑕疵,因为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选择决定是否接受;而缺陷,因为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该接受。3、索赔对象上不同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4、赔偿方式和标准上不同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5、诉讼时效上不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是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二)产品瑕疵责任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承担的责任。承担瑕疵责任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供应者追偿。(三)产品缺陷责任1、产品缺陷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为其生产、售出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特征:(1)产品缺陷责任是侵权责任;(2)产品责任的主体不限于合同当事人;(3)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4)产品责任具有强制性规定。2、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1)产品存在缺陷。(2)缺陷造成了损害。(3)产品缺陷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3、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受害人无需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就必须承担责任。4、产品缺陷责任的除外(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未出厂、销售。也就是说,具有缺陷的产品尚未出厂、销售,发生了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这项免责条件是指产品在出厂、销售时,不存在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在生产者脱离对产品的控制以后,在流通领域或者消费过程等其他环节中,由其他人造成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判定是否属于发展中的风险(亦称为开发风险),以当时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为依据。5、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基本形式是损害赔偿。(1)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伤害的赔偿范围侵害人应当赔偿下列费用:①医疗费,即受害人治疗伤残和疾病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应当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就医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或者旅馆)费。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经济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的收入;对个体工商业者,可按日常平均经济收入以及当地同行、同等劳动能力的平均收入,按日计算。③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受害人的生活补助应按受害人残废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和原来收入减少的情况来确定。它包括因致残所丧失劳动能力人的收入和解决致残后的生活困难所需的费用(如安装假肢、购置轮椅等)。(2)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以上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①丧葬费,即安葬死者所支付的费用。丧葬费应当以当地当时老百姓通常采用的丧葬形式来计算,而且应当按照这种丧葬形式的一般水平来计算。②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为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其父母死亡或者不具有劳动能力或者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l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供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应当负担的那份。③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指为对死者的亲属进行抚恤而支付的对死者的赔偿费用。(3)因产品存在缺陷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在我国,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实行有条件的全部赔偿的原则。既全部赔偿直接损失(指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又有条件有限制地赔偿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指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针对产品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分别运用上述三种方式:①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财产恢复。恢复原状一般是侵权行为人首先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恢复原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修复的可能,能够恢复原状,修复后的财产具有同原财产一样的使用价值。第二,必须有修复的必要。如果修复在经济上不合算或者所有人已不需要,则不采取这种责任形式。②折价赔偿折价赔偿是指侵害者将损坏的财产折合成一定的
本文标题:重庆科创职业学院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009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