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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普通高中贵州省普通高中贵州省普通高中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学校学校学校建设规范指导建设规范指导建设规范指导建设规范指导手册手册手册手册((((试行试行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布局选址和建设规模布局选址和建设规模布局选址和建设规模布局选址和建设规模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布局选址布局选址布局选址布局选址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普通高中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要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畅通、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较平坦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铁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避免城市交2通的噪音干扰。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学校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易燃易爆品场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普通高中应独立设置。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建设建设建设规模规模规模规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结合贵州省地质地貌的实际情况,新建学校办学规模为60个班左右,班额不超过50人。原则上不再设立24个班以下的普通高中。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校园规划校园规划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校园规划校园规划校园规划校园规划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工住宅应纳入本辖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校园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3扰。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学校水电设施在设计中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室外水、电、煤气、热力、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配变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学校在遇有过境铁路、公路干线时,应距铁路300米、公路至少80米,并要以绿化带作隔离屏障。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建设建设建设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和科技活动用地等组成。学校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4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筑用地应按相应学校规模,满足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学校建筑用地按建筑容积率(学校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建筑用地面积之比)0.9计算。公式如下: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体育运动场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场、篮(排)球场、乒乓球场、体育器械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田径场内应设置1至2个沙坑,篮球场和排球场比例宜为2:1,不应在田径场内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游泳池、网球场及其它类别体育场地。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见表2-1:表表表表2222----1111普通高中学校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普通高中学校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普通高中学校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普通高中学校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学校规模场地类别24班30班36班48班60班田径场(含足球场)(㎡/片)≥300米环形、100米直跑道(足球场长60-90宽45-60)10152≥300米环形、100米直跑道(足球场长60-90宽45-60)10152400米环形、100米直跑道(标准足球场)16089400米环形、100米直跑道(标准足球场)16089400米环形、100米直跑道(标准足球场)16089篮球场(片×㎡/片)4×6084×6086×6088×60810×608排球场(片×㎡/片)2×2863×2863×2864×2865×2865室外乒乓球区(台)810121620占地面积(平方米)1315613442205952209723599第第第第十八条十八条十八条十八条绿化用地学校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化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普通高中校园绿化用地应不低于平均每生4平方米,新建学校必须留足绿化用地,绿化用地率不得低于35%。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见表2-2。表表表表2222----2222普通高中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普通高中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普通高中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普通高中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单位:m2学校规模24班30班36班48班60班建筑用地1354915569179322219327000体育运动场用地1315613442205952209723599绿化用地480060007200960012000用地合计3150535011457275389062599生均占地26.2523.3425.4022.4520.86说明:本表校园占地面积不含学生宿舍等部分生活用房建筑占地面积。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校舍建设标准校舍建设标准校舍建设标准校舍建设标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6计算机教室、通用技术课程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社团办公室、会议室、德育展览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仓库、传达室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宿舍、管理员值班室、配电房、车库、浴室、厕所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普通高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标准见表3-1:表表表表3333----1111普通高级中学校舍普通高级中学校舍普通高级中学校舍普通高级中学校舍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使用面积标准标准标准标准单位:m2222规模项目24班30班36班48班60班教学及辅助用房3708(5267)4356(5933)5005(6769)6875(8278)8173(9576)行政办公用房672(720)770(842)868(978)1024(1154)1168(1318)生活服务用房1037(1329)1277(1632)1518(1936)2008(2552)2890(3686)校舍总使用面积5417(7316)6403(8407)7391(9683)9907(11984)12231(14580)生均使用面积4.51(6.10)4.27(5.60)4.11(5.38)4.13(4.99)4.08(4.86)校舍总建筑面积9029(12194)10672(14012)12319(16139)16512(19973)20385(24300)生均建筑面积7.5(10.2)7.1(9.3)6.8(9.0)6.9(8.3)6.8(8.1)说明:1、本指标为基本指标(括号内的为规划指标),基本指标不7含书法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括号内的规划指标全部含了上述专用教室和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中均为含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等建筑面积;这部分生活用房系根据寄宿生的比例确定。2、平面利用系数K=0.6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附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普通高中校舍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政策,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及《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执行,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卫生、节能等标准的要求,要满足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对教学用房的需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普通高中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宜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建筑层高:(1)普通教室的层高,不宜低于3.8m。(2)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进深若大于7.2m,层高不宜低于3.9m。(3)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宜低于3.0m。(4)教师周转宿舍不宜高于3.00m。(5)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3.00m,使用双层床的不宜低于3.6m。(6)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m。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建筑结构设计要安全坚固,并能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影响,满足抗震设防、抗风及抗洪设防要求。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其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8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教学用房和食堂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所有校舍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和预制楼梯。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上人屋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1.1m。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楼地面。普通教室和各种专用教室、门厅、走道、楼梯,均宜采用防尘易清洁、耐磨的
本文标题: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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