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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CPA《经济法》串讲班策略1.先商后民2.先主观后客观3.坚持全面复习4.讲义比题更重要5.历年考题比模拟试题更重要6.关键词比原文更重要第一章本章考情分析【提示】本课件提供下载版预习讲义,如有需要可自行下载。1~2个客观题。分值为3分左右。考点1法的特征(P3)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017年新增)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规范VS技术规范:人与社会VS人与自然法律规范VS道德规范:权利义务VS责任义务;国家强制力VS社会舆论考点2法律渊源(P7)1.基本规定:种类、制定机关与效力层级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层级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仅在本辖区内适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及上级地方性法规制定2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国际条约和协定————2.有关法律的细化规定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基本法律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3.有关地方立法权(2017年新增)(1)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2)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4.严格限制行政权侵害公民权(1)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考点3法律关系(P12)3(1)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3)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二章本章考情分析1~3个客观题,个别考点可以在主观题中涉及。分值1~5分。考点1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一)行为能力4(二)意思表示(P24)(三)合法性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民事行为:无效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四)其他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可撤销(P26)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撤销3.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P31-32)(1)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有权主张合同有效5(2)不构成表见代理:效力待定4.无权处分人(P45)(1)所为的物权行为:效力待定(2)所为的债权行为:效力不受影响5.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经批准后生效的合同,未经批准:未生效(P496)6.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届至:未生效(P27)考点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27)1.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2.当事人可以附延缓(生效)条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期限。【提示】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考点3代理关系的判定(P29)考点4代理权的滥用(P31)1.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即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效力待定。2.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考点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P31)考点6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P33)6考点7诉讼时效的确定(P34)1.基本规定起算点长度适用情形普通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其他纠纷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时起20年所有纠纷短期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经营租赁)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长期诉讼时效4年(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2)技术进出口合同2.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具体规定债权类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其他清偿期届满之日起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7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其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知道侵害事实(受伤之日、确诊之日)和加害人之日起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考点8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P35)1.一般规定发生原因(事由)发生时间效果中止(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暂停: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断(1)当事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进行中清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中止事由——“其他障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3.中断事由的详细规定(1)提起诉讼①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③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A)申请仲裁;(B)申请支付令;(C)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D)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E)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F)申请强制执行;(G)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H)在诉讼中主张抵销;8(I)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⑤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章本章考情分析完全可以和合同法相结合出案例分析题。分值波动大,5~12分。考点1物权法基础概念(P39)1.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2.物权法定原则3.一物一权原则考点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P44)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考点3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9(一)有权处分——动产(P45)1.基本规定变动公示规则对抗规则所有权一般动产交付占有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登记动产的抵押权合同生效登记动产的质权交付占有(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一物多卖(1)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P45)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2)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P100)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P100)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10(二)有权处分——不动产(P46)1.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变动公示规则对抗规则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房屋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合同生效登记地役权3.转移登记(VS变更登记)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8)因主债权转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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