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水利工程 >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课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发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作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持证上岗执业等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第七条首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取得资恪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八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者,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益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元件;(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第九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办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的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第十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行印章:(九)依法应当注俏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允许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期限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十三条水利行业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O(一)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二)凡水利工应建设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地方投资的大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标底、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预算和价差计算、竣工决算报告中关于概算与合同执行情况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附件等文件的编制,必须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参与把关。上述文件的校核、审核和咨询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水利工程造价上程师资格,文件的扉页必须由上述人员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视其文件不合格,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或审定。(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应做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对自己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必须且只能在自己担任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的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合。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程边价工程师应参加至少一次由水利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遗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附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应当在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提出补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补办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格式由水利部统规定,《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部统制作。第十七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水利工程造价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l日起实施。第二课时总则、术语一、总则共5条,规定了水利计价规范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附录的作用等。1.水利计价规范制定的目的、依据制订水利计价规范的目的:规范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制定水利计价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水利计价规范的适用范围(1)按建设项目的功能分包括:水利枢纽工程,水力发电工程,引水、调水、供水、灌溉工程,河湖疏浚工程,堤防填筑工程等。(2)按建设项目的性质分包括:新建工程、扩建工程、改建工程、加固工程等。(3)按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分不论是国有资金、集体资金,还是私人资金,不论是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还是私有企业或外资企业,都应遵循本规范。3.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4.水利计价规范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关系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5.水利计价规范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附录A为水利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水利建筑工程,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附录B为水利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水利安装工程,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二、术语共8条,分别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工程单价、措施项目、其他项目、零星工作项目(或称“计日工”)、预留金(或称“暂定金额”)和企业定额给予定义或涵义。1.工程量清单表现招标工程的分类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2.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左至右计位)。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水利工程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类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4.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不要求列示工程量的施工措施项目。5.其他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招标人要求计列的费用项目。6.零星工作项目(或称“计日工”,下同)完成招标人提出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7.预留金(或称“暂定金额”,下同)指招标人为暂定项目和可能发生的合同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于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8.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生产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班)消耗量。第三课时工程量清单编制共5节13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主体、工程量清单组成和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的编制等。1.一般规定(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或称工程造价咨询人)。(2)工程量清单应由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组成。①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表明招标工程招标范围的全部分类分项工程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②措施项目清单表明了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不要求列示工程量并按总价结算的施工措施项目;③其他项目清单主要体现了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招标人要求计列的费用项目;④零星工作项目清单表明了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或新增加的零星项目。2.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1)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主要工作内容和一般适用范围进行编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七项内容主要满足以下要求:①通过序号正确反映招标项目的各层次项目划分;②通过项目编码严格约束各分类分项工程项目的主要特征、主要工作内容、适用范围和计量单位;③通过工程量计算规则,明确招标项目计列的工程数量一律为有效工程量,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非有效工程量发生的费用,均应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防止和杜绝以往工程价款结算由于工程量计量不规范而引发的合同变更和索赔纠纷;④应列明完成该分类分项工程项目应执行的相应主要技术条款,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⑤除上述要求以外的一些特殊因素,可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2)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左至右计位),一至九位为全国统一编码,编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水利计价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十至十二位是清单项目名称编码,由清单编制人根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确定原则①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类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水利计价规范的规定依次选择顺序编制,不得更改,在同一项目划分级别下的分类工程名称不得重复。②由于水利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出现附录A、附录B中未包括的项目时,可在其他建筑工程中,或在所属建筑或安装的某分类工程中的其他分类分项工程项目内依序进行补充。(4)计量单位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①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和附录B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相关条款说明计算。②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以“m3”、“m2”、“m”、“kg”、“个”、“项”、“根”、“块”、“台”、“套”、“组”、“面”、“只”、“相”、“站”、“孔”、“束”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以“t”、“km”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3.措施项目清单(1)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凡属应由施工企业采取的必要措施项目,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没有的项目,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补充,通常措施项目清单应编制一个“其他”最末项。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措施项目,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总价结算的项目,均以“项”为单位,相应数量为“1”。凡有具体工程数量并按单价结算的措施项目,应列入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4.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仅列由招标人掌握,为暂定项目和可能发生的合同变更而预留的费用。暂列预留金一项。编制人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招标工程具体情况调整补充。
本文标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01494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