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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的基本概念(主要是名词解释没有计算题)第一节: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二节:保险的定义,学说和特性第三节:保险的分类第四节:大数法则在保险中的意义1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普遍性不确定性可预测性2风险的产生过程:(风险的基本要素)风险因素hazard,风险事故peril,风险损失loss风险因素的种类:自然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社会风险因素3※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对象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按风险的性质分: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按保险立法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4保险的特性:互助性合同性补偿性名词解释:风险信用风险可保风险第二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简答题)第一节: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第二节:保险现代保险的起源第三节:现代世界保险业发展现状第四节:中国保险业的历史进程与发展现状1概念: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一般保险深度大,反映该国或地区的保险业比较发达。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保险密度大,反映该国或地区居民在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的同时,关注自身的安全保障。再保险:reinsurance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向其他保险人投保的保险为再保险,其保障对象是原保险人。2内容:掌握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一、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1)保费收入:是投保人转嫁风险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总和。(2)保险深度(3)保险密度一、旧中国保险业的形成1805年英商在广州开设了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谏当保安行。1865年第一家华商“义和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1927年国民政府建立了以“四行”、“两局”和“一库”为代表的官僚资本资金机构,民族保险业得到了发展二、新中国保险业的创立与发展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业务重新开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1980-1985年独家垄断经营阶段(二)1986-1991年市场有限竞争阶段(三)1992年以来市场开放竞争与国际化阶段第三章:保险的职能与作用第一节:保险的职能第二节:保险的作用职能:基本职能: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派生职能:融通资金社会管理作用: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经济的助推器.发展保险,利国利民第四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点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双务性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不确定的事件为基础来取得利益或者在双方遭受损失时另一方尽心个赔偿而达成的协议。(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要式性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某一种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特征。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就是书面要约(offer),即投保人以填写投保书或者要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正式发出投保的要约;第二步是书面承诺(acceptance),即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表示其正式接受了投保人所发出的书面要约,这就是承诺。(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就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好合同条款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决定,就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五)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时只参加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享有权利就必须付出代价。(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要符合最大诚信原则。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Party)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与保险合同有着直接的关系。1.保险人(承保人)Insurer(underwriter)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要保人)applicant《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投保人是这样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条件:(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3)必须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二)关系人1.被保险人Theinsured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2.受益人Beneficiary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针对人身保险)广义:生存受益人、疾病受益人、伤残受益人以及死亡受益人狭义:死亡受益人(三)中介人Agent在合同主体之间起联系、中介作用的人,由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组成。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2.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有明确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公估人Insuranceassessor费用:谁委托,谁支付。但,如果属于保险责任,一般不管谁委托都由保险人支付费用;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公估人由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人不负责公估费用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指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内容有广义和侠义之分。广义:是指合同记载的全部事项,包括主体,权利义务,具体事项侠义:只包括当事双方权利义务。三、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一)基本责任。基本责任,就是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责任,又称为基本条款。(二)附加责任附加责任,就是在基本责任之外,保险双方根据需要协商约定扩大的责任范围,又称为附加条款。保险人规定的责任免除的内容一般包括:1.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承保的风险:A道德风险B除外的损失原因C战争、核泄露、地震2.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损失(1)由前面道德风险引起的损失。(2)对作为保险标的机器的自然磨损、正常维修费等保险人也都不承担赔偿责任。(3)对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遭致国家政府明令禁止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一般也不负责。3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承保的标的四、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从开始生效一直到终止的一段时期。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成立一般经过“要约—新要约……—承诺”这个意思表示交换过程,即受要约人对保险要约作出承诺,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主要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在受约人有效接受之后,即构成对双方都具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无须要约人确认。承诺,是指受约人接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内容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受约人作出承诺的表示,就不得随便变更承诺的内容。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符合生效的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可以获得强制执行。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基本义务1.签约时,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履行保证。2.签约后,及时交付保费。3.保险标的情况有变化和标的出险,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保险标的出险时应及时施救。5.索赔时,必须提供完备的单证。(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说明义务。2.及时签单。3.履行保密。4.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5.承担其他各项特殊费用的支出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1.保险人的变更主要是保险人出现破产、解散或者合并、分立的情况。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动(1)、财产保险:多产生于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保单的转移应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之日起而告无效。但货物运输险例外。(2)、人身保险:①投保人的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受益人,无需保险人同意,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③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变更实际等于重新订立合同,所以不能更改(二)保险合同客体(可保利益)的变更(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种类变化、数量增减、存放地点、危险程度、保险期限、使用性质、保险费缴纳方法、保险金额等的变化2、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工作职务变化、保额增减、缴费方式变化等等◎了解合同终止的几种形式:1.自然终止(1)期满终止,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而导致终止。(2)由于保险标的或者对象因为非承保原因的风险发生而消亡,从而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2.履约终止保险合同的履约终止就是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全部保险金额的赔付责任而导致合同的终止。3.协议终止保险合同的协议终止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上的终止条款,当约定的情况出现时采取保险责任的终止。4.违约终止保险合同的违约终止是指合同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违约导致的终止。5.自始无效保险合同的自始无效是指合同因各种原因从订立以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6.解约终止保险合同的解约终止就合同期限未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约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条件:(1)符合解约的范围(2)必须存在解约的事由(3)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约(4)时效内解约◎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一)含义:是指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文字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保险惯例的方式,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公正合理的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原则(二)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2意图解释3补充解释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协商:当事人在共同可以接受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仲裁:有法律效力诉讼: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种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三)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四)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双务性要式性有偿性附合性射幸性最大诚信性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由当事人和关系人组成客体:是可保利益内容:是保险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theinsured受益人beneficiary保险合同的中介人agent: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经纪人insurancebroker公估人insuranceassessor•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了解并掌握保险四大原则的基本内容)•(二)损失赔偿方式(不定值财产保险)1.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计算公式:(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1.含义: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
本文标题:保险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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