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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8月29日,兰州市民何丽霞、高彦明夫妇两人从草场街派出所领养了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取名高兴。同年9月8日他们为高兴申办了“蓝印户口”。不久,何、高两人分别在中国某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简称A)、中国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简称B)为高兴购买了10份“少儿乐”两全A款保险、5份“长顺安全”A款保险、20份“长泰安康”B款以及1份“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根据这些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被保险人高兴出险,受益人共可获得保险金35万元。同年10月10日何丽霞等人带高兴在南湖公园游玩时,高兴不幸从游船上落水,经抢救无效于次日身亡。高兴落水时何丽霞不在船上。事后,何、高两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被保险公司拒赔。两人便分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理赔义务。【案例】收养不合法无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假设有1000位住户,他们的住房价值均为500000元,而且都面临着火灾风险,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们全部投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人根据过去的经验资料预测每年该类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相当于这些房屋价值的1‰,根据这一预测损失概率,保险人可知道哪些数据财产价值总额预定的损失总额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额财产价值总额=500000×1000=500000000(元)预定的损失总额=500000000×1‰=500000(元)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500000÷1000=500(元)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额=(500000÷1000)÷500=1(元)在住房价值相等的情况下:交纳500元保险费;在住房价值不相等的情况下:按1000元财产价值交付1元保险费来分摊预计的损失。案例分析2010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2010年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0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死亡事故,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得到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以此为由,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案例:保险利益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甲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暂存某仓库,并为这批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后甲将货物的一半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货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就在乙前来取货的前一天晚上,仓库失火,标的全损。问:甲能获得多少赔偿?由于甲对标的仅有一半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公司最多负责10万元的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保险利益案例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案例分析王某2009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并且给予小张抚养费。2011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某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案情介绍2010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店2009年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并向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保险公司并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人新华书店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新华书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案情2000年3月,上海市居民甲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A)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等,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时隔1个月,甲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被保险人按保险条款向A提出4.9万余元的索赔要求后,A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根据保监发(1999)51号文中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是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甲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持驾驶证正是实习驾驶证,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甲不服,诉讼至法院。【案例】免责条款未予说明,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案情1998年的夏季,某企业甲与保险公司A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A的业务员告诉甲要按投保申请书上所有的栏目如实填写。由于当地正在发洪水,甲正处于危险中。甲担心A得知本企业周围警戒水位线已被洪水超过的事实而拒绝承保,遂在“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一栏中未如实填写。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后的第三天,洪水便冲垮了甲周围的堤坝,甲的厂房受淹,财产损失达320万元。甲向A通知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A在理赔时经现场勘验发现,甲在投保时保险标的所处区域的堤坝水位已超警戒水位线1米,标的已处于危险之中,但甲隐而不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拒赔。甲认为,A已出具了保险单,自己也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保险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双方协议未果,于是诉讼至法院。【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赔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不可抗辩条款(2009年新增):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两年,就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是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2009年7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10万元保险金。为什么同样的案例,按照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计算下列赔偿金:1、李某将其住房和家庭财产保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房屋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保险金额6万元(价值10万)。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庭财产遭受部分损失。试问:(1)理赔时房屋市价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2)理赔时房屋市价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3)如火灾发生前,李某将房屋的一半典当现金2万元,此变更已通知保险公司。发生火灾时房屋市价涨至8万,保险公司赔多少?(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5)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案例1答案:(1)理赔时房屋市价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4万。(2)理赔时房屋市价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5万。(3)如火灾发生前,李某将房屋的一半典当现金2万元,此变更已通知保险公司。发生火灾时房屋市价涨至8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半赔李某2.5元,另外赔典当行2.5万元。(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保险公司赔5万。(5)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6万元。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案例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家庭财产实际价值10000元,损失金额5000元,在保险金额为3000元、8000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水灾),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付?(1)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20万元,实际勘察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2)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0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3)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8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实际遭受的损失为8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案例答案:(1)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20万元,实际勘察损失为30万元,按照不足额赔偿方式:保险人赔偿金额=30×100/120=25万元(2)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0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为足额保险,保险人赔30万元。(3)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80万元,为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3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80万元,保险人赔80万元。【案例6】人身保险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案情被保险人甲于保险期间内,约朋友到某蛇馆就餐。蛇馆老板乙为取信顾客就让甲自行挑蛇。甲在挑蛇过程中,被一条意外爬出的蛇咬伤。经送医院治疗,甲共花去医疗费3500元。发生事故后,甲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A并要求赔偿。A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向甲给付了保险金。但在A公司内却产生了是否应向蛇馆经营者乙追偿保险金的问题,有的人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非因第三者或受害人的过错致使被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的,应由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事损害赔偿责任。1、比例分摊2、限额分摊(未构成重复保险的情况下)额总和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损失金额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损失金额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Proximetecause)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有效的或者起支配、决定作用的原因。并非是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当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则不负责赔偿。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的原则。例1
本文标题:保险学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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