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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的审美性与功利性文学的本质属性是审美,这一点在文论界几成共识。人们对文学活动的审美性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康德美学思想的影响。康德系统而深入的论述了审美的非功利性质,非功利性作为审美的基本原则被人们所普遍认同或知晓,审美的本质性表现。但是,康德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是形而上的、思辨性的。而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又都认为审美性就是要摆脱与社会现实生活和事物“内容”的联系,仅仅关照事物的表象或形式。内容在某种程度上被摒除在审美范畴之外,只有那种人类普遍性的情感、直觉、人性才被认为是具有审美性的。文学语言、表现技巧等等能够体现出艺术性的外在形式才是非功利性的,即审美性的。这样一来,就形成了这种认识:文学的审美性就是艺术性,艺术性就是形式表现性,形式表现性就是文学非功利性的实质内涵。这种观点的形成与形式主义不无关联,也受到中国文学理论的影响。中国古代就文论十分注重文学的功利性,强调“文以载道”。从五四一直到当代,这种传统一路延续下来。过度重视文学的功利作用,忽略了文学的艺术表现特性和引发情感的本质性功能,忽略了社会发展转型带来的人们欣赏口味的变化,形成带有公式化、概念化倾向的创作教条,也使文学功利内容成为标语口号式的简单说教。因此影响了人们对文学审美性的理解。//在形式主义文论看来,凡是含有社会功利性内容的作品,尽管它可以被普遍认为是优秀作品,尽管它可以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仍然是不具审美性的,其社会反响也不是因审美性和文学性而产生的。这种文论使得文学创作处于难堪的境地:为了追求文学的审美性,就要讲求非功利性,讲求形式主义,尽量淡化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最终是使文学脱离了社会,远离了人民;为了使作品贴近社会,贴近生活,就要结合人们所普遍关心的社会功利性,紧密联系社会生活内容,但这样的创作又被当做非审美的,作者也不算是审美性作家。结果是,有“审美性”的创作没有社会作用,有社会作用的创作则被认为是非审美的。要解决这一悖论,对康德美学思想的全面解读就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康德说:“美,它的判定只以一单纯形式的合目的性,即一无目的的合目的性为根据的。”康德一方面认为美不以有目的的概念为前提,是完全非功利的;另一方面,又承认有一种美需要以有目的的概念为前提,是有条件的。这种既认为美是非功利的,又认为它是功利的观点看似矛盾。实际上是不同层次上的解读,康德所说的“非功利”,是指人的知觉与对象事物的“表象”之间关系的性质,同时也是指这种关系下人的情感反应的性质。而事物的“表象”之所以可能引起人的非功利知觉及非功利情感,则是由于这个对象事物自身的“存在”即其功利性。同样,这一点也可以用以解释文学的审美性。人们今天所说的非功利性及形式因素,是以作品文本为单位的。以文学自身的构成为着眼点,形式因素即文学语言和艺术技巧等等;内容因素可分为结构性的内容和观念性的内容。前者如主题、题材、形象等等;后者是指对社会生活的表现及思想、观念、情感倾向等等。涉及文学功利性和审美性问题的,主要是后者。基于审美的对象不是事物而是事物的形式这一看法,文学的审美性就体现在语言结构上,而内容因素则因为功利性而排除在外。但是,在对文学审美性加以认定时,是不能把文学文本加以割裂拆分的。在更广阔的层面上说,文学作为一个完整的结构单位,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生活。文学是对社会生活的形象化反映。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文学视为社会生活的符号化表现,社会生活是本体。此时,文学文本的内容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形式。既然文学文本整体的都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表现,也就可以整体的作为形式而成为观照的对象,形成文学文本与人之间的非功利性审美关系。文学文本作为形式因素而被观照的地位使文学文本整体地具有审美性,因而它的各构成因素也都可以具有审美性。因此,不仅文学的形式被作为审美的对象,内容同样被纳入其中。审美性是文学整体的本质属性,文学整体结构中的各个部分都具有文学整体的本质属性即审美性。文学的审美性中不仅有艺术表现形式因素,还可以有功利内容因素。
本文标题:文学的审美性与功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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