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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1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2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简称AS)是指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能产生现金收益的资产加以组合,然后以其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产品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相关法律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一类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主管,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收益权和债权资产,相关法律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具体模式如下图所示: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包括SPV、发起人、服务机构、托管机构、投资人和中介结构。发起人将拟证券化资产打包向特殊目的载体(SPV)真实出售以实现风险隔离。SPV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主体,形式一般包括信托、券商专项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和有限合伙4种。原始债务人证券服务机构资金托管机构发起人(银行/企业)特殊目的载体(SPV)主承销商/承销团投资人(证券持有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中介机构债权债务清偿承销债务认购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支付对价资产转让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风险隔离服务合同资金托管转付本息通知证券登记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证券登记服务证券转让服务代为兑付本息拨付本息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3一、国内资产证券化法规解析(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规建设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特殊目的载体、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是我国首个针对资产证券化而制定的管理办法。以下是2005年4月20日以来陆续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主要相关法规:颁布时间法规名称颁布单位主要相关内容2005-4-20《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央行、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特殊目的载体、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是我国首个针对资产证券化而制定的管理办法。2005-6-13《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央行明确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发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则。2005-6-15《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有关事项公告》央行受托机构在中债登公司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受托机构申请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其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不得认购、买卖其发起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受托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2005-11-7《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对金融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资本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2008-4-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央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42009-5-21《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证监会解释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特点;介绍了前期试点的进展情况;指出下一步试点要严格把握节奏,只选择少量优质项目进行试点,项目选择和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不能以企业不良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要求资产证券化项目必须有外部信用增级措施。《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或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投资者应当为机构投资者;计划管理人可以用自有资金认购受益凭证,计划管理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计划受益凭证总金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专项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计划管理人净资本的15%,计划管理人以自由资金认购专项计划受益凭证的,应当按照认购金额的10%扣减净资本;受益凭证的转让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结算、代为兑付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2012-5-17《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要求基础资产兼顾注重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禁止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应当持有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不得低于最低档次证券的存续期限;发起机构原则上应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前实行双评级制度;稳步扩大资产支持证券机构投资者范围,鼓励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经批准合格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投资,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只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证券发行规模的40%。标志自金融危机以来停滞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52012-8-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2013-3-15《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2013-3-26《上交所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交所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固定收益平台一级交易商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持续双边报价服务;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暂免收费,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比照在固定收益平台转让的公司债券收取经手费。2013-4-2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交所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单笔成交申报数量不低于500份,且转让数量必须为10份的整倍数;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转让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2014-11-20《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会正式由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银监会不再进行逐笔审批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6(二)国内资产证券化形式国内的资产证券化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3种模式,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仍处试点阶段,但发行量最大,发展得也最为成熟。而资产支持票据(ABN)由于资产并不出表,也不与原始权益人隔离,更加类似于由特定资产收益权增信的中票,所以严格来说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以下是3种资产证券化形式的特点及其差异:项目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审批方式人行、银监会审核证监会审核,未来拟采取基金业协会备案制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可分期发行发起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企业原始权益人银行企业企业SPV信托券商专项资管计划,未来将包括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出表基础资产各类信贷、金融租赁资产应收款、信贷、BOT回购、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未来将有负面清单以公共事业收费收益权为主交易场所银行间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证券业协会报价与转让系统银行间累计发行额度2770亿元646亿元144亿元评级要求至少双评级无强制要求公开发行需求双评级登记托管机构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三)信贷资产证券化1、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概览自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渐向常态化发展。目前CLO产品“银监会备案+央行注册”的发行模式基本确立。2012年至今银监会主管的ABS总共发行了95单,发行总额达到3538亿元,其中,2014资产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7证券化产品发展迅速,当年发行了67单,发行额2809亿元。按照基础资产分类来看,证券化产品主要是以CLO(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为主,汽车金融公司发行的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数量也比较大。从发行主体方面来看,政策性银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发行总额最大,共计1181亿元,城商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数量最多,共发行18只产品。图1:历年银监会主管ABS发行量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审批根据银监办1092号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进行逐笔审批。没有进行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向银监会递交相关资格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后才能进行证券化产品报备;而已发行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4年11月20日之后可走备案制流程。备案申请由银监会创新部受理,并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备案。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后即可发行产品,且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否则重新备案。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发行方案进行审查。(1)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人资格条件第一,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二,最近3年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第三,良好的信誉、业绩、公司治理、目标定位和战略规划、对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和程序、专业人员和硬件设施等。(2)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8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附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四)企业资产证券化1、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概览2、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审批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中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9二、国内资产证券化应用案例分析(一)企业资产证券化案例总体情况产品名称成立日期所属行业基础资产规模(亿元)期限(年)专项计划管理人债券信用评级交易场所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2005/8电信
本文标题: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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