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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1第一章--再保险概述解析
再保险任课教师:宋梅云南大学经济学院主要参考教材胡炳志,陈之楚主编:《再保险》(第二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9.11”事件的损失超过1000亿美元,保险赔款约有一半。劳合社、慕尼黑再、瑞士再和伯克希尔·哈撒威保险集团所承担的保险损失分别为29.13亿美元、24.42亿美元、23.16亿美元和22.75亿美元,损失赔付责任最低的ING也达到4.4亿美元。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共有100多家保险公司涉及“9·11”赔款,已知受理赔款金额为250多亿美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2002.09.162004年印度洋海啸:2004年12月26日地震和海啸袭击了东南亚、南亚地区之后,全球保险公司在盘点2004年时还要把损失重重加上一笔。印度洋地震海啸灾难死亡总人数已超过14万。由强地震引发的印度洋大海啸,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就突变成一场巨大的人间悲剧,7个国家遭受侵害,10多万人性命被吞噬,经济损失超过了136亿美元。剧烈的地震和海啸却在全球保险业的赔付表上重重加上了一笔。由于受灾最严重的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印度等国的投保率很低,初步估计,保险公司的损失金额将在50亿美元以下。2004年发生的一系列自然灾害已经使全球保险公司损失了420亿美元,2004年已成为全球保险业迄今为止损失最惨重的一年,这一数字超过了发生“9·11”事件的2001年,而印度洋海啸导致的灾难对保险公司更是雪上加霜。资料来源:《金融时报》2005.01.05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2005年8月底横扫美国墨西哥湾沿岸地区的“卡特里娜”飓风造成了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保险业人士最初估计,“卡特里娜”飓风给保险业造成的损失最高可达250亿美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公司在不断地调高损失估计数。作为美国灾难风险评估行业老大的美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公司,已把保险业面临索赔的估计金额由月初的250亿美元调高至600亿美元,并估计此次风灾给美国经济造成的损失为1250亿美元。全球第三大保险公司汉诺威再保险公司也预测,保险公司将因“卡特里娜”飓风而蒙受600亿美元的损失。如果这些估计变成现实,本次天灾将成为美国保险史上造成损失最严重的一次,超过1992年的“安德鲁”飓风和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带来的损失。“安德鲁”飓风使美国保险业损失达到史无前例的210亿美元,“9·11”事件则将这一纪录刷新为300亿美元。再保险内容第一章再保险概述第二章再保险合同第三章再保险市场第四章比例再保险第五章非比例再保险第六章超额赔款再保险保险费率第七章再保险安排和规划第八章分出业务的经营与管理第九章分入业务经营与管理第十章再保险的数理分析第一章再保险概述再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的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或方式,对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来说,无论规模大小,都需要根据自身的偿付能力和业务结构状况办理再保险。本章主要讲授:——再保险的几个基本概念——再保险的基本分类——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再保险的发展历史——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第一节再保险的定义一、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reinsurance)的定义可以这样叙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定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业务活动。”《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二、有关再保险的概念(一)直接保险、再保险等相关各方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originalinsurer,directinsurer或cedingcompany,即直接保险人,分出人,分保人。接受他方业务分担责任的公司称为Reinsurer或cededcompany,即接受人,分入人。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的关系:责任共担,盈利共享。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或人身事故时,原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再保险人承担责任份额分摊赔款,即所谓责任共担;当再保险人获得盈利的时候,按合同规定应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佣金作为支付给原保险人的报酬或奖励,这种盈余佣金又称为利润手续费(profitcommission),即所谓盈利共享。(二)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三)自留额和分保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自身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对于接受公司而言,这个责任额为接受额.所有的分保额之和就是分保责任限额。自留额与分保额之和并不一定等于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的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也不同。为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各国都通过立法将再保险安排,特别是巨灾风险的处理、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大小等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2009)中有关再保险的条款第102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第二节再保险的基本分类再保险的种类,一般按直接保险划分,因而再保险的险种是很多的。但通常所说的再保险的分类,主要有两种分类标准:一是按分保责任安排方式来划分一是按分保合同安排方式来划分按责任安排方式分类:——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成数再保险,按照保险金额的一个固定比例分配自留额和分保额。溢额再保险,是先将保险金额的一定数额作为自留额,余下的金额作为分保额。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则是前述两种方式的混合运用。——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再保险就是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它是根据一定的条件或约定,分出公司确定一个自负赔款限额,接受公司仅承担超过自负赔款限额后的或部分全部赔款责任。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它是分出公司根据一定的条件确定一个年度自负赔付率,接受公司只承担超过该赔付率以后的部分或全部赔款责任。按照合同安排方式分类——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reinsurance)——合同再保险(Treatyreinsurance)——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opencover)临时再保险就一张保单或一笔保险业务临时安排再保险合同,这就是临时再保险。在安排时需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对方是否接受或接受多少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对于分出公司来说,是否要办理临时分保,可视危险情况来决定。临时再保险的本质在于,对于某一危险,保险人是否要进行再保险,再保险多少完全由本身所承受的风险责任情况以及自留的多少来决定,逐笔与再保险人接洽。另一方面,再保险人是否接受,如何接受,接受多少,可根据危险的性质,本身的承保能力,与原保险人的业务关系等,酌情自行决定。合同再保险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账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经双方签订合同,双方均应遵守。这就是合同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性。预约再保险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就是预约再保险。一般而言,它对于分出公司来说,相当于临时再保险,而对于接受公司来说,相当于合同再保险。这种安排对分出公司没有强制性,业务是否要办理再保险或分出多少,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但对于接受公司来说具有强制性,凡属预约分保范围内的每笔业务不能加以挑剔选择。第三节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分摊损失赔款支付保险费支付分保费签订保险合同签订分保合同直接保险再保险投保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主体不同2、保险标的不同3、合同性质不同相对于原保险,再保险有几个显著特征:其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其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其三,再保险的责任性(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同保险图示共同签订保险合同向各公司交保费被保险人保额10万损失5万甲保险公司保额4万元赔付2万元乙保险公司保额4万元赔付2万元丙保险公司保额2万元赔付1万元再保险的图示支付保费支付分保费支付转分保费签订保险合同签订再签订转保险合同分保合同发生损失时,只向甲公司索赔投保人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从上面的图例可以看出他们的差别:——首先,就风险分散方式而言,共同保险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而再保险是第二次分散;另一方面,共同保险对风险的分散是横向的,而再保险对风险的分散是纵向的。——其次,就保险公司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在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各共同并立的保险公司是直接关系,而在再保险中,投保人仅与一个保险公司有直接关系,其他保险公司随后与这一保险公司成一列纵队的关系。第四节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一、再保险的产生(一)海上再保险同保险的产生一样,再保险也萌芽于海上保险。14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相继成为海上贸易的中心,海上保险已在此产生和发展起来。1370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GustavCruciger)首次将自己承保的一笔自意大利的热那亚(Genoa)到荷兰的斯卢丝(Sluys)的海上航程保险业务中风险较大的一段航程保险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可以说是再保险的雏形,其当时用拉丁文写的协议书被视为世界上第一个再保险协议。到了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世界贸易中心从地中海一带转移到大西洋沿岸,保险和再保险也随之由意大利传至欧洲大陆,并得到一定的发展。(二)火灾再保险世界上第一张火灾再保险单是纽约雄鹰火灾保险公司(EagleFireInsuranceCompany)与联合保险公司(UnionInsuranceCompany)于1813年签订的,承保联合保险公司全部火灾分保业务。(三)人寿再保险世界上第一份人寿分保契约大约在1844年签订于英国。二、再保险的发展(一)从临时再保险到合同再保险(二)专业再保险公司的产生1846年世界上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TheCologneReinsuranceCompany)在德国成立,随后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Reinsurancecompany)、美国再保险公司(RrassuranceCompanyofAmerica)、英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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