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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上市公司破产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姓名:牟向荣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企业管理指导教师:徐向艺20070320上市公司破产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作者:牟向荣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冯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研究2004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中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件不断涌现,引发了人们对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委托代理问题的关注。而纵观现有的相关研究,多偏重于从问题的某一角度展开,总体上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鉴于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及相关法律保护的不足,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将比其他国家更加复杂。因此,对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事实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企业股权不是高度分散而是相当集中的,则因“两权分离”而引发的代理问题的重心就会由经理层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向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治理是外部投资者藉以防止权利被内部人“掠夺”的一套机制,其完善程度决定了对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进行制约的有效性。而鉴于股权结构与法律保护对公司治理运作效率的决定性作用,我们认为,上述两者是影响公司控股股东行为的根本制度因素。这实际上为如何解决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提供了着眼点。具体到中国的资本市场,我们发现,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掠夺”是最为严重的代理问题,与此同时,以股权结构与法律保护为基点,对我国控股股东侵占能力和侵占动机的考察,也同样证明:我国当前的核心代理问题存在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最后,本文分别基于公司治理的微观层面和外部机制视角,即从股权结构优化和法律保护完善两方面出发,对如何解决我国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融合了财务学、经济学及法学的相关知识,力图在以下的方面有所创新:(1)按照伯利—米恩斯命题下所有者与管理者间代理问题的研究模式,详尽地分析了股权集中下的公司核心代理问题: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2)将LLSV模型中的影响因素扩展到所有公司治理机制,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了公司治理机制与控股股东行为间的制约关系,并提出:股权结构和法律保护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代理问题的关键制度因素。2.期刊论文许辉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探讨-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9)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控股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是通过直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进而间接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既然控股股东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利益也与公司利益紧密相关,因而,这种侵占行为也必然会给自己造成损失.那么,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进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又是什么?本文试图就控股股东的侵占动机、强烈程度进行量的度量、分析,提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建议.3.学位论文刘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探析2006在我国,股权集中度相当高,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许多生产经营方面的联系和非生产性经济往来,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导致控股股东通过利益输送行为(如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占用资金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随着公司治理、财务理论的不断发展,“大股东行为方式及其后果”正成为国际上的研究热点。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也为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文章在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理论和案例分析系统剖析了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行文中先对利益输送的概念从输入及输出两个角度进行界定,把利益输送分为输入型利益输送和输出型利益输送,并指出输入型利益输送与输出型利益输送其利益输送方向相反,是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从表面上看,其目的是人为提高公司短期收益,以保住其再融资资格,其实质是,输入型利益输送最终通过更大规模的侵占使控股股东得到回报。同时文章也概括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的现状,指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普遍存在于国内及国外,控股股东往往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及控制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实现将利益从上市公司转移至控股股东的目的;并通过对利益输送行为的国内外的案例的研究,论述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将降低上市公司的质量,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及妨碍资本市场健康的发展。接着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进行理论分析,指出所有股东基于信任将公司的控制权交给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应对中小股东承担诚信义务,不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分析,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目标函数并不完全一致,在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时,控股股东往往为谋求控制权私人利益最大,不惜通过利益输送行为把上市公司利益转移到他们自己手里,他们的行为往往最终牺牲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接着,文章阐述了利益输送行为产生的主要动因为粉饰上市公司报表、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及创造股权融资的条件。最后,将理论联系实际,提出了制约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的建议与措施:一是加强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与监管力度;二是完善股权融资的制度;三是优化股权结构;四是完善与中小股东相关的法律制度;五是建立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的规范体系;六是对控股股东进行补偿激励。其中,法律完善方面,除了确立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之外,进行机制创新,引入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以及完善信息披露与股东诉讼制度也是至关重要的。股权结构优化的目标包括实现股权制衡和解决股权分置,从而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为基点,实现全流通成为关键。并指出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监督服务,但没有得到完全的相应的成本补偿,为补偿其监督成本,控股股东只有采取包括利益输送行为等其他手段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基于上述理由,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上市公司利益,就应对与公司利害密切相关的控股股东提供相应补偿。论文融合了财务学、经济学及法学的相关知识,力图在以下的方面有所创新:(1)对利益输送的概念从输入及输出两个角度进行全面的界定,把利益输送分为输入型利益输送和输出型利益输送,指出输入型利益输送最终通过更大规模的侵占使控股股东得到回报;(2)对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产生的动因及机理进行了详细的理论分析,详细分析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基于信义义务的委托代理关系,指出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产生的机理是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3)从多个角度对如何解决我国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股权结构的优化,法律的完善及对控股股东的补偿激励。4.学位论文王军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分析2007传统委托代理理论以股权高度分散的美、英等国上市公司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关注经理层与全体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然而,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大量证据同时表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当集中,存在着控股股东。由于股权集中在控股股东手中,控股股东有足够的权力控制上市公司,并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各种决策来为其谋取私利。这说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并非是均齐的,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也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产生的基本条件是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后,控制权通常大于现金流量权,控股股东可以以较小的成本达到控制公司重大决策的目的。控股股东将转移上市公司资源的收益独享,却将这种侵害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外部化给所有股东承担。控股股东分离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主要有三种方式: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结构和二元股份结构。控股股东的代理成本主要表现为投资决策、企业规模及控制权转移等方面的非效率性,最终造成企业价值的损失。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对股权代理成本有显著影响,大股东控股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呈明显相关关系,特别是净资产收益率与大股东控股比例有明显U型相关关系,法人股的治理效率要明显好于国有股。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是政府或法人机构,而民营上市公司基本都控制在个人和家族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制约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代理问题相当严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主要方式具体表现为:股权资产置换和控股权转移;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操纵股价等等。 股权分置是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不断受到控股股东侵害的制度基础。治理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继续深化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保护中小股东的法律法规和“辨方举证”原则;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加强舆论监督等。5.期刊论文梅继霞.李伟.MEIJi-xia.LIWei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关系的博弈分析-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9(4)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控股股东滥用股权严重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深刻分析控股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文从中小股东是否转让股票和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的监督二个方面,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博弈分析.6.学位论文向红梅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2008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一个国际性问题,20世纪70年代前后,西方国家就已经开始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有关制度和机构建设。中小股东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的投资信心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十多年来,我国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出现了人量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障碍了我国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的发展。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为基础,结合微观经济学中的边际成本、边际收益、博弈论和计量经济模型,主要研究了三个问题:中小股东受侵害现象存在的必然性、中小股东监督行为和控股股东侵害行为分析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而提出中小股尔权益保护的政策及建议。1、主要内容(1)绪论。(2)中小股东权益研究的理论基础及文献回顾,包括股东地位、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理论、关系契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的文献回顾,为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象存在的必然性提供理论基础和分析依据。(3)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实分析,涉及了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及危害。(4)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经济行为分析,从实施经济行为的两大主体——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对受侵害现象进行系统的博弈论和数理分析,探讨了影响中小股东监督行为及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因素,揭示了中小股东受侵害的内在原因。(5)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实证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将股权集中度、公司价值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纳入同一个体系,以我国沪深两市2004年~2006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多元线性回归进行实证分析,反映出我国中小股东所处的市场环境,揭示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因素。(6)完善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对策。(7)研究的缺陷与展望。2、基本结论(1)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制度背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严重受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已经由公司管理层转为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给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及全社会带来巨大影响。(2)本文从中小股东及控股股东两个行为主体对中小股东受侵害现象进行分析。一方面,由于股东监督“智猪博弈”的支付矩阵及监督成本的存在,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即(监督,不监督),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常常出现“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控股股东在实施经济行为时,如果控股股东侵害收益大于成本、中小股东监督成本大于收益时,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即(侵害,不监督),同时由于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相分离,控股股东倾向于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获取私有收益,有力解释了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行为。(3)本文选取沪深两市2004年~2006年3535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破产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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