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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二胎时代,女教师怀孕必须排队2020/4/2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一)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二)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三)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1、四期保护不落实。2、妇科检查工作得不到落实,不能早检查早发现及时治疗。3、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检查不到位。4、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场地严重不足。5、社会保险缺失,企业生育保险参保率低。6、由于《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四)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呼声强烈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意义二、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意义(一)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二)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三)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四)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第一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一、特殊的生殖特征二、特殊的生理特征三、社会学意义1985年世界卫生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劳动妇女职业卫生专家委员会会议,强调对妇女应该特别注意劳动保护。一、特殊的生殖特征1、受伤的卵细胞不能复制2女职工在生理变化期会提高对某些有害因素的敏感性3、胚胎及胎儿对有害因素比成人敏感4、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新生儿的影响一般发生在两个时期,孕期接触和产后接触。二、特殊的生理特征1、外形和骨骼二、特殊的生理特征2、血液及循环机能总血量男性高于女性女性心率比男性快二、特殊的生理特征3、呼吸机能女性的呼吸方式以胸式呼吸为主,以肋骨和胸骨活动为主男性是呼吸方式以腹式呼吸为主,以膈肌运动为主二、特殊的生理特征4、肌肉和皮下脂肪男性肌肉发达,坚实有力,肌肉重量大约占体重的40%一50%,而女性大约占体重的32%一39%。二、特殊的生理特征5、作业能力的性别差异30岁以后,男女肌力都下降,女性下降更快。50岁的时候,女性肌力是男性的50%。二、特殊的生理特征结论:存在差异不可怕,关键是只要通过锻炼和练习就可以提高作业能力。经过锻炼,女工中90%的人可以接受25磅,11.34公斤男工中90%的人可以接受34磅,15.4224公斤女工中50%可以接受34磅家庭妇女中仅10%可以接受26磅1磅=0.4536千克第二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一、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二、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三、避免和防止女职工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四、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五、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设,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准备坚实的物质基础二、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职业因素是指人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职业特点所接触的工作环境及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对劳动者机体的机能状态和健康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因素称为职业因素。职业因素对女性肌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对男女两性都有影响的二是对女性影响大于男性的三是对女性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对母性机能影响最大的有五种: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及苯的化合物、镉、噪声。15铅及铅的化合物2020/4/24案例1:女工铅中毒女工对铅较敏感,特别是孕妇和哺乳期,可引起不育、流产、早产、死胎及婴儿铅中毒。男工接触铅过量也会导致不孕不育。铅对儿童的影响主要是发育迟缓。17案例2:水俣病汞及汞的化合物汞最常见的就是水银温度计,汞和汞的化合物应用极为广泛。化妆品里含有汞,汞矿的开采、仪器仪表制造、杀虫剂、防腐剂等等作业场所都有接触汞的机会,主要通过皮肤、呼吸道、消化道进入人体。噪声2020/4/24噪声0dB是人刚能听到的最微弱的的声音;30-40dB是较为理想的安静环境;70dB会干扰谈话,影响工作效率;长期生活在90dB以上的噪音环境中,听力会受到严重影响并产生神经衰弱、头疼、高血压等疾病;如果突然暴露在高达150dB的噪音环境中,鼓膜会破裂出血,双耳完全失去听力。噪声作业分级Ⅰ85≤dB90轻度危害Ⅱ90dB94中度危害Ⅲ95dB100重度危害ⅣdB≥100极重危害2020/4/24电脑辐射日本电脑劳动与保健调查委员会1995年曾对250名怀孕的电脑操做人员进行调查,其中18人患妊娠中毒症,35人流产,97人出现死胎,发生率60%。湖北省对邮电储汇系统电脑操作员进行调查发现,接触期间怀孕8人10次,出现异常妊娠4人6次,发生率达60%。上海等著名医院的专家发现两位妇女长期接触使用电脑,结果双双产下畸胎。无独有偶,大连妇幼保健医院出现4例孕妇产下青蛙畸形儿,她们都没有家属病史,夫妇都没有服药之嫌,但共同点是他们都是电脑使用者。世界卫生组织在有关电脑屏幕与工人健康问题的最新修正意见中指出孕妇每周使用20小时以上的计算机,其流产率增加80%,同时也增加畸形儿发生率。专家指出:发育中的胎儿特别是怀孕初期3个月,胎儿的器官正在形成期,电磁辐射将会引起胚胎死亡、器官发生畸形、损伤中枢神经系统等一系列的严重后果。计算机操作人员血管病发病率高出非专业人员2.8倍。不良工作体位对女职工健康的影响长时间立位作业时,由于重力引起的流体静力学作用,影响静脉血回流,下半身血流瘀滞,故痛经的患病率较高。且下肢易出现水肿,工作后下腿围增加者较普遍,较坐位作业者及男性的腿围变化明显。长期立位作业时,扁平足及下肢静脉曲张的发病率增高,子宫低位的频率亦增加。不良工作体位对女职工健康的影响长期坐位工作也影响下肢静脉血回流,易使盆部器官充血,易发生痛经及使盆腔炎症加剧。此外,长期坐位工作使盆底组织肌肉缺乏锻炼,松弛无力,易罹产伤。预防保健措施1、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增加工间休息。休息时应采取积极的活动的休息方式、如做工间操等,以促进血液循环。尤其是长时间坐位工作时,更为必要。2、工作后洗热水澡,促进血液循环,改善下肢淤血状态。3、睡眠时应将小腿适当抬高。4、对孕妇,应缩短其立位时间,增加工间休息,休息时最好能进行短时间侧卧,或将小腿抬高。5、立位作业,工作时不宜穿高跟鞋。三、避免和防止女职工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1、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有发生恶性意外事故危险的作业和单一体位作业的劳动。(1)重体力劳动(2)单一体位作业2、有毒有害工种四、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是指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解释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立法目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适用范围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新规定明确禁止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规定了用人单位未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遇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是减少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为什么女职工不能从事强度比较高的体力劳动?什么是体力劳动强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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