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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一)基本要求: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就读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认定,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2.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二)机构与职责1.认定机构(1)认定机构包括校级认定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2)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3)年级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4)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5)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2.主要职责(1)校级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2)年级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3)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本文标题: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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