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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经济一体化与关税同盟理论第一节经济一体化的形式第二节关税同盟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经济出现两个重大发展趋势:一: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推动下,多边贸易自由化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与深化;二:以优惠性的贸易协议或安排为宗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regionaleconomicintegration)发展势头迅猛。两相比较,区域经济一体化往往可以更快地实现局部的自由贸易,但这种作法与多边贸易自由化不同之处是具有歧视性或排他性。第一节经济一体化的形式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所建立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有五种形式:一、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二、关税同盟(CustomsUnion)三、共同市场(CommonMarket)四、经济联盟(EconomicUnion)五、完全的经济一体化(经济-政治联盟)(Perfectlyeconomicintegration)一、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自由贸易区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行政上独立的经济体之间通过达成协议,相互取消进口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而形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特征一:自由贸易区的参加者之间相互取消了商品贸易的障碍,成员经济体内的厂商可以将商品自由地输出和输入,真正实现了商品的自由贸易。但是它严格地将这种贸易待遇限制在参加国或成员国之间。特征二:各成员经济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并不妨碍各成员经济体针对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第三国)采取其他的贸易政策。因此自由贸易区成员经济体之间没有共同的对外关税。导致的问题:来自非成员国的产品从对外关税较低的成员国进入自由贸易区市场后,再进入关税水平较高的成员国,从而造成高关税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失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通常采取“原产地原则”。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只有产自成员经济体内的商品才享有自由贸易,或免进口税的待遇。原产地产品是指,成品价值的50%以上是在自由贸易区内各成员国生产的产品。有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对某些敏感产品的原产地规定更加严格,要求产品价值的60%,甚至75%以上产自成员国时才符合原产地产品的规定。自由贸易区最典型的例子是1960年由英国、奥地利、丹麦、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芬兰在1961年也加入了该协定)等国倡导建立的欧洲自由贸易协定(EFTA)。另一个典型例子是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在1993年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2002年11月4日,我国总理朱镕基倡导十年内形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也属于此列。案例1:《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AmericaFreeTradeAgreement(NAFTA)1989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经过14个月的谈判,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签署了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4年1月1日,该协定正式生效。协定决定自生效之日起在15年内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实施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以形成一个拥有3.6亿消费者,每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6万亿美元的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集团。该协定的总则规定,除墨西哥的石油业、加拿大的文化产业以及美国的航空与无线电通讯外,取消绝大多数产业部门的投资限制。对白领工人的流动将予放宽,但移民仍将受到限制。协定规定由执行规定而产生的争执,将交付由独立促裁员组成的专门小组解决;如果大量进口损害一国国内的工业,将允许该国重新征收一定的关税。10年后,美国和加拿大、墨西哥的外贸额由1420亿美元上升到了2630亿美元。美国政府认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定使美国贸易额增加,并带动美消费指数上升,员工的工资得以增加。三国的贸易总额10年内翻了一倍,而美国员工的年均工资也上涨了930美元。不过,也有反对的声音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使美国成千上万人失业,美国贸易赤字增加。美国经济政策研究所的一项研究表明,自1993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签署以来,美国与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贸易逆差上升,导致美国879,280个工作岗位迁移墨西哥和加拿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向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特殊保障措施,刺激投资者对墨西哥和加拿大进行直接投资。该协定便利了美国工厂迁移加拿大和墨西哥,且大多数外移的工作都是制造业的高薪职位。北美贸易协定近期还将吸收4个新成员,即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这四国目前正在与美方进行最后的谈判。案例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10国领导人在柬埔寨金边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称CAFTA。这是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国内生产总值近2万亿美元、贸易总额达1.2万亿美元的经济区域。按照《协议》,中国、东盟双方逐步降低关税。到2010年,中国将首先与其中6国,即东盟老成员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由贸易区,实现零关税。至2015年又与另4国,即东盟新成员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建成自由贸易区,实现零关税。2003年10月1日,中泰两国首先启动果蔬“零关税”。案例3: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胡锦涛主席与拉戈斯总统于2004年11月18日共同宣布启动后,中智双方就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技术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争端解决、合作等问题等进行了5轮磋商并达成一致,两国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进程。其中,占两国税目总数97%的产品将于10年内分阶段降为零关税。从2006年10月1日起,智利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5891种产品的关税,我国对原产于智利的2806种产品的关税也降为零。另外,我对原产于智利的1947种产品的关税将自2007年1月1日起降为零。双方立即实行零关税的产品主要涉及农产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双方其他产品的关税将分别在5年和10年内降为零(双方降税的详细情况可查阅)。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4年,中智双边贸易额为54亿美元,2005年商品贸易总额为71.34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智利出口21.5亿美元,自智利进口49.84亿美元。中国是智利的第三大出口国和第四大进口国,也是智利在全球的第二大贸易伙伴,而智利是中国进口铜的主要来源地,在中国来自智利的进口额中,有超过30%是由铜创造的。该协定是继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之后中国对外签署的第二个自贸协定,也是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中智两国的产业结构和进出口商品结构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中国对智利出口的产品主要为机电、轻纺、塑料制品、家电等,从智利进口的产品主要为铜、纸浆、铁矿砂、葡萄酒、鱼粉和水果等。此外,两国在服务贸易和投资等领域也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案例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在胡锦涛主席和穆沙拉夫总统的见证下,2006年11月24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两国将分两个阶段对全部货物产品实施降税。第一阶段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其中36%的产品关税将在3年内降至零。中方降税产品主要包括畜产品、水产品、蔬菜、矿产品、纺织品等,巴方降税产品主要包括牛羊肉、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第二阶段从协定生效第六年开始,双方将在对以往情况进行审评的基础上,对各自产品进一步实施降税,目标是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在照顾双方各自关注的基础上,使各自零关税产品占税号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中巴自由贸易协定是继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之后中国对外签署的第三个自贸协定。二、关税同盟(CustomsUnion)关税同盟是指,在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所有成员统一对非成员国的进口关税或其他贸易政策措施。因此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不同之处是成员国在相互取消进口关税的同时,设立共同对外关税,成员之间的产品流动无须再附加原产地证明。特征:内部商品可以自由流通,对外设立共同的关税。即将关税的制定权让渡给了经济一体化组织。三、共同市场(CommonMarket)共同市场是指,各成员国之间不仅实现了自由贸易、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而且还实现了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可以说共同市场是比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更高一级的经济一体化形式。特征:内部商品可以自由流通,对外设立共同的关税,且实现了内部资本、劳动力和服务的自由流动。需要成员国让渡多方面的权力,如进口关税的制定权,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国内间接税率的调整权,干预资本流动权等。四、经济联盟(EconomicUnion)经济联盟是指,不但成员国之间废除贸易壁垒,统一对外贸易政策,允许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在协调的基础上,各成员国采取统一的经济政策。特征:在实现了共同市场目标的基础上,各成员国采取统一的经济政策。需要成员国不仅让渡建立共同市场所需让渡的权力,更要让渡使用宏观经济政策干预本国经济运行的权力。案例5:欧盟简史1965年4月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六国签署了布鲁塞尔条约,宣布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等三个机构合并为一体,统称欧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Y,简称EC)。迄今,欧洲共同体先后经历了五次扩大:(1)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2)1981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10个成员;(3)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4)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召开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马约》经各成员国批准后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联盟(简称“欧盟”,英文为EUROPEANUNION,缩略为EU)正式成立。1995年12月11日,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盟,使欧洲联盟扩展至15国。(5)2002年12月13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欧盟首脑会议决定结束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等10个候选国的谈判,10国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成为欧盟成员。欧盟从此拥有25个成员国。【成员】25国【人口】4.45亿【面积】397.3万平方公里【国内生产总值】10.4万亿美元(2003年,15国)【总部】比利时布鲁塞尔【盟旗】蓝底上12颗金色五星构成的圆环【盟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欢乐颂》的主旋律【轮值主席国】意大利(2003年下半年)、爱尔兰(2004年上半年)、荷兰(2004年下半年)、卢森堡(2005年上半年)、英国(2005年下半年)【三驾马车】由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欧盟机构代表(理事会+委员会)组成【欧盟委员会主席】葡萄牙总理若泽·曼努埃尔·杜朗·巴罗佐五、完全的经济一体化(PerfectlyEconomicIntegration)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是指,成员国在实现了经济联盟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协调、乃至统一的经济一体化形式。如果说其他四种形态是经济一体化过程的中间阶段的话,那么完全的经济一体化就是经济一体化的最终阶段。完全的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是,就其过程而言是逐步实现经济及其他方面制度的一体化。从结果上看,它是类似于一个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就完全经济一体化的形式看,主要有两种,一是邦联制,其特点是,各成员国的权利大于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利。二是联邦制,其特点是,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利大于各成员国的权利。联邦制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类似于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总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完全的经济一体化(经济-政治联盟)是处在不同此次上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根据让渡国家主权程度的不同,从低级向高级排列,但并不存在低级向高级升级的必然性。各成员国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决定,关键是各成员
本文标题:经济一体化与关税同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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