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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4009年万国法条串讲班史越商经知授课提纲
法条串讲阶段资料联系电话:010-51622827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网址:年商经知识产权法授课提纲史越上篇商法之一公司法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三独”(财产独、人格独、责任独)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二)公司担保1、担保对象:无限制。2、担保决策:(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担保限额: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二.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一)公司资本1、公司注册资本的涵义(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3)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股东出资(1)出资限额①最低限额:3万(普通有限公司)——10万(一人公司)——500万(股份公司)——3000万(上市公司)。②首次出资额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20%≥最低限额。B.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F85):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出资内容①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②非货币出资的认定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③不允许出资的内容: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④货币出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3)出资期限(F26、59、81):①分期缴纳:一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首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法律例外规定除外。②一次缴清的情况: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3、资本变动法条串讲阶段资料联系电话:010-51622827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网址: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②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③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178):A.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B.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C.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D.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E.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4、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5种必考难点)第1种情况:不出资或出资不足(注意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不同)①有限公司:不出资或出资不足——补足+违约。·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F28②股份公司A.公司成立之前:违约·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要求补足)·按规定出资是指: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F84B.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违约+补足+连带(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F94第2种情况:虚假出资——补足+连带责任①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F31②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F94③注意——此时不存在违约责任。因为虚假出资的前提是已经完成了出资,不管实际上如何虚假,形式上已经完成登记,公司已经成立,所以出资人之间不再负有基于设立公司的合同所产生的出资义务。这一点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一样的。*模拟题(单):王某和刘某准备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出资40万,刘某出资价值60万的机器设备。公司设立登记后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刘某的机器设备价值只有30万元。则以下关于王某和刘某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股东达成设立公司合意时B.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时C.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时D、刘某补缴出资并获得公司登记机关确认时*以下三种为常考难点第3种情况:抽逃出资——追回+在抽逃资金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串讲阶段资料联系电话:010-51622827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网址:·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例题:比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万设立一个有限公司,甲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即暗中将20万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其后公司经营不善,负债80万。则(1)乙丙在各自出资范围内、以公司的现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2)而对于甲来说,首先应当将甲的20万出资追回,然后甲再另行以20万的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4种情况:股东间替代出资的法律责任①股东间替代(垫付、代缴等等)出资的,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都由“被替代人”承担,股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②权利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0万、30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甲的出资额度仍然是70万,甲代出的30万构成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③责任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0万、30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后发现甲代出的30万汽车仅仅价值10万,则因甲的虚假出资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即欠缴20万的责任由乙承担。此时,甲乙在10万范围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0万欠缴资本由乙补缴,甲承担连带责任。*真题05/03/23(单)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的房屋评估为60万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A应由刘补交20万,张、关承担连带责任B应由张补交20万,刘、关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关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张承担连带责任第5种情况:出资责任与公司对外偿债的资产范围①股东都完成出资的,公司偿债范围为公司资产现状;②股东没有完成出资的,公司偿债范围为资产现状+未出资额。(二)股东权利及其保护1、收益分配权、优先认购权、参与管理权2、知情权:①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复制权:章程、三会决议、财会报告。和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公司可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拒绝,股东则可向法院请求);②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三会决议、财会报告。3、股东诉权(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注意起诉名义、两大公司的不同)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a.拒绝提起诉讼,或者b.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c.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依照前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法条串讲阶段资料联系电话:010-51622827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网址: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3)股东撤销决议诉讼A.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B.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只有这一种诉权可能引发股东担保)(4)其他诉权:司法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股权回购请求之诉、会计帐簿查阅请求之诉、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1.(消极)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F147)(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F148、149、150)(1)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公司合并、分立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F173)(1)吸收合并:A+B=A;(2)新设合并:A+B=C;(3)派生分立(存续分立):A=A+B;(4)新设分立:A=B+C;2.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F174、176)(1)公司合并,应当①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②股东(大)会决议,③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④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⑤办理登记。(2)公司分立:①由股东会决议,②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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