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玉屏天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地区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路三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杨九鼎,公司总经理。因余海琴、蓝雅馨、蓝昱民、蓝自治、韦美兰诉我单位交通肇事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书中责任认定问题根据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公交认字[2014]第(死亡)020号认定杨清华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车在夜间雨天路面湿滑的通行条件下,未降低行驶速度,遇对向来车会车时,导致车辆发生侧滑甩尾,贵DC3226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越过道路中心分界线碰撞正在实施会车的桂MA6875号轿车,造成轿车驾驶员蓝建春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清华驾车夜间行驶以及在雨天路滑的通行条件下行驶时未降低车速,且会车时违反交通标线是引发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对于大部分的事故认定事实都不存在异议,但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的,在本起事故中杨清华驾驶的货车在陌生的路段行驶,加之夜黑下雨,视线模糊,对于相关减速标识未能看清,杨清华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也是囿于现实条件的限制,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杨清华当时的车速是多少,超出了限速多少公里,以及车速对于车辆甩尾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事故认定书中都未具体说明,在雨天汽车侧滑甩尾现象时有发生,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路面湿滑,跟车辆的车速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并非是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杨未降低车速是否就是导致侧滑的必然原因,提请法院注意。另外蓝建春驾驶的车辆在会车时也没有降低车速,在事故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二、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费用问题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费用,答辩人存在很多的异议:(一)死亡赔偿金问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希望法院根据2013年统计标准进行核算。(二)对于医疗费问题本案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关于医疗费用发票的原始凭证,而只是医院开出的发票,答辩人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提请法院根据详细的医疗收费凭证来判定医药费。(三)关于蓝建春与护理人员误工费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误工费的评定需要被答辩人举证证明,但是被答辩人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因此,提请法院不予支持。(四)关于蓝自治、韦美兰生活费问题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蓝自治、韦美兰都是1936年生已经超过七十五周岁,应该按五年计算而不是十年计算。针对住院伙食费答辩人没有太大的意见,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答辩人认为要求的费用过高,恳请法院予以减少。三、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在本案中杨清华驾驶的车辆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行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被答辩人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给被答辩人。此致金城区人民法院答辩人:玉屏天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九鼎时间:2014年9月20号
本文标题:答辩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04629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