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稀土案败诉对中国稀土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最近两天,国内外媒体不断报道,中国稀土案败诉,尤其是西方媒体大声欢呼:这是美、欧、日在对中国的稀土案中取得的重大胜利。因为在2014年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对稀土、钨、钼相关产品采取的出口关税、配额管理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定。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表示:“裁决表明,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从全球市场囤积稀土,而让其他WTO成员国付出代价。”美国贸易代表弗罗曼说,美国制造商为同样的稀土支付的价格比中国竞争对手高出3倍,“裁决将意味着美国制造业企业和工人将能够公平竞争了”。这意味着,中国稀土案初裁败诉了,未来还有几个月的时间可以申诉。但是笔者认为,此案胜诉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有奇迹发生。那么,为什么美日欧如此看重稀土?为什么中国是稀土大国,却没有掌握话语权,以致在这次案件中败诉?现在大家都清楚,稀土不仅是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而且具有重要的科技和军事战略意义,它是发展高新技术不可缺少的战略性资源,是从智能手机到导弹制导都离不开的“工业维生素”。由此可见,美日欧如此重视稀土不是空穴来风。近年来,日本在购得大量稀土后,并不急于使用,而是将之存于海底,以应对未来能源之所需。美国是仅次于中国的第二大稀土资源国,但是美国储而不采,采取只探不采的策略。据统计,美国稀土储量为1300万吨,占世界稀土储量的13%,而产量为零,所需稀土资源主要从中国进口。过去多年,中国以仅占全球总储量23%的稀土储备向世界供应了95%的稀土产量,不仅价格低得犹如“黄金卖了土豆价”,而且由于开采技术含量低,盲目开采,以致造成国内巨大的环境成本。当中国意识到问题严重开始限制稀土出口时,美日欧却极为不满,寻找大量证据来起诉中国,最后如其所愿,使得中国在稀土案中败诉了。应该说,中国在稀土案件中败诉输得很窝囊,输得很不心甘。一方面,确实美日欧主导世界贸易谈判,对其有利;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让人家抓住了把柄。那么,这场官司中国到底输在哪里呢?或者说,中国稀土案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我们暂且憋开国外不公平的因素,从国内找找原因,大体上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没有从源头上实行有效管控。我国在2009年出台稀土出口限制政策,理由是稀土是国家战略性资源,而且开采环境污染大,限制出口。由于采取限制措施,2011年导致全球稀土价格飙升,部分稀土价格涨幅一度高达500%。在国内,很长一段时期由于稀土经营主体过多,造成供过于求的局面,厂家之间不得不低价竞销而无法掌握定价权,出现国内国外两个价,国外价格高于国内,形成了所谓的倾销行为。但是实际上,大量利润却拱手让给别人,结果是境外资本家得了好处还卖乖。第二,地方政策追求GDP业绩,采取“有水快流”的措施。由于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主要以GDP的高低来衡量,而且是年年考核,使得地方政府只能采取“有水快流”的措施,不考虑环境污染成本和治理成本。稀土资源比较容易开采,又能够赚钱,无疑成为“有水快流”的牺牲品。第三,国内外生产和供给不一致。虽然后来中国整合了稀土资源厂家,减少了乱开采现象,限制了出口,但是产量并没有实质性减少,国内稀土产品生产较多,在国内供给也较多,而出口较少。问题是,有些国内厂家以国内价格购买稀土产品之后,转手高价在国际市场销售。所以给国外造成错觉,中国限制出口只是针对美日欧等外国资本,是不公平的、隐性贸易。这也是败诉的原因之一。第四,中国缺少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和谈判的高级人才。如果中国能够熟悉WTO等一系列国际贸易规则,精通外语和谈判技巧,那么我们也可以少遭遇这种败诉无奈!印度也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还比中国落后,可是印度所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比中国少得多,而且败诉也比中国少。为什么?印度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和谈判的高级人才比中国多得多。中国政府重视技术人才没有错,但是对经济管理人才尤其是国际贸易高级人才却不够重视。在这一方面,我们有必要向印度学习。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高级经济管理人才比一个院士的作用要大得多。为了避免遭遇国际贸易摩擦给中国带来的重大损害,必须加强学习,培养更多的高级经济管理人才尤其是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和谈判的高级人才,这样或许在国际谈判中不至于无知和被动;改变或取消目前的政绩考评机制,构建绿色环保的长效考评机制;加大稀土资源的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严格限制国内稀土的生产和消费,必须保证国内稀土生产与国外的出口标准一致,避免给别人授之以柄。持续几年的稀土纠纷案以中方败诉落下帷幕,但其带来的深远影响却远没有结束.为何我国会在占据绝对市场的稀土市场落得败诉,为何我国会频繁被国际资本围攻,在国际贸易市场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以中国稀土败诉为视角,首先阐明稀土所具有的重要战略价值及目前我国稀土出口的现状,通过分析中方稀土败诉的原因来找出目前我国在稀土产业存在的问题及不合理之处.并结合现实,为我国稀土产业的发展提出合理的对策及几点建议.2014年4月,WTO公布在因中国稀土出口规定引发的美日欧对华贸易诉讼中,基本认可美日欧的主张,认定中国违反了2001年加入WTO时的协议承诺,中国对稀土出口的限制违规。这一结论导致中国在战略资源的管理中又陷入不利的局面。本文讨论了该案引起的思考与警示,并从作者个人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建议。十多年来中国已从被动卷入到主动发起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对外贸易中产生的实际问题.按国际通行规则解决外贸争端,必要时修改国内法以适用国际惯例,已成为中国时下的做法.由于受《入世议定书》承诺的制约,在过渡期内中国没有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造成了中国外贸出口际遇的实质不平等,也置中国在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中处于不利地位.切实加强自身理论队伍建设,提高在WTO框架内解决贸易争端的理论水平,丰富实战经验,坚持用国际法原理和原则来改善我国外贸处境,已成时代之亟须.核心提示:作为一种战略性稀缺资源,我国政策的目标是希望缩减稀土出口量,但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却都不符合世贸规则或在世贸规定中找不到依据,败诉也就不难理解。我国应争取时间,尽快建立起符合世贸规则的稀土管理政策,取代出口管制等不符合世贸规则的措施,以达到我国稀土管理政策的目标要求。“稀土案”最终以败诉收尾,这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较为特殊的案例,也是首次宣称基于环境保护的案例。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劳动力价格和原材料要素价格较低,环境和劳工保护等标准较宽松,因此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往往争议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偏低,存在倾销的嫌疑。但“稀土案”中,欧美等国并不“嫌”我国稀土价格偏低,而是希望我国的稀土“倾销”,因为我国稀土资源占世界比例不足40%,出口量却占了国际市场的90%。“稀土案”的进程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日本分别在WTO正式向中国提出了就“稀土、钨、钼等原材料出口管制措施”进行磋商的请求,指出中国对其8位海关税号下超过212种产品实施了超过30种贸易限制措施,这些贸易限制措施包括出口税、出口配额、最低出口价格要求、出口许可要求以及与数量管制实施相关的附加要求和程序。2012年6月27日,美国、欧盟、日本向WTO争端解决委员会(DSB)提出建立专家组的请求,要求将争端交由专家组进行审理。2012年7月23日,DSB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9.1条建立专家组合并审议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案”,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等16个国家和地区作为第三方参与了此案。2014年3月26日,WTO公布了“稀土案”专家组报告,认定中国对于稀土等原材料的出口措施不符合WTO环境例外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裁定中国败诉。“稀土案”败诉的原因与对策作为一种战略性稀缺资源,我国政策的目标是希望缩减稀土出口量,但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却都不符合世贸规则或在世贸规定中找不到依据,败诉也就不难理解。我国稀土资源的现状是无序、低成本甚至非法开采,导致稀土资源以低廉的价格进入生产和加工环节,从而进入国际市场,但生态和环境破坏成本却留在国内。因此,正确引用世贸规则的做法是运用环境保护措施来管理稀土的生产,内化稀土开采的环境成本,使国内的稀土价格不低于或略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运用价格杠杆来减少稀土出口,甚至吸引稀土进口。由于稀土是量少的稀缺资源,我国已经有条件开展政策、规划、开采、提炼加工、产品上市等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从矿产开采的源头进行环境管理。首先从政策层面就应将稀土定位于国内使用,根据国内使用量来分配矿产开采权和开采量。其次从规划层面要统筹区域和行业矿产资源的开采规模、开采时序、开采布局、利益分配、生态恢复和建设费用等,运用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生态补偿等政策工具切实达到上述要求。再次,矿山开采要进行严格的环境监管,合理调节和分配开采利润,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企业、工人、当地政府和居民、自然环境,使稀土产品价格在进入加工和交易环节之前,不过于廉价。虽然他国一般难以挑战一国在生产环节之前的政策措施,但还是应主要运用统一的规划、开采红线和禁区、标准规则、政策要求、公共参与等新治理手段,而少用和慎用生产限额、税费、补贴、政府投入等直接干预企业活动的方法。在稀土资源进入到加工和交易环节后,各种管制措施容易引发世贸组织的争议,因此在稀土加工和交易等环节,可以尝试建立环境友好型的稀土产品认证制度来进行环境管理,例如只有通过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矿山生产的、满足环保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原料产品才允许加工和交易(包括出口),而没有认证或非法开采的稀土要没收等。当然,如果我国实行了环境友好型的稀土产品认证制度,也可能引发他国争议我国严格的稀土环境措施,“争议”国际市场的稀土难以进入中国市场。而这种争议,却是我国欢迎的,因为作为稀缺的战略资源,各国都希望能通过较低的价格进口和存储稀土。总之,对于稀土管理的长期政策是应从生产端入手,通过严格环境标准,建立适宜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稀土价格,将更多的利益留给国内,使我国稀土出口的吸引力降低甚至丧失。而从短期来看,我国还可以在“稀土案”中继续争辩,而且因为世贸组织的“一事一议”规则,即使这次“稀土案”失败,也不代表我国的稀土政策就受制于他国。因此,我国应争取时间,尽快建立起符合世贸规则的稀土管理政策(特别是环保政策),取代出口管制等不符合世贸规则的措施,以达到我国稀土管理政策的目标要求。2012年3月15日,中国收到美国、欧盟、日本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问题的磋商请求,被称为“美国诉中国稀土案”。2012年3月15日,中国收到美国、欧盟、日本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问题的磋商请求。此次诉讼涉及的稀土、钨、钼均为稀有资源,在冶金、机械、化工、航天等领域应用广泛,属于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但是由于稀土生产、加工过程对生态环境影饷巨大,均被中国列为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日内瓦时间2014年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专家组报告。历时两年,美国、日本、欧盟针对中国的稀土贸易诉讼案初步裁决中国败诉,商务部26日晚间确认了这一消息。2014年04月17日,在商务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中国决定就“中国稀土出口政策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交叉上诉。稀土败诉中国怎么应对:稀土中国如何应对国际规则日前,世界贸易组织初步裁定稀土贸易案中国违规。这意味着,中国将不能采用配额的方式对出口稀土的企业进行限制。记者彭科峰见习记者姜天海对于中国稀土行业来说,该来的还是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日前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专家组报告,并初步裁定中国违规,这对稀土行业影响几何?中国如何在适应国际贸易规则的前提下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本国的稀土资源?中国仍有可能上诉“我们对于WTO的上述裁定深表遗憾。”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占恒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他们将对WTO裁决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评估裁决结果对中国稀土行业和企业的影响。此次裁定的依据是专家组报告
本文标题:稀土案败诉对中国稀土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05414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