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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天虹商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XXXX年8月) XXXX-08-0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1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足独立董事人数。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3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第十三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五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1、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工作制度》4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5、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6、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7、变更募集资金项目;8、关于年度和半年度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事宜;9、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10、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二十一条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独立董事工作制度》5存5年。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3、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4、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6效。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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