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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刘欢欢【摘要】因果关系是一对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源于哲学又不同于哲学,是法学家长期研究至今仍颇有争议的一个课题,而且并未从实际和理论的角度真正的加以解决。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本文浅析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述我国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分析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希望从中能探索因果关系的精髓。【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目录】引言一、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来源与特殊性二、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研究三、我国民法对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的研究四、浅析我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论注释参考文献引言2因果关系问题首先是个哲学问题,哲学领域里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对整个法学范畴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学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家们研究的重点问题,对民法因果关系的讨论是以侵权法为模型的。但在现在民法上,由于学说上的众说纷纭,立法上的含糊不清,实践上的举措不定,使因果关系问题日趋复杂。本文以因果关系理论为出发点,阐述民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的理论现状,重点阐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希望从中更深入的了解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一、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来源与特殊性因果关系首先是个哲学问题,哲学是关于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不断应用于其他学科并日益发挥作用。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源于哲学又不同于哲学,它与哲学是一般与特殊,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因为原因的作用所引起的现象。先因后果是因果关系的特点之一,但原因和结果必须同时具有必然的联系,具体如下:1、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的说明,整个客观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在此种联系中作为原因,在另外一个联系中可能是结果,即原因和结果是相对存在的。因此,为了了解单个现象,我们必须把它们从普遍联系中孤立出来,正确分析原因和结果。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二者的顺序不能颠倒。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何种结果并不确定,所以必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研究分析,才能正确认识因果关系。3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此,要具体分析各种复杂的因果关系,抽象理解各种复杂的因果关系。(二)法学上的因果关系[1]法学因果关系理论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但是,指导并不是代替。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就其研究的对象、目的、范围来说,又有其特殊性。只有把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基本原理与法学所研究的社会现象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科学的解决法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因果联系作为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的原因之一,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应当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具有某种联系,也就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不仅要确认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而且要确认这种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与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决定性。(三)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哲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因此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必然与哲学范畴中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联系。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研究一般自然想象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现象中的因果关系。法学因果关系理论中既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且二者之间也有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如下:[2]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目的在于确认一定的危害行为形成何种危害结果,即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目的在于确认特定损害结果是由谁造成的,从而确定责任主体。2、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时,作为原因的行为多是积极地行为,即作为;而民法上可作为原因的行为大多是消极的行为形式,既不作为。43、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是犯罪主体一人的行为,而民法上却往往是双方的行为。刑法上一般只考虑犯罪主体一方的因素,而民法上要考虑各个行为在诸多原因中的作用,有时还要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4、刑法上的原因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的原因往往是集体行为。就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而言,在刑法上一般只是本人实施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由本人承担责任;而在民法上会考虑是法人的行为,因此法人会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源于哲学,因而受其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但是,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又有其特殊性,有不容忽视的特点。尤其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法上因果关系,在价值取向和适用规则上,都表现出极大的差别。二、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研究[3]因果关系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多样,由于法学家们长期不懈的研究,各种因果关系理论层出不穷,并且各种理论都有其特点和适用领域。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是客观上的,但是对其认定具有主观性,这是因为最终决定民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审判人员依据一定的理论和规则,对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具体环境等因素及其之间联系分析判断出来的。为了明确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确定其责任人和责任范围,针对在理论上如何确定因果关系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1、条件说。①该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这种理论不承认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区别,而在逻辑上将导致结果出现的所有条件都视为法律上的原因,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适用性不太强。2、原因说。该说也叫“限制条件说”,它主张应对原因和条件加以严格区分,仅承认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承认条件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原因是对结果发生起主要作用的条件,而其他条件对结果的发生仅起辅助作用,因而不具有对结果的原因力。这一学说应用广泛,后形成了多种主张,其中以必然因果关系说最为严格。3、相当因果关系说。②该说也叫适当条件说。该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种结果,并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而必须依据一般观点,在相同条5件下也发生同样的结果,才认为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是目前各国的通说,其可取之处在于它是根据一般观念,社会的一般见解,是直观认识与客观世界的结合。三、我国民法对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的研究我国民法上对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的研究要远远落后于其它问题的研究,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则更是匮乏。在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研究前期,必然因果关系说占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其地位逐渐动摇,相对因果关系说的地位则日趋提升,很多国家和地区逐渐使用相当因果关系来判断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一)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导地位的确立辩证唯物主义是指导我们正确认识普遍联系的客观世界的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们思考一切问题都应站在辨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客观全面的分析问题,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所谓因果关系,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指的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确定因果关系就要从客观现象中寻找揭示它们之间存在的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联系。[4]确认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确认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引起一定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一定的损害结果是由该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有此行为,才有此损害结果;无此行为,就不会有此损害结果。[5]必然因果关系说曾长期作为我国学者的通说,在确定民事责任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其缺陷也日趋显露,其地位逐渐动摇。(二)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动摇和其他因果关系说的崛起必然因果关系说曾经得到多数学者的支持而取得通说的地位,然而近年来学者们的质疑之声不断,其他因果关系学说也逐渐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魏振瀛教授认为要正确认识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哲学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民法因果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正确掌握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理;正确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6]6张佩霖教授也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提出质疑,认为首先应确定因果关系的有无,不应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要通过科学鉴定。确定责任有无或大小,不能仅仅依靠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而必须与其他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责任。[7]梁慧星教授在反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同时主张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相比更具合理性。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缺陷是未能严格区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概念代替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概念。必然因果关系说形式上符合辩证唯物主义,但实质上却是形而上学。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们通过实践可以认识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世界。在坚持可知论的立场上,他认为人们可以认识客观事物的变化规律。但是,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必定受到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所以要真正的穷尽真理又是极其困难的,因此他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违背了法律之本质。法律的任务在于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考虑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考虑社会上的一般见解,依据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那么必然因果关系说也就相对片面。相当因果关系说并不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去追求所谓的必然的联系,只要证明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存在的可能性。[8]由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缺陷日趋显露,其作为通说的地位亦被动摇。但是,在它没有被完全取代的情况下,其在司法实践中还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开始被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纳,此说会在下一个问题中详细阐述。四、浅析我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以及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其中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尤为重要,所以,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大都是以侵权行为法为模型的,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基本与之相同。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是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一)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7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而在实行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认定因果关系应单独注意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而不能简单的认为人对间接原因概负全责或概不负责。直接原因是必然引起某种损害结果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通常不会引起特定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第三人的行为或受害人自身因素)的介入造成特定损害的原因。如以刀刺进他人肢体,造成人身伤害,后因医疗事故导致截肢。以刀刺入肢体是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是截肢的间接原因。行为人对截肢不承担责任,但仍对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二)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首先,事实因果关系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前者是一种客观存在,其中的因果关系有些可以为人类思维所认识,有些可能不被人类思维所知晓。但后者的因果关系一定可以被人类思维所认识,并赋予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客观存在。而法律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其次,事实因果关系中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是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即事实因果关系包含法律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
本文标题: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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