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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产业公司治理高明华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2010年4月20日联系方式电话:010-58807902-15Email:mhgao@vip.sina.com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什么是公司治理•第二部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置与运作•第三部分: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四部分:董事会建设•第五部分:母子公司关系第一部分什么是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的准确译法应是“法人规制”。•对公司治理的解释•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区别•全球公司治理浪潮与OECE公司治理原则表1关于“公司治理”的解释角度核心内容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公司接管市场;机构投资者;市场竞争机制;董事会公司治理的制度功能一套制度性安排;处理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谁从和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层管理者行为中获益?公司治理的潜在冲突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冲突;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后的问题图1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关系中层管理者基层管理者职工高层管理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市场、政府、机构投资者、债权人等公司治理公司管理表2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区别类别公司治理公司管理目的实现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制衡实现公司的目标所涉及的主体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雇员、顾客顾客、经营者、债权人、雇员、所有者在公司发展中的地位规定公司的基本框架,以确保管理处于正确的轨道规定公司具体的发展路径及手段职能监督、制定责任体系和指导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层次结构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实施的基础契约关系行政权威关系法律地位主要由法律、法规决定主要由经营者决定政府的作用政府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基本不直接干涉资本结构体现债权人和股东的相对地位反映各企业的资本状况以及管理水平股本结构体现各股东的相对地位反映所有者的构成,及对管理的影响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的区别•治理的中心是外部的,而管理的中心是内部的;•治理是一个开放系统,而管理是一个封闭系统;•治理是战略导向的,而管理是任务导向的。公司治理的狭义和广义定义•狭义的公司治理是一种所谓的“股东价值观”(Shareholder-valuePerspective)。•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是一种利益相关者价值观(Stakeholder-valuePerspective)。公司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是以股东为核心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总称,其实质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安排和利益分配问题。•公司治理强调三个方面:–各利益相关者是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执行层等治理机构之间的彼此制衡;–对经理人员的内外部激励和约束机制。《OECD公司治理准则》的基本精神•公司治理框架应当促进透明和有效的市场,符合依法原则,并明确划分各类监督(supervisory)、监管(regulatory)和执行(enforcement)部门的责任。•公司治理框架应该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治理框架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少数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对待,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能够得到有效赔偿。《OECD公司治理准则》的基本精神(续)•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各项经法律或共同协议而确立的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和工作岗位以及促进企业财务的持续稳健等方面展开积极合作。•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事务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绩效、所有权和公司的治理。•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第二部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置与运作•一、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性质和产权构造•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三、高校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一、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性质和产权构造•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高校与高校实体企业之间的一个具有中介性质的企业组织。•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享有的是对价值形态的高校国有资产的经营权。•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有两种产权构造:一是国有独资;二是国有控股。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对于目前既有的高校大型或重点企业集团,由高校直接授权集团的母公司(即集团公司)负责高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运营。•特点是:–集团母公司既有资本运营,又进行生产经营,但以前者为主。–由高校向集团公司母公司派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续)•对于分散的占用高校国有资产的实体企业,在高校的协调组织下,可以新建一个资产经营公司,将这些分散的高校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的监管和运营中。•特点是:–只进行资本运营,不进行生产经营,是典型的投资管理公司。–开始组建时是国有独资公司,但随着条件的成熟,可以吸收社会法人或个人入股,但要保证高校的控股地位。–独资时期的资产经营公司,其董事长应由高校派出,总经理则由董事会选聘;当转化为高校控股公司后,高校只向资产经营供公司派出执行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则仍由董事会选聘。三、高校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完全所有或控股关系,高校行为必须限定在法律框架内,没有直接干涉资产经营公司的行政权力。•建议在大学成立一个监事会,并使其制度化。其职权主要应包括: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监督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活动,保值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透明等。第三部分投资者权益保护•一、从两个案例谈起•二、股东大会的基本形式及其运作机制•三、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一、从两个案例谈起•万科案例2008年5月12日地震当天,万科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200万元,对此,万科董事长王石表示,“万科捐出200万是合适的”。他的理由是:万科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2008年度的慈善预算是1000万,年初湖南雪灾时,已经捐掉800万,只剩200万。这个理由可以从万科发布的股东大会决议上得到证实。而且,万科董事会授权的最大单笔捐款数额也只有200万。然而,王石此言一出,立即遭遇网民不满,甚至谩骂。•荣成案例看过央视赈灾晚会的观众想必都记得这样一个镜头。天津荣程公司董事长张祥青捐赠牌匾上写着3000万,到了晚会现场,却当场宣布追加7000万。从其网站资料看,这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一人公司,尽管它没有股东大会,但有董事会的制度设置。另有报道,张祥青在知道地震的消息后,立即告诉公司财务,第一时间将1000万元打入天津红十字会。二、股东大会基本形式及其运作机制•(一)普通股东会议•(二)非常股东会议•(三)股东会议的表决制度(一)普通股东会议•普通股东会议:定期召开,且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也称为股东年会。•普通股东会议议题主要有: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公布股息;听取和审议董事、监事的年度报告;重新任命监事,讨论决定监事的年薪;补充或罢免董事等。•股东年会是一种法定会议,不管董事们和管理者们是否愿意都必须如期召开,因而对股东们尤其是中小股东们来说,显得越发有价值和值得珍视。(二)非常股东会议•非常股东会议:非定期的、应临时急需而召开的股东会议,也称特殊股东会议。•召开非常股东会议的几种情况:大多数非常股东会议由董事们视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召开。这种做法有很多弊端。由某些股东倡议召开非常股东会议,且附议的有表决权的股本一经超过某一比例,则董事会必须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此类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或介入的非常股东会议。当公开招股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公司全部股本金的一半时,董事们应当在知情后的一个月内召开非常股东会议,讨论和议定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三)股东会议的表决制度•1.举手表决•2.投票表决•3.代理投票制1.举手表决•举手表决制与股权的占有状态没有联系,不论股本的持有量是多少,一律一人一票。•举手表决制一般只适用于那些无关宏旨的象征性表决,或比较琐碎,不大容易引起争议的议案。•有争议的举手表决议案经某些股东提议后,可以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按股权比例)重新审议。如果董事会所提议案被举手表决制否决,董事会成员或会议执行主席可以要求以投票表决方式重新议定。•一般股东提出的复议要求,一方面要求复议的人(仅限于有表决权的股东)不能太少,另一方面要求复议的股东股本比例也不能太低。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少数持不同意见股东的投资权益,使他们有机会充分行使投票表决权;另一方面也会遏制大股东的控股位势。2.投票表决•法定表决制度:是指当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力时,必须将与持股数目相对应的表决票数等额地投向他所同意或否决的议案。这种表决制度对控股的大股东绝对有利。•累积表决制度与法定表决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规定:一股股票享有一票表决权;有效表决总票数等于持股数目与法定董事人选的乘积。不同之处在于,在累加表决制度中,股东可以将有效表决总票数以任何组合方式投向他所同意或否决的议案。这种表决制度可以充分调动中小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的积极性,降低大股东的控股位势。3.代理投票制•早期的代理投票大多是股东之间相互委托。•随着股本越来越分散,董事会逐渐成为不愿莅会的股东们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投票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存在着许多欺诈现象,另一方面也会强化董事会的独裁作用。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例:只有董事长一人参加的股东会议•(一)累积投票制度•(二)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四)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案例2:中华网在美国遭集体诉讼•(五)表决权排除制度•(六)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七)中小股东维权组织(一)累积投票制度•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二是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作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二)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请求权的强化•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类别股东投票”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类,应注意不能过度使用。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需要注意的事项•“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成功的关键•完善配套制度是实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制度保障。•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实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基础。(四)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实体权利根据,但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在美国等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一旦发现利益遭受损害,其直接的反应就是集体索赔和起诉。投资者无须为集体诉讼支付诉讼费。•案例:中华网在美国遭集体诉讼(五)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六)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多数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解约退出权。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的配套改革•网络股东大会与股东电子投票权技术的实施。•公司资本制度向授权资本制度的改革。(七)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可以借鉴德国、荷兰、我国台湾等的股东协会制度或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
本文标题:公司内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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