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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2009年度工作总结2010年度工作计划第一部分2009年度工作总结刑事专业委员会2009年度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一些成果,现工作总结如下:一、法律改革促进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推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的实施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产生了很多冲突,为此刑委会举办和参加了多次研讨会,并向司法部提出解决意见,推动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的解决。2009年8月14日,在成都举办的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刑委会主持“《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分论坛,邀请人大法工委、公检法司、学者专家以及律师代表就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讨。论坛设置了“《律师法》实施的现状及问题”与“解决《律师法》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两个单元。在前一单元,李贵方副主任从律师的角度做了关于律师法实施基本情况的报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参会代表介绍了公、检两部门实施律师法一年来的的情况及体会。通过研讨,《律师法》实施基本情况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得以全面展示。在后一单元中,针对《律师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参会人员提出了解决对策,侯凤梅副主任提出了律师法实施的具体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参会代表就法院如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发表了看法,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探讨了律师法的未来。经过该次论坛,充分听取并总结了各相关机关及广大律师在《律师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所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途径及对策,为《律师法》更好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促进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并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二、参加各类研讨活动1、参加刑诉法方面的研讨会(1)2009年1月10日,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心与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诉法研究所的邀请,参加在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举办的“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法完善”研讨会。(2)2009年3月8日,受尚权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广州大学的邀请,参加在北京神舟大厦举办的“关注刑事辩护助推法治前行——尚权刑事辩护交流系列活动”启动会。(3)2009年7月3日,受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大学的邀请,参加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举办的“量刑程序改革”专题研讨会。(4)2009年9月15日,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邀请,参加在京举办的“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和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会议。(5)2009年11月21-22日,受最高检公诉厅的邀请,参加在北京举办的“法律监督与控辩平等研究课题座谈会”。2、参加刑事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研讨(1)2009年6月6日,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邀请,参加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与错案预防”研讨会。(2)2009年6月9日,受中国人民大学的邀请,参加“梁丽拾金案”研讨。(3)2009年4月18-19日,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的邀请,参加在浙江安吉举办的“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4)2009年7月11-12日,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邀请,参加在江苏盐城举办的“非法证据排除试点项目”研讨会。(5)2009年8月22日,参加北京点睛网刑辨大讲坛,并对参会律师进行题为《怎样为企业及企业家辩护》的培训。(6)2009年11月4日,受司法部邀请,代表全国律协参加“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革项目座谈会。(7)2009年11月12日,受北京市律协、北京市司法局邀请,参加在北京律协举办的“落实律师法第37条第三款研讨会”。(8)2009年11月28日,受中国人民大学的邀请,参加“首届中韩刑事法对话会议”。(9)2009年12月3日,受北京市律师的要求,参加关于协助安排“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调研活动。3、提供立法建议,参加立法修改(1)2009年4月9日,司法部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公安部落实‘完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诉讼制度’改革项目调研工作机有关问题的指示”,针对该指示的内容,起草了相关意见和建议。(2)2009年5月20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并出具意见。(3)2009年9月2日,研究《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出具意见。(4)2009年9月8日,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完善刑事第二审程序,改革和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项目的论证工作,就完善刑事二审程序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反馈。(5)2009年9月29日,研究《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出具意见。(6)2009年10月12日,研究国务院《拘留所条例》草案,并出具意见。三、组织召开年会11月6日至7日,刑委会2009年年会暨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全国律协于宁会长、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最高法院刑庭高憬宏庭长、最高检聂建华副庭长等作了专题演讲。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司法部律公司的相关领导也应邀出席了会议。张军副院长从法官如何审查刑事证据、如何把握刑事政策、如何处理与律师间的敏感关系三个方面作了介绍。高憬宏庭长就刑辩律师和法官在自律和工作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发表了意见。最高检聂建华副庭长就律师和证人、媒体的关系作出了专题演讲。会议围绕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律师的保密义务、辩方证据的合法性等议题展开。四、律师培训工作1、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承担了大量的省规模或者全国规模的律师培训。2、2008年—2009年,设立在西北政法大学的“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培训中心”联合美国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了“刑事辩护技能远程教育培训”项目,该项目主要在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昆明等西部地区开展远程教育培训试点,大力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刑委会也积极参与其中。经过各方的通力合作,本年度内的第一轮培训顺利结束。但刑委会与各地刑委会在参与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希望在下一轮的培训中,各地刑委会以及刑委会委员能够积极与开展培训的省份保持联系,帮助、督促其顺利开展培训活动;督促各省组织相应的适当人选参加培训。3、2008年4月22日,受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培训中心的邀请,在西北政法大学“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讲座。4、2008年5月17日,受邀参加在西安举行的“刑事辩护远程教育培训”。5、2008年10月10-13日,受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邀请,参加北京“2008刑事辩护高峰会”。6、2009年7月—8月,西部律师网络培训课程顺利开展,张冰律师、许小平律师、李贵方主任、许兰亭律师、张国伟副教授分别就会见技巧、阅卷技能、调查取证、举证与质证、刑事辩护的策略方面进行了面授及远程培训,陕西、云南、甘肃、新疆、宁夏五省百余名律师参与培训。五、国际交流与合作1、2008年10月17日,在京与美国专家举行“死刑辩护纲要圆桌会议”。中方介绍了《死刑辩护纲要》的编写情况,以及与死刑复核程序、新《律师法》之间的关联和相应修改措施。美方专家介绍了美国目前的死刑案件状况以及美国死刑辩护纲要的进一步修正。双方在死刑辩护方面进行很好的交流。2、2008年12月14日,受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美国纽约大学和全美律师协会的邀请,参加在北京北方温泉会议中心举办的“中美刑罚制度比较研究”座谈会。3、2009年2月27日,受加拿大国际开发署邀请,参加将促进性别平等融入到现有的人权项目讨论会。4、2009年5月12日至13日,受邀参加在捷克共和国首都布拉格召开的“中国-欧盟人权”研讨会。5、2009年10月24日—25日,受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邀请,参加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六、公众法律宣传与教育工作1、刑事辩护和司法改革认知度调查为了解法律专业人员和普通公众对一些重大刑事司法改革实践的真实看法及其差异,选取了近期刑事司法改革中部分重大并且已进入公众视线的举措或理论或建议,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刑法306条的公众认知,录音录像等三项权利,经济犯罪取消死刑的建议等问题进行调查。2、网上访谈组织网上访谈活动,邀请业内专家和资深律师,对一些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案件从刑事辩护的视角进行了阐述,浏览读者众多,起到了很好的传播作用。3、倡议刑辩律师进乡村,开展千村万户法律咨询活动,千村万户建和谐。七、刑辩网一直以来,刑辩网运营良好。中国死刑辩护中心成功上线运行,网站采用论坛的方式,按照地区进行划分,这样的话,比较便于浏览,以及页面美观。刑辩网程序和论坛做了优化,浏览速度更快,论坛数据更安全,论坛发言更方便。平台将汇集各地办案中遇见的、司法机关针对律师办案出台的工作惯例,按照区域划分,一直细分到各地级市。第二部分2010年工作计划一、司法改革1、编写《律师会见指南》和《律师会见规范》建议稿2010年刑委会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集中力量起草《律师会见指南》和《律师会见规范》。目的是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指导律师正确执行与适用《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更重要的是,明确律师会见中一些具体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以约束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2、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新《律师法》的实施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产生了很多冲突,刑委会拟总结《律师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途径及对策,对《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提出立法及司法建议,推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3、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关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三个规定的拟定,根据立法进程,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律师培训1、远程教育培训。以西北政法大学“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培训中心”为基地对律师开展远程教育培训,之前已经在陕西、甘肃、宁夏、昆明等西部地区开展,2010年将在上述地区及四川开展第二轮远程教育培训。2、继续开展顾永忠副主任主持的培训项目。3、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刑辩技能、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整体素质和形象。三、对外合作项目与加方政府加强沟通,争取将中加合作项目延续下去。四、刑辩日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中应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2010年的刑辩日,将采取法律下乡的形式开展“千名律师下农村”、“送法下乡,共建和谐”活动,号召各地律师为农村和农民朋友提供持续的法律服务。五、加大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宣传力度2010年,刑委会计划编写宣传手册、典型案例,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刑事辩护律师,树立刑事辩护律师的正面形象,并在全国各地进行推广。六、刑辩网的维护和运营七、刑委会换届工作提上日程
本文标题: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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