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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没有中立第三者的介入,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3、和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3、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4、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妥协,达成纠纷解决合意。5、仲裁:公断,纠纷双方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中立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6、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7、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8、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10、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1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主张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12、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改变、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人事诉讼中最常见:离婚、收养、解除共有关系等。13、诉讼标的:又称诉的客体、诉讼对象等,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4、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15、诉的分离: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审理。16、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1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诉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关系。第二章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时人平等形式诉讼权利。3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同一性、相同的权利、对等性。对等的权利: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原告可以提出、放弃、变更请求被告就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等。4同等与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或法人在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5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6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有权对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陈述主张和根据,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7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8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三章名词解释1合一制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制度——除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外,其他一律采用合议制。2回避制度: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景时,退出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活动的制度。3自行回避:法官或者二其他人员发现自己有法定的回避情景4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5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6陪审制度: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7两审终审制度: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第四章名词解释8民事诉讼主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9管辖: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0管辖恒定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按济南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管辖权。11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2集中管辖:将部分涉外案件的一审集中到最高院指定的法院管辖(02年司法解释的概念,书中午明确解释)13地域管辖: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在同级法院之间确定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4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和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15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引起诉讼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对特耳熟案件作出的特殊规定。16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17共同管辖: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案件都有管辖权。18合并管辖:牵连管辖。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由牵连的其他案件。19选择管辖:对于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进行诉讼。20协议管辖:合意管辖,多数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21裁定管辖:依据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22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制定其下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23管辖权转移: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24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第五章当事人1、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和相对人。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的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3、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亲自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4、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5、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在诉讼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6、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受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7、被告: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8、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9、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确定的判决。10、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11、诉讼代表人:为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12、诉讼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1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提出独立请求,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1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他人已经开始进行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当事人。15、诉讼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诉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16、法定诉讼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的人。17、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法院调解: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权益平等、自愿地进行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财产保全: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申请,不采取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措施先于执行:法院对于某些民事案件在终局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的钱物或者实施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期间:受诉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法定期间:法律直接规定的诉讼期间,包括司法解释指定期间: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对进行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制定的期限约定期间:法律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诉讼期间期日:法官、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汇合在一起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日期和时间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直接送达:法院派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者其同住家属。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完成送达委托送达: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转交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其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妨害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故意扰乱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拘传:强制到庭,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诉讼或者接受询问训诫:批评教育诉讼费用:当事人静心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狭义)当事人为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广义)诉讼费用的负担:案件审判终了和执行完毕,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司法救助: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由于经济困难,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得到救济第一审普通程序: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的基本程序起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或依法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受理:法院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觉得立案审查,从而起到诉讼程序的行为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开庭审理:受诉法院在完成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后,在确定的期日,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判的诉讼活动简易程序: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基层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简化的普遍程序第二审程序:上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未生效的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撤回:二审受理案件至判决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再审程序: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抗诉:检察机关发现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依法提请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设你的一种诉讼行为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认为有错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部分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满2年后,仍无音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法院根据申请,通过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进行认定,判决宣告其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督促程序:对于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请求,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间内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支付令的异议: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不同的意见,向法院说明不应当偿付债务的行为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根据申请,将特种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票据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将作出除权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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