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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环保法讲解人:XX教授时间:2015年XX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4月24日开篇开篇2014年4月24日,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法》,将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对我国的各级政府、企业和人民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深知、理解、适应紧跟环保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今天我和大家一起来共同学习《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条款,并对照共同探讨民权县今后的环保工作如何开展才能确保合法、合规、高效?内容•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1•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2•常见企业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34•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总述案例分析0身边事你知道,看看外边发生了什么经验分享---经验分享---总述案例分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频发7十面霾伏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灰霾时灰霾时案例分析2013年11月26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报道播出《中石油吉林油田排污调查》后,集团公司沈殿成副总经理连夜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由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政策研究室、法律事务部、监察部、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等单位组成事件调查组,立即赴现场配合地方调查。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一)史上最严环保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新环保法因其创新范围广、变革力度大、措施严厉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污染“零容忍”的态度。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二)《环保法》新旧对比新环保法共七章,70条……旧环保法共六章,47条……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12151213611附则1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87811112新旧新增(三)各层级主体责任义务明晰明确警戒线,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明晰安全线,凸显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绷紧高压线,强化了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设立基准线,明确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新环保法由六章变为七章,由47条增至70条。重大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政府职责和追责(三)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企业义务和强制惩处)(四)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中国环境质量恶化倒逼■人民对生存质量的诉求■国家持续发展■民族复兴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解读:(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法中的“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全新表述,是对原环保法的重大修改。表明:使环境保护变为套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紧箍咒”,要发挥环保减排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性作用,使“脱缰野马”变成可持续发展的“千里马”。解读:(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法改变了重政府权力轻政府责任、重政府主导轻公众参与的局面,增加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解读:(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对行政监管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九种情形】:解读:(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对行政监管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的九种情形:(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18新法赋予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权,并认可越级举报制度。新环保法颁布后,政府环保部门管理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巨大,以前的“保护主义、好人主义”将难以盛行,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人员势必严格执法、严格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18解读:(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环境保护部已在西北、东北、华北、华东、西南、华南六大环保督查中心相继成立,作为环境保护部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监督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等,督查情况直接上报国家环保部。(对政府和企业都监管)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已有16个省、直辖市已经设立了130多个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庭、合议庭。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20■企业环保管理旧思维受到严重挑战■企业协调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手段受限■企业惯用的“环保问题靠协调解决”的思维方式难再行通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1停建罚款■2查封扣押■3按日计罚■4停业关闭■5行政拘留■6刑事责任解读:(三)极大加强了企业惩处力度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1、停建罚款停建罚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旧的《环保法》,未批先建的现象屡禁不止。主要是罚款额度低,只罚款5-20万元,一些企业宁愿受罚也要未批先建,另外现有的允许“限期补办”的规定,导致一些项目“先上车后买票”。新的《环保法》,堵住了旧法规定的“限期补办”漏洞,更不能“先上车后买票”。对于未批先建的,规定直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停建罚款1月1日起新法正式施行后,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以前很多新建项目都是边开工、边设计环评、边办理环评手续,环评办下来时,项目都建设好了:“补票”方式完成了环评手续。---今后行不通了,新建项目必须环评审批过关才能开建!1、停建罚款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一规定可谓是环保部门的执法利器,堪称环保部门对付违法排污企业的撒手锏)2、查封扣押1.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6.其他。2、查封扣押符合《环保查封、扣押》适用6种情形:3、按日计罚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亮剑”,按日计罚违法成本不再低3、按日计罚以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是旧环保法的执法尴尬。新法将有效遏制、震慑排污企业环境违法的高发态势。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3、按日计罚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后,行政罚款数额将会大幅提高:重庆从2007年实施按日计罚,对违法排污的个案罚款最高达3000多万元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更加严格,规定: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另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还要处以罚款3、按日计罚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新环保法新设:限产、停产、停业、关闭处罚,扭转企业限期治理弊端。拿雾霾天气来说,如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要求某企业停产、限产30%,而企业未按要求执行,环保部门就有权查封企业。4、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据媒体报道,去年APEC会议期间,环境保护部派出16个督查组对华北地区的大气治理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据不完全统计,16个督查组共检查企业395家,其中属于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317家,发现未按照要求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业达到了33家。4、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5、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将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015年1月1日,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对9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3天后,经环保执法人员取证后,3家拒不执行的企业责任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6、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与刑法衔接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一)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二)(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从宽处罚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
本文标题:解读新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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