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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节宪法与政治制度2016年3月8日|尚德楼·504教室宪法与政治制度《商君书·君臣23》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制度)、五官之分(制度)、法制之禁(法治),不可不慎也。《韩非子·有度》: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依宪治国则国治,违宪治国则国乱一、宪政: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1二、政治制度与宪法关系的类型2三、宪政、依宪执政与依宪治国3一、宪政:宪法与政治制度的高度融合(一)什么是宪法?视频:关于宪法(一)什么是宪法?•1、宪法的定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一)什么是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同时,宪法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而产生的。•宪法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巩固斗争成果的产物。宪法是管国家的、管政府的、管执政者的法,是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法,也是其他一切部门法的法。简言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什么是宪法?•2、西方宪法概念的发展•①古希腊时期将宪法等同于政治制度•公元前594年,梭伦的改革将雅典引上民主的轨道,改革时期的立法被梭伦自称为“宪法”,其中有创设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的条款。梭伦改革的内容1、废除农民债务,禁止债务奴役;2、废除德拉古制定的残酷法律,只保留关于谋杀的部分;3、按财产的拥有量将公民分为4个等级,其政治权力按照财产来决定;4、恢复公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前三等级公民才享有被选举权。5、在贵族会议之外设立四百人会议管理国家,议员无财产资格限制。6、建立公民陪审法庭,有无财产的公民都可参加。(一)什么是宪法?•②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还将宪法看作国家的最高法律。•亚里士多德根据城邦法律的作用和性质,将其分成两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另一类为非基本法律。亚氏所指的基本法律便有宪法的涵义,该法须规定①国家政权的基本结构与权限,统治人数的多寡;②公民在城邦中的法律地位,即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一)什么是宪法?•③罗马帝国时期用宪法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普通法律皇帝谕令皇帝发布的谕令,被称作“宪法”,包括告示、训示、批复和裁决等形式。是关系到国家根本组织的法律,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威,变更须由皇帝钦定。市民会议和元老院通过的普通法律文件,主要涉及公共行政和宗教事务,性质属于机构法和组织法的范畴。普通的法律,罗马的行政长官即可变更。(一)什么是宪法?•④中世纪的欧洲,为确认教会和封建领主的特权而将规定君主、教会和封建领主关系的法律称作宪法。•中世纪的欧洲神学处于最高和根本地位。•中世纪的宪法专指用来调整和确认封建主和教会关系以及各项特权的法律。如英王亨利二世于1164年颁布的限制教皇和教会特权的法令,被称为《克拉伦敦宪法》;约翰王颁布于1215年的涉及英王与英国贵族,诸侯和僧侣关系的法律就称之为《大宪章》等等。(一)什么是宪法?•《大宪章》(MagnaCarta),是约翰王与叛乱男爵之间一份并不成功的的和平协议。1216年约翰暴病而亡,亨利三世时期双方对文本进行了三次修订,于1225年发布了最终版本。该文件对后世的影响之深远完全超出当时签署双方的想象。•《大宪章》一直被视为英国民主政治的基础,主旨简而言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我们交税,你给我们自由”。约翰王(1167-1216)(一)什么是宪法?•1215年版本的主要条款包括:给予教会选举神职人员的自由,保护贵族和骑士的继承权,国王不可以随意征收贵族领地的继承税;国王不得随意收税;取消国王干涉法庭司法审判的权利;自由人没有经过同一级别的贵族审判,不能被任意逮捕或监禁,财产也不能被没收;确认伦敦及其他城市已经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不得在泰晤士河上任意架设鱼梁;寡妇不应该被强迫再婚,等等。•英国法律中现存的几条来自《大宪章》的条款:一是保护英国教堂的自由及权利;二是确认伦敦及其他城镇的自由及习俗;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的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迟其应享之权利于公平审判。(一)什么是宪法?•中世纪这些所谓的宪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不是国家根本法。•由于神学处于最高地位,法学基本上沦为神学的附庸,宪法在属性上的最高地位和根本地位消失了。•所以,中世纪并不存在有着真正意义上“根本法”涵义的宪法,基本都是神学架构下的法律规则和章程,并不具备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和地位上的最高性。•可以说,从中世纪起,“宪法”已失去了诏令的意义。不过,在文本上却开始出现了国家与臣民关系的内容。(大宪章)(一)什么是宪法?•⑥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和资产阶级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将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高级法思想,融入16世纪欧洲宗教革命和17-18世纪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中,逐渐衍生出了“根本法”的思想内涵。(一)什么是宪法?•所谓根本法,实质上是指人民与国家或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主要包含三层含义:•第一,根本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议会亦不得侵犯;•第二,根本法为国家建造之公约,效力高于议会制定的普通法律。因此,根本法的制定不能仅凭议会决断,须由全民表决;•第三,由于根本法是限制议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其内容有明白详尽加以规定的必要,故根本法不得不为成文法。(一)什么是宪法?•3、中国宪法概念的历史•①中国古时的宪法观念。•法度、典章:“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宪”、“宪令”和“宪法”等词已出现,一般指法度、典章。•官员的代称:“宪”有时也指朝廷派驻地方的大员,如清代称“抚藩臬三司”为“三大宪”。(一)什么是宪法?•②近代意义宪法在中国的产生•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47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宪法》。(二)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西方资产阶级宪法观念的发展历程表明:惟有足以对国家权力给予实际的约束,足以对公民权利给予实际的保障,足以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关系给予实际的调节,宪法才真正成其为宪法。•基于宪法构筑的政治秩序类型便可被视作“宪政”。•宪政,实质上可理解为是宪法与政治制度的一种关系。(二)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1、宪法与政治制度在宪政中的融合的体现•①宪法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政治利益冲突的最高准绳。•国家产生以后,公共权力在君主为代表的个人权威的控制下,极易出现权力滥用,以致出现暴政。•即使不会出现权力滥用,也容易随着君主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最终依然摆脱不了权力失序的命运。(二)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宪政与暴政、“仁政”、“德政”的根本差异•“宪政”将宪法视为调节一切政治矛盾的终极规则,主张以民主的方式制定宪法,以宪法调整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各种关系,以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政治争端。•最终,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纳入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法治轨道中,在公共领域同样实现由法律(非暴力政治)取代暴力(暴力政治)的转变。•而仁政、德政更多的是将治理责任系于个人。(二)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②宪法为政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实体和程序规范方式内容表现人治精英的个人权威权力运行呈现出不受限制的绝对、专断和反复无常法治宪法与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以此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确保宪法是政治权力的惟一合法来源,国家权力与政府行为必须受到宪法的规范和制约(“限政”)。(二)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③政治制度为宪法精神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宪政,是宪法与政治制度高度融合形成的一种政治秩序,如果一国有立宪之名而无行宪之实,宪法与实际的政治制度运作相互背离,长此以往,必然损害宪政精神。•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就是要树立宪法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宪法宣誓制度)(二)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2、宪政是宪法与政治制度的高度融合状态•综合来看,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表现在两方面:•静态的角度•一方面,宪政是宪法与政治制度的高度融合状态,宪法在规范政治制度的同时,赋予政治制度政治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政治制度为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精神的实现,提供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二)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动态的角度•宪法与政治制度(宪政)的融合,不是与生俱来、凝固不变的,该制度也经历着产生、发展消亡的这样一个此消彼长、相互磨合的发展过程。•所以,宪政不仅是一种制度,也是一个过程。二、政治制度与宪法关系的三种类型•1、先有宪法后有国家:建构型协商立宪•此类国家一般为“契约-合并型国家”(一)“国家先”还是“宪法先”?•1707年5月1日,英格兰、苏格兰的贵族们在伦敦英格兰国会大厦通过了《联合法案》,两国正式合并为“大不列颠王国”。•1800年8月1日,通过《1800年联合法案》,于1801年1月1日联合爱尔兰王国和大不列颠王国合并成立“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再如“谈出来的国家”美国,亦是先有宪法后有国家的典型例子。(一)“国家先”还是“宪法先”?•2、先有国家后有宪法:入主型协商立宪•此类国家一般称为“大一统国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后,《共同纲领》代行宪法职能,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如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日本的明治宪法、和平宪法等(一)“国家先”还是“宪法先”?•不论是哪一种现代立宪方式,基本都会遵循契约、协商的精神,而立宪模式的不同也是由其建国方式的不同所决定的。契约建国、大一统建国、军事征服建国催生出不同的政治制度与宪法关系类型(一)“国家先”还是“宪法先”?(二)宪·政关系的三种类型•1、以制定新宪法的方式确立新的政治制度•法国案例:纵观法国的宪法演变历程,可以发现其政治生活的任何一个微小变化都可能引起政治制度的变迁,而政治制度的任何一次细微调整都可能会动摇宪法,造成宪法的废弃与重建。•从1789年大革命到1958年9月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成立,法国共制定了11部宪法(不含4部宪法修正案)。(二)宪·政关系的三种类型•2、政治制度的改革与调整不涉及宪法更迭•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自生效以来,历时两百余年而不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在立宪观念上,美国的制宪者们着力强调宪法的最高效力和最高权威性•在宪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主张任何形式的国家权力都要受到宪法的制约,法律也同样受制于宪法;•在宪法权威与人民意志的关系上,主张宪法既来源于人民,同时又对人民具有约束力,“除非人民通过庄严与权威的立法手续废除或修改现行宪法,宪法对人民整体及个别部分均同样有约束力。在未进行变动之前,人民的代表不论其所代表的是虚假的还是真实的民意,均无权采取违宪的行动。”(二)宪·政关系的三种类型(二)宪·政关系的三种类型•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自生效以来,历时两百余年而不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②在修宪的态度方面,制宪者们极为谨慎,为此制定了近乎苛刻的修宪程序•制宪者们认识到,社会的不断发展将使宪法的部分条文趋于老化,若不及时修改,将有碍社会进步。但是,若修改过于容易,又往往会流于轻率和随意,最后必将损害宪法的权威性,甚至导致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陷于混乱和动荡。•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改宪法可
本文标题:比较政治制度-第3讲-宪法与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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